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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商贷款体制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私人银行、外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以自有资本、借入 资金、存款和在大银行透支作为资金来源,并按一定比例向外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银行对工商信贷资金管理,自1949至1985年的30多年间, 曾实行过指标管理、差额控制、实贷实存3种办法。
    黑龙江地区从1950年起,对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财政、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 双轨制”办法。银行按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15—30%发放贷款。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办 法,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包下来,企业原来的财政拨款转为银行贷款计收利息。这种“单轨 制”的资金供应方式,扩大了信贷差额,1962年7月又改为“双轨制”。1983年7月,银行吸 收的资金增加,信用投放能力增强,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相应建立企业 自补流动资金制度,仍坚持资金分口管理和分别使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