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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供销社存款

  黑龙江地区供销社及农村其它工商业存款始于1951年。当时,哈尔滨等地银行在直接向 基层供销社发放贷款的同时,注意组织供销社存款。因这时银行在农村的机构还较少,吸收 的供销社及农村其它工商业存款也较少。
    1952年,对供销社系统实行现金管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供销社系统普遍与银行发生 存、贷款关系,并开立结算存款户。
    1959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管理体制后,供销社贷款经常大于存款。1960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通知精神,把供销社在银行的存款户、贷款户合为一户。
    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工商企业逐步发展,其在银行存款相应增加。
    农业银行恢复后,各市县支行通过现金管理、结算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扩大吸收供销 社及农村其它工商业存款。1980年起,农业银行开始对供销社及农村其它工商存款单独统计 。当年年末,存款余额达12485万元。
    1983年银行统管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后,对供销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并对存贷分户的供 销企业,实行优惠利率。随着农村工商企业的发展,1984年农村工商企业存款达3亿元,比1 980年增长1.4倍。到1985年末,增至5.3576亿元,比1984年增长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