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和1908年,黑龙江官商合办的广信公司和官办的黑龙江官银号
相继成立后,在发行货币接济政用的同时,开始吸收官署存款。继之,奉天官银号和吉林永
衡官银钱号分别在哈尔滨、卜奎(今齐齐哈尔)、宁安、密山、依兰等地设立分号,所吸收
存款也以官款居多。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呼兰等地的机
构以及黑龙江农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中,也有一部分官署存款。据统计,黑龙江官银号1915年
末官署存款21万元(折合银元数,下同),占其往来存款的49.7%。1920年初,黑龙江官银
号并入广信公司。到年底,广信公司存款63.8万元,均为各署局存款。1921年末,广信公司
官署存款22.4万元,占其全部存款的96.5%。1931年末,哈尔滨中国银行存款中,财政性存
款361万元,占存款总额的8.13%。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吸收政府机关存款。但黑龙江地区无统计数字,仅哈尔
滨分行1934至1937年财政性存款分别约为:1934年352.4万元(伪满币,下同);1935年46
9.1万元;1936年418.7万元;1937年473.4万元。(根据《满洲金融统计资料》伪满中央
银行财政性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推算。)
解放后1946至1952年,财政性存款业务为起步
阶段。解放之初,黑龙江地区嫩江、合江等省政府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先后委托东北银行各级
机构代理省财政金库和东北财政金库。省和东北一级财政收支,经由银行收纳和支拨。自此
,始有地方财政金库存款。1947年,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各省分行,开办机关团体存款。到
年底,嫩江、合江、黑龙江、牡丹江、哈尔滨5个分行,共吸收机关活期存款97.5亿元(东
北币,下同)。1948年末,达到4简6亿元。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机关及公营企
业现金管理办法》,确定先在东北区一级机关、企业单位试行。11月,东北人民政府财经委
员会决定,东北一级及各省、市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均实行现金管理。各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保存现金,不得超过其3日内开支金额,其余均送存银行。随着现金管理的逐步开
展,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增加。1950年,随着财政部门下拨基本建设、农村事业费、小型水
利设备、贫队投资、育林费等项拨款,农村银行营业所开始出现财政性存款。1952年初,中
央金库制度开始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始有中央金库存款。7月,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松江
、黑龙江两省支行(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松江、黑龙江两省支行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
龙江省分行的前)成立后,在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中,开始发生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尚未被
建设单位支用而结存的财政性存款。同年,部队及其所属企业在银行建户存款。其中,团和
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开立特种存款户;军队办农牧场和军马场,开立特种企业存款户
;国家拨给军队基建工程拨款和民兵训练费,开立特种其他存款户。随着农村银行机构逐步
建立,农村财政拨款在当地银行开立存款户。其中,农村机关、团体、学校将财政拨的工资
、旅差费、临时修缮费等经费,存入预算内资金帐户或预算外资金帐户;实行差额管理和自
收自付的单位,存入其他存款户;机关、团体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和党、团、工会下拨
、上缴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开立一般存款户。到1952年末,松江、黑龙江两省财政性
存款,达9072亿元(旧人民币,下同),比1950年增加5.6倍。其中,地方金库存款1109亿
元,机关团体存款5526亿元,地方基建存款1512亿元,特种存款923亿元,中央金库存款2亿
元。
1953至1957年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财政收支的扩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财政性存款迅速增加。这一时期,全省财政性存款年末平均余额为15871.8万元(新人民币
,下同),比1950年到1952年平均4924.6万元,增加2.2倍。
1958至1965年是“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大跃进”中,财经纪律松弛,部分
银行贷款被用于财政性支出,致使财政性存款猛增。1960年比1957年增长3.3倍,大大超过
地方财政增收的幅度。196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对各机关、团体、学校、事
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和国营企业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企业利润留成、工资附加、固定资产变
价收入等),暂时予以冻结。其中,机关、团体的工资、伙食费、助学金、救灾费、外事费
,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工资、生产设备维修费、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
不予冻结。当年,全省冻结存款13748万元,1961年又冻结43579万元,两年共冻结存款5732
7万元。这一措施对减少计划外用钞,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
方针,促进国民经济调整,起着重要作用。冻结的存款,至1963年10月,先后经财政部批准
,解冻50751万元,尚余的6576万元,缴由省财政处理。到19见年末,全省财政性存款比196
0年减少24.8%。但这一时期年末平均余额仍高达59355.8万元,比1953年至1957年多2.7倍
。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财经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财政银行资金分口
管建原则被破坏,一部分贷款被挪用于财政性支出。这一时期,由于广大工人、农民、干部
的努力,经济事业有一定发展,使财政性存款呈增长趋势。这一时期年末平均余额为279464
.6万元,比1958年至1965年增加3.7倍。
1977至1985年,为大发展阶段。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克服在“文化大革命”
中造成的严重财政经济困难,财政部又采取冻结各单位在银行历年存款的紧急措施。黑龙江
省冻结各单位银行存款37600万元。1977年3月解冻2700万元,尚余冻结存款34900万元。197
8年5月上缴中央财政27900万元,余7000万元,由省处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经济事业蓬勃发展,财政收支扩大,各单位资金增多,财政性
存款有较大增加。这一时期,农村的财政性存款自1979年以后,由农业银行办理。由建设银
行办理的财政性存款扩展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财政部门拨交建设银行发放各项贷
款的贷款基金存款,包括短期贷款基金、出口工业品贷款基金、小型技措贷款基金、特种贷
款基金和其他贷款基金;企业单位应上交财政尚未上交,由建设银行代收的建设单位清理资
金存款、集中清理资金存款和集中上交财政资金存款(包括代财政监交的基建收入、建筑安
装企业上交的税利收入)。面对单位自主权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多的新情况,各家银行加强
对存款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存款户做到:(1)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只供本单位工作
、业务范围内的存款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2)收支款凭
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弄虚作假;(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款凭证;
(4)及时正确记载银行往来存款,按时核对帐目。1984年,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财
政金库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不包括农业银行县以下基层处所吸
收的机关团体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办理。这一时
期,财政性存款年末平均余额450384万元,比1966至1976年增加61.2%。1985年末,全省财
政性存款120571万元。其中,财政金库存款40774万元,机关团体存款72183万元,特种存款
7614万元。全省财政性存款占各项存款总额的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