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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信贷资金体制

  1949年初,黑龙江地区对伪满及官僚资本企业接收工作刚刚结束,企业的财产、资金尚 未清理核实,其经营还很粗放。为稳定金融市场,控制物价上涨幅度,支援解放战争,东北 人民财经委员会成立总会计局,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组织货币流通与现金管理,集中办理工 业、贸易、财政、铁道、农林、邮电6大部门的物资调拨和资金分配。省以下银行的分支机构 与企业不发生信贷关系,也不编报信贷计划。国营企业的贷款由东北银行总行贷给总会计局 ,总会计局再拨给上述6大部门,再由各部门分配给所属企业;地方国营企业的贷款是贷给各 省的工业厅,再由工业厅分配给所属企业。
    一 指标管理
    1949年底总会计局撤销。1950年1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及 建立新的结算制度》的命令,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的办法,由东北银行担负信贷、结算、现金 管理三大中心工作。由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数额变化频繁,由东北银行集 中管理贷款,已不适应当时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的需要。贷款的审批权即逐步下放,企业开 始向结算行编报信贷计划,即放款计划。由于缺乏资料,企业又不习惯,银行编制执行计划 有困难,而改由东北银行总行和主管部(局)协议,订出控制指标,报请东北区计划委员会 批准后,分月下批给结算行执行,并抄各省分行。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届会计会议决定 ,各行开始按系统编报季度业务收支计划(含信贷计划)。分行按东北区行批准的季度指标 ,批给市、县执行。1953年起,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计划指标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 ”的原则进行管理。这一办法延续到1957年底。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各地资金需求量迅速增加,为弥补资金缺口,进一步发挥地 方动员和分配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 于5月对市、县地方性存贷款实行“小包干”。即以1957年末储蓄余额为基础,当年增加部分 可以增加地方贷款;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除流动资金外还可以发放短期基本建设贷 款。中央、省直属企业的贷款仍实行指标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从1959年起,对黑龙江省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 度”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省人民银行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 关于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规定》,从1959年起,除省属以上单位的存贷款外,全部划归 专区、省辖市管理。按年初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指标计算,存款大于放款的部分上缴省人民 银行;放款大于存款的部分由省人民银行拨补,经上缴或下拨达到平衡后,由专区、省辖市 包干使用,存款增加可以增加贷款,各项贷款之间可以相互调剂。银行信贷资金有余,可对 县以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发放贷款。地方专门组织的长期存款,可发放期限较长的基本建设 贷款。
    为使信贷管理体制适应地方存贷款季节性的特点,1960年,黑龙江省信贷资金体制实行 “差额包干、一年两包”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省人民银行一次确定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差 额。在半年包干计划内,省可以多存多贷,包干差额需超过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对 专区和县仍实行季度指标管理。
    1961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强调计划管理,再次明 确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各地要贯彻全国一盘棋的方针,克服资金管理偏松 和使用分散的偏向,停止执行“差额包干”办法。国家为集中使用物资,要求物资供应和资 金平衡,坚持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统一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为制止各地区、各部门乱 拉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于当年发出《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人民银行从1961年第二季度起,取消“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 ,统一调度”的管理体制,实行指标管理。除专区、县以下企业贷款指标可在同一项目内调 剂外,其他贷款指标不得相互调剂。中国人民银行拨给省的后备贷款指标,由省人民银行掌 握。
    根据“银行六条”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1963年2月 省人民银行加强信贷指标管理,实行专区(市)、市、县银行季度信贷计划于季前20天报省 人民银行。除哈尔滨、黑河汇总所辖行计划上报,其他各市、县计划直报省人民银行,抄报 中心支行。周转指标省行统一管理。原批给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3行部分中央工业周转指 标继续使用。
    为搞好黑龙江省林业职工和家属的商品供应,1963年把林办商业贷款计划纳入林业信贷 计划,并以“商业贷款”项目单独反映。林区商业贷款与林业局贷款指标可调剂使用。
