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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工商信贷

  黑龙江地区的信贷活动始于清末。那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通河等地出现以贫 寒劳苦群众为对象的高利抵押和保证放款。在这以后,一些官办银行、私人银行和外商银行 对商号、地主、资本家、地方士绅、军警官吏和外商企业发放过抵押、保证和信用放款。这 对工商企业的发展和资金融通起过积极作用。一些外商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获得利益;一些官 僚资本银行通过放款对劳苦大众实行高利盘剥。
    人民政权建立后,除一部分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继续向一些工商企业发放贷款外,东北 人民行政委员会曾向贫困农民发放过救济性质的无息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为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银行承 担起信贷工作任务,开始对工商企业发放贷款。根据党和国家各时期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发 展需要,银行贷款结构不断调整,贷款种类有所增加,贷款领域有新的扩大。30多年间,全 省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银行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的。银 行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和商品流转资金需要的同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 展。
    但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在产品经济条件下,银行对工商企业按生产计划和商品 流转计划发放贷款开始,就有“供给制”的倾向,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对工商 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后,不问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问收购什么,收购多少,企业缺钱 向银行要,企业要钱银行就给,形成企业资金由银行包下来的“供给制”。“文化大革命” 中,在继续维持“供给制”的同时,放松信贷管理,银行监督职能受到批判,使大量贷款被 基本建设等财政性支出和积压物资所占用,形成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商品经济观念增强,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 以销定贷”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产品优劣和经济效益发放贷款,并突破原有界限, 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所需资金也给予支持,对黑龙江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 地方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