第十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4年9月,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为适应城市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所有制
经济发展需要,黑龙江省首先在工商银行基层支行、办事处试办城市金融服务社。职工来源
,主要靠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制职工,经政治、业务短期培训后上岗,并从离退休干
部中聘请部分业务骨干带班,指派懂业务的干部负责领导。由工商银行把部分集体工商业贷
款户连同这些贷款户的未到期贷款一并划转给城市金融服务社。贷款收回可用于再贷款,周
转使用,做为金融服务社的铺底资金。城市金融服务社,主要经办集体、个体企业的存款、
贷款业务和居民储蓄业务,财务不完全独立,由主办银行管理其财务收支,业务收入减去业
务和经费支出后,盈余与主管银行并帐。
同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一家股份制城市金融合作组织——鹤岗市振兴合作银行(简
称振兴合作银行)在鹤岗市向阳区振兴商场一楼开业。以招募股金30万元为资本金。其最高
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聘请银行离休
干部刘玉荣任经理,招收部分合同制职工经办开业。开业之初,主要办理居民储蓄和集体企
业、个体企业存款、放款及结算业务,并开展建房、买房贷款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业务。19
85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振兴合作银行正式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到1985年2月末,工商银行系统共建立88个城市金融服务社。工作人员346人。其中,银
行委派干部68人,合同制职工247人,离退休干部31人。从工商银行共划转存款户4008户,存
款余额201万元;贷款户726户,贷款余额2112万元。3月,工商银行对城市金融服务社进行整
顿。经整顿后,县级银行组建的金融服务社全部撤销,人员与业务并回工商银行。保留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等8个市15个金融服务社。在整
顿中,这15个金融服务社划回工商银行存款户110户,余额162万元;划回贷款户24户,余额
1823万元。当年末,15个金融服务社存款7413户,余额3335万元;贷款1299户,余额3126万
元;居民储蓄1774户,存款余额1852万元。全年盈利共98.3万元。
同期,振兴合作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233户,各项存款559万元,日均余额50余万元。累
计贷款648万元,日均贷款余额160万元,周转4.05次。一年中,办理结算业务14600笔,总
额5298万元。其中现金收付9125笔,金额524万元。随着业务发展,扩大发行股票569股,每
股百元。股票实行保本保息、盈利分红的分配原则。股金红利为10%,(其中利息7.2%、分
红2.8%),即每百元股金实得红利10元,入股不足1年按天计付红利。全年各项业务收入13
.5万元,支出6.8万元,其中缴税金0.48万元,费用支出1.7万元,纯益5.05万元。利润
按公积金56%、风险基金10%、公益金20%、奖励基金4%、股金分红10%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