    1965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取消各级银行层层编报综合信贷计划的办法。中央工业企业由 总行统一编制。商业等企业的贷款计划,经主管行签注意见后,由企业单线上报主管部门, 追加计划由企业和银行联合上报、下批。对收购一、二类物资和各部门指定的三类物资,按 实际收购充分供应贷款。省营工业企业和粮油工业企业的贷款计划,由省主管部门汇编报省 人民银行,经协商平衡后,指标由省人民银行下批各行,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执行。粮油工业 贷款可与市、县营工业指标调剂使用。地方工、商业企业的贷款指标,由专区、市、特区银 行统一管理,项目间不准调剂使用。商业实行定额管理后,年度指标由商业部核定,会同中 国人民银行逐级下达到县(市)商业局和银行。季度指标由县(市)商业局和银行管理。其 他贷款仍实行季度指标管理。季度计划未下批之前可按上报计划执行。省人民银行拨出一部 分临时贷款指标,交市、县银行使用。结算贷款各行按实际需要发放。
    “文化大革命”中,受“左”倾错误的干扰,省人民银行对地、市实行年度信贷指标管 理,周转指标由地、市银行掌握,各项目指标可以调剂使用。信贷资金管理粗放,工业贷款 统称“生产周转贷款”,商业贷款统称“商品周转贷款”。1972年全国计划会议后,中央、 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曾几次下发文件,强调计划管理的重要。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贷 款管理上散布“需要就是合理,合理就是合法”,“无非是多贷点款”等谬论,贷款形成有 求必应,信贷指标管理有名无实,信贷资金占用不断增加。据齐齐哈尔市调查,全市89个国 营工业企业,1976年比1973年产值下降16.2%,而贷款却增长61.7%,产值资金率由60.65 元,上升到80.92元。1976年末全省挪用资金达5亿多元,在资金使用上形成占用多,周转慢 ,效益差的局面。
    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省人民银行认真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信贷 计划管理体制,省对地、市,地、市对县的贷款都实行年度分季的指标管理。中央企业的信 贷指标实行中央和地方共管,年度指标由省人民银行按季下达。周转指标由地、市行掌握。 收购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及外贸临时援外任务所需的贷款指标不足,可边贷边报。国营工业 、国营商业、集体工业等11个项目的贷款计划分别掌握,不得串用。结算贷款、专用资金贷 款,包括在各项指标内。
    1979年,银行开始发放固定资金贷款。省人民银行于7月下发《国营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 办法》,贷款指标由省人民银行集中管理,周转使用。
    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几经补充和完善,对支持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发挥过重要作用 。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也有碍于地方积极性发挥。计划与实际不尽一致,有时造成资金浪费 或短缺,影响生产和流通。
    二 差额控制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基层银行多年不注重存款的偏向,调动各级银行的积极性, 大力组织存款,提高信贷计划管理水平,加强各级银行经济核算,1980年上半年,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银行《关于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报告》,信贷资金实行“差额 控制”。并要求各级政府重视银行的这项改革,加强领导,支持银行大力组织存款,壮大信 贷的投放能力,更好地支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省人民银行对市、县银行按规定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实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轻纺工业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 贷款、集体工业小额设备贷款、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小水电贷款和粮食贷款仍实行计划指标 管理)。各行吸收的存款首先由自己运用。存款大于贷款为“存差”,贷款大于存款为“借 差”,分别计算利息。年末借差不得突破,存差必须完成。各行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多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发放中短期贷款按程序报批。各项贷款均可调剂使用,但调剂的贷款投向必须 符合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商业指标调给工业,只限于轻纺和能源工业。要保证调剂、调整 项目的资金需要。“借差行”年中不准超过核定的“年中最高借差”,“存差行”年中不得 低于“年中最低存差”。
    1980年7月,黑龙江省全面试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办法。省人民银行直接对73个市 、县行核批计划。市、县行超计划吸收的存款,可用15%发放中短期贷款。市、县行中短期贷 款审批权限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
    由于市、县银行有中短期贷款审批权,各地上的项目较多,并有重复建设和摊子越铺越 大的趋势。1982年,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中短期设备贷款指标管理的通知》,实行中短期 专项贷款,仍由省人民银行按项目下批指标。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集体工业小额设备贷款 、商办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小水电贷款,按年下批指标,不得串用。与储蓄挂钩提成的中 短期贷款指标,只能用于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省人民银行制定《黑龙江省信贷差额包干计 划和储蓄挂钩提成办法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商业一级站和中央物资供销企业的存贷款 、各项中短期设备贷款、粮食贷款,不在包干计划内。差额计划包干项目,除信托贷款外均 可调剂使用。对商业二级站贷款,在差额计划内批一个分站的总指标。差额不足也可按计划 指标继续贷款。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放款,均包括在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内。哈尔滨超过100万 元,其它市、县超过50万元的放款须报省人民银行批准。各行储蓄纯增额按省人民银行核定 的提成比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一年不变,具体发放按审批权限办理。年中预计完不成储 蓄纯增额的,相应减少贷款指标。
