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业贷款
清朝末期,黑龙江地区旧式金融业出现后始发生对工业贷款,但以小作坊为对象,贷款
数额较小。此后,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以国内民族工业以及外商在华投资
兴办的工业企业为对象,发放信用、抵押和保证贷款。其中,对运输业、林业和矿业的贷款
增加较多。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随着生产的恢复和经济的发展,与国家银行建立结算关系的单位日
增,银行存款增加,贷款能力增强。加之工业企业发展,购销业务活动频繁,对流动资金需
求量增加较快。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银行对企业临时性、季节
性以及结算在途资金的需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和
物资供销贷款),支持其发展生产。1979年以后,贷款的发放开始转移到经济效益为中心的
轨道上来。1983年,工业贷款改按企业销售资金率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由银行据以发放生
产周转贷款。
对统负盈亏的集体工业企业的资金需要,采用逐笔核贷形式发放集体工业生产贷款;对
自负盈亏的集体工业企业,坚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银行按比例适当贷款的办法,促进集体
工业生产的发展。
银行发放工业贷款,对节约资金使用,调剂资金余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和工业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