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信托投资公司
1980年初,省人民银行首先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县试办信托投资
公司。其后,省农业银行和省建设银行开始试办,发展较快。当年,全省建立信托投资机构
25处,其中人民银行所属公司11处,农业银行所属公司4处,建设银行所属公司10处。信托投
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聚集社会资金,通过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以及租赁、咨询等
,为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当时,信托投资公司与各
经办行信贷处(科、股)合署办公。对外挂“信托投资公司”的牌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吸收非贷款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长期闲置的资金,协助企业把闲置资金与物资调剂到
有用方面,促进企业间经济协作,接受企业委托代办信用担保,办理现金与实物借贷、转卖
、疏通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社会服务事业。但因对信托业务范围管理不严,
出现与银行争存款,挖资金的矛盾。到1981年末,全省各家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存款38139.5
万元,其中,人民银行系统信托存款5840万元,农业银行系统信托存款95.5万元,建设银行
系统信托存款32204万元。贷款40868.9万元。其中,人民银行系统信托贷款3026万元,农业
银行系统信托贷款462.9万元,建设银行系统信托贷款37380万元。
1982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
资金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对省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后,各信托机
构分别冠以经办银行名称,办理批准范围内的信托业务。资金与银行分开,不得挤占信贷资
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贷款项目,按基建程序办事,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计划,贷款从严掌
握。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补充规定》精神,对信托投资公司所
吸收的资金进行清理。凡从银行转出来的资金,一律转回银行。信托投资业务并入银行信贷
办理。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部资金活动,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
整顿,当年,全省信托公司存款大幅度下降,年末存款余额为11700万元,比1981年下降近7
0%,但贷款却与上年基本持平,保持在4亿元的水平上。1983年,鹤岗、七台河、富锦、勃利
、肇东等市县人民银行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整顿中停业。全省建设银行系统组建的全部信
托机构同时停业。停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统由组建银行负责清理。当年,信托投
资公司存放款均有所下降。年末存款额为5485万元,放款额为8757万元。
1984年,人民、工商两行分设后,原人民银行经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交由工商银行继续承
办。当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均有发展。年末,两行信托存款达1277
4万元,放款15723万元,分别比1983年增长1.33倍和79.5%。但当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
行过多。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信托投资公司信贷规模的扩大,是信贷失控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内信托投资公司放款业务于1985年上半年停办,并对其信托存款
的资金来源和已经发放的信托放款进行认真清理。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文件,将暂
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的时间延至全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对河南省各专业银行对停办
信托业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出通知,并下达《关于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
的通知》。黑龙江省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原则上执行了停办信托业务的指示,但也
有的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河南类似问题,并未作到令行禁止。对此省人民银行召集各专
业银行研究落实“停办”精神,并按国务院关于“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行
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纪律教育,使停办信托
业务的指示得到落实。但由于上半年有的地方继续组织存款,发放贷款,体现在年末,信托
投资公司存款仍有所上升,存款额达14972万元,比1984年增长17.2%,放款额达18967万元
,比1984年增长20.6%。当年,经前后两次对信托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
理,发现有些公司的资金来路不对,一部分是挤占人民银行的机关、团体的财政性存款,一
部分是从专业银行抽调前信贷资金。有些公司的贷款投向与政策相违背,用信托贷款支持党
政机关办商业,有的把贷款投向计划外基本建设。个别公司利用贷款搞不正之风,内外勾结
,以贷谋私。直到年末,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存贷款业务仍在继续检查,对如何办信托投资业
务以及信托资金来源、信托经营范围等问题仍在继续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