    1983年2月,省人民银行在信贷差额控制的基础上,又制订《一九八三年信贷差额包干计 划管理办法》。省人民银行在差额包干计划总额内,向地、市银行下批项目计划。项目又分 年度和上半年计划。地、市银行有差额没有项目计划,或有项目计划没有差额都不能发放贷 款。
    1984年1月,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制订《黑龙江省一九八四年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既发挥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发挥工商银行独立运筹和管理资金的积极性。工 商银行继续实行存贷款差额计划管理体制,在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内实行多存多放。信贷计划 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中短期设备贷款、存贷款差额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存款计划、 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流动资金贷款工商企业间不准调剂。工业各项目间可以调 剂但不能调整。商业除二级站外可以互相调剂调整。差额计划内可按比例多存多放。县行可 用多存额的70%,市行可用多存额的50%发放贷款。粮食、中短期贷款计划,由省工商银行单 独下批。人、工两总行年度借贷计划、存贷款差额计划,由人、工两省行向地、市下达,再 由地、市下达到县、市人、工两行。年初计划未下批前,由省人、工两行下达“临时差额计 划”。周转指标,由省工商银行批一定数额的最高借差或最低存差,使用到9月底作废。分给 地、市人民银行的周转指标,可对工商银行发放临时贷款,11月底收回。
    黑龙江省实行差额包干的5年中存贷款都有较大增加,1981年末比1979年末存款增加8亿 元,贷款增加17亿元。实行差额控制各项指标可以调剂使用,减少了报批手续。但多存多放 与贷款项目计划、贷款政策有一定矛盾,增加了计划外贷款。“差额包干”管理体制于1984 年底停止。
    三 实贷实存
    1984年11月,省人民银行制订《信贷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编制自身 信贷资金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结合各专业银行的计划和本地区经济情况,汇编本地区的信 贷资金收支计划,报省人民银行批准。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下达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的年度贷 款通知书的额度,对贷款进行控制。开发性贷款由省人民银行和哈尔滨市人民银行掌握使用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由省人民银行和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分别组织专业银行分行 发放。专业银行分行临时资金不足,由省人民银行和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期限 不超过10天,年末不能占用。因收购农副产品发生资金不足,由当地人民银行代省行发放临 时贷款,采取“下贷上转”的办法。
    1984年12月25日,省人民银行下达《有关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 个别专业银行因交通不便未收到铺底资金和计划内贷款以前,可在人民银行办理透支,铺底 资金和计划内贷款拨到立即转销,透支额按3厘9计收利息。
    1985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银行改革的需要,加强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决策与控 制,使专业银行真正成为经济实体,促进行际间的资金横向融通,黑龙江省实行“统一计划 、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 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 行的借款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给专业银行自有资金和其它各种信贷资金,作为各行的营 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 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实贷实存”,允许资金横向调剂和相互拆借。
    实贷实存到分行一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对专业银行 总行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信贷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省分行的借款计划。专业银行省行在中 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借款计划内向省人民银行借款。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知书 的额定,按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行使用。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存款月息3.6‰,贷款月息3.9‰。人民银行同 意发放的低息贷款,由人民银行补贴;专业银行浮动的低息贷款,自行负责。
    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于1985年11月21日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 借实存、存差上缴”的办法,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