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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体制

  从清末到1948年底,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对其开户的 官办或国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无管理职责,也无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比例。1949年,黑 龙江地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总会计局拨款解决。
    一 定额流动资金贷款
    1951年1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建立核算制命令后,银行对国营企业的贷款采取“活 存透支”方式。这种方式银行难于掌握季末贷款额度,当年下半年改为“定期放款”方式。 这种方式确定的贷款期限与企业资金周转不吻合,年底又改为一户两记方式。
    1951年6月,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总额和分项定额。总额的15%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其 余财政拨款,定额贷款不定偿还期,不限用途。企业临时性、季节性超定额资金占用,银行 发放超定额贷款,对发出商品资金占用,发放结算贷款。1953年,松江省工业贷款额为工业 企业自有资金的140.4%。同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开始核定商业零售商店和三级批发站商品 资金定额。
    国家采纳了一些专家提出的银行发放定额内贷款是代替了财政的意见,财政部和中国人 民银行决定,黑龙江省从1955年起,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核定拨足,省人民银行的 分支机构对企业停止发放定额贷款。同年,物资供销企业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需要的资金 实行财政拨款,最低季度需要的商品定额资金,50%财政拨款,5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
    为解决财政资金需求大于供给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民银行系统从1958 年起,再度办理定额贷款。银行会同财政,对企业的储备、生产、产成品、待摊费用核定资 金定额,其中70%财政拨款,3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
    1959年,对商业企业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办法。企业的非商品资金由财政核定拨给, 作为自有资金;零售商店的商品定额资金,由财政拨给60%,其余4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三 级批发站的商品定额资金20%财政拨款,8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一、二级站和农副产品采购 所需资金由银行发放贷款。
    1959至1961年6月,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额信贷”。省人民银行根据“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从1961年7月1日起,对国营工业 交通企业,再次发放定额贷款。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80%,财政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 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其余20%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再由各级人民银行对企业发放定额 贷款。对物资供销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80%财政拨款,2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1962年,物 资供销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60%财政拨款,40%银行发放定额贷款。
    1962年,全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34.68亿元,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68.2元,比1 957年高1.9倍。1963年初,省人民银行贯彻“银行六条”,压缩企业资金占用水平,停止发 放定额贷款。同年,由林业管理局和当地人民银行对林业局和林场自办的商业、粮食、服务 企业,单独核定定额资金,30%财政拨款,70%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
    1964年,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共同对省内工业企业按储备、生产、产成品3大 项,储备分10个小项核定资金定额,同时核定资金周转率、定额负债、定额资产最高占用额 ,银行再次发放定额贷款,并对1962年3月底以前的积压物资作为“特种积压物资”管理,贷 款只减不增。1966年起,银行对工业企业定额内资金需要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对季节性、临 时性资金需要,发放临时贷款。1979年,国营工交物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产损失冲减自 有资金。企业增加生产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利率减半。这一办法 延续到1983年6月。
    二 全额信贷
    1958年,省人民银行的各项存款比上年增长88.16%,营运资金增多;各项贷款比上年增 长55.31%,不仅解决了工业企业季节性、临时性的超定额资金需要,还解决了定额流动资金 增长的需要。商业企业1957年占用的流动资金80%以上是银行贷款,而1958年比1957年又增加 贷款68%,反映出定额与实际不符。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合管,事权不统一,供应定额 资金有时过多,有时又供应不及时。根据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从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的 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过去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也全部转为银行贷 款,即实行“全额信贷”。黑龙江省在部分市、县先行试点,牡丹江市支行、哈尔滨市香坊 公社银行办事处先行一步,总结出“银企签订协议管理流动资金”的经验。中共黑龙江省委 通过电话会议在全省推广。当月,省人民银行在牡丹江市召开“改革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现 场会”,推广两行经验,全额信贷在全省推行。按年初企业自有资金数额,采取“总额划转 ”银行作为信贷基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转为银行贷款,并从1959年1月1日起计收利息。
    1959至1961年,在实行全额信贷的过程中,明显地暴露出这一体制削弱了财政部门对企 业财务管理的责任,企业不太关心资金定额管理。因此,196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 国分行长会议指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定额仍然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和拨款, 由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银行办理超定额放款,逐笔核贷。根据总行会议精神,黑龙江省 于当年7月起,对工商企业恢复定额贷款办法,原来划转银行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如数划归 企业。
    三 统管流动资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银行吸收的资金逐年增加, 资金投放能力增强。1981至1983年,全省工商企业生产、商流发展新增加的资金,90%是银行 以贷款形式供应的。国务院根据新的财政经济情况,决定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统 一供应和管理。
    省人民银行为做好流动资金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力量调查齐齐哈尔、佳木斯市和肇东、 阿城县的企业资金底数。在7家企业中发现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值等资金“水分”占流动资金的 26.5%。在典型调查基础上,审查全省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中机电产品和钢材的报废损失,核 定流动资金占用额,清查国拨流动资金实有数、流动资金“水分”、新扩建企业资金需要数 。到6月30日,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接管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137.8亿元,国营商业 、粮食、医药、外贸企业流动资金73亿元。7月1日起,对省内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统 一供应和管理。
    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后,按照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注重社会 经济效益,积极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信贷原则,对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贷款支持。运用 信贷经济杠杆,限制和促进企业在国家信贷政策、原则范围内用好、用活信贷资金,遵守银 行“十不准”(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摊派抽调、投资集资、购买 国库券、上缴未实现的利税、弥补亏损、挂帐挤占、擅自冲减、互相借贷、拖欠贷款)、“ 五不贷”(盲目布点,生产和重复建设,生产、收购长线产品,生产、收购无销路产品、淘 汰产品,不执行国家关停并转决定的企业,都不贷款)和按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统一供应,也出现一些问题。黑龙江省1983年清 产核资共冲减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4.6亿元。到1985年工商企业因报废、削价等原因, 挂在帐面等待处理的流动资金又达8.5亿元。银行统管资金前,财政每年平均增拨工商企 业流动资金2亿多元;银行统管资金后,财政对企业流动资金停拨,而全省企业自补流动资金 仅有2400万元。企业缺钱向银行要,“供给制”的局面有增无减,特别是新建、扩建企业, 有人安排生产,无人安排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