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旧式金融业于清末始向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其后,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
时期的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均向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过抵押、保证和信用放款。其
主要对象是油坊、火磨和股份制的工矿企业。
1946至1956年,为支持工业迅速恢复生产,增加货源,稳定金融物价,解放区地方银行
曾对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贷款。较早的是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于1946年8月对三合盛工厂发放
贷款2000万元(东北币,下同),帮助该厂于9月份恢复生产。此后又对拉哈、嫩江、讷河、
富裕等地油坊、烧锅发放贷款1600万元,对北安亚麻厂贷款1000万元。东北银行于1947年授
权各省分行根据当地物价变动情况,自行掌握发放贷款。黑龙江地区各省东北银行为更多地
吸收私营工商企业的存款,对私营工商业先后实行“活存透支”办法。为防止因实行这一办
法带来的流弊,曾规定:透支户只限于有经常往来的存款户,透支最高额不超过经常存款最
高额的30—50%;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不准囤积居奇,投机取巧,银行有权随时核查帐
簿,发现问题随时收回贷款;透支要有铺保实物抵押;如遇物价骤然上涨,出现金融波动时
,收回贷款,并停止透支。
黑龙江地区的牡丹江省分行、嫩江省分行于1948年对私营工商业开办“实物放款”,办
法工商同用(见第三章第四节)。4月,牡丹江省分行对私营工业发放实物贷款30520万元,
占实物放款总额的97%;嫩江省分行发放实物贷款233300万元(包括对私营商业实物放款)。
但因物价波动幅度增大,于同年6月停办。
根据东北银行总行制订的“城乡兼顾,农业为主,在可能条件下积极发展本省工业和合
作事业”的方针,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分支机构1949年对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余额139亿元,其
中,绝大部分是对私营工业的放款。
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分支机构于1950年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铁匠炉、木匠铺、制革、制
药、橡胶及油酒米面加工等私营工业和集体工业发放生产贷款,即流动资金贷款。对私营工
业贷款为临时性放款,并以活跃市场为准绳。当年5月,市场银根看紧,交易发死。为松动银
根,搞活经济,曾对私营工业发放临时贷款,支持增加生产,供应市场。对集体工业贷款,
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核算形式而定。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生产纳入计划的集体企业,
贷款按定额划分,其定额流动资金,由主管部门核定、拨足,超定额部分,比照国营工业企
业超定额贷款办法发放贷款,对发出商品占用的资金发放结算贷款。对自负盈亏的集体工业
,实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正常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靠企业自
有资金解决,有困难的,银行给贷款支持。
在“五反”运动中部分私营工业停工停产,市面一时出现萧条。
1952年3月,根据中央关于搞活市场的指示精神,放宽对私营工业贷款条件,支持其恢复
生产,努力完成国营商业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任务。哈尔滨市有银行贷款关系的9456户私营
工业中,1190户用银行贷款恢复了生产。年末,松江省对私营工业贷款达99亿元(旧人民币
,下同),若按新人民币折合计算,比1950年增长8倍。当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集体工业
贷款余额达227亿元。贯彻过渡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后,黑龙江
地区人民银行对私营工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其完成国营商业加工订货任务,支持其面向农村
,生产农业机具。1953年,两省对私营工业贷款增加133亿元。1954年又增加贷款11.4亿元
,同时,对公私合营工业贷款81亿元。
黑龙江省人民银行1955年7月召开手工业信贷工作会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等16个重点市县分支行参加,传达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短期放款
暂行办法》和《个体手工业放款掌握要点》。当年,手工业贷款余额296万元(新人民币,下
同),其中公私合营贷款余额83万元,其它私营工业贷款余额3.9万元。随着对私营工商业
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完成,私营工业实现公私合营后,对原私营期间所欠贷款,本着“能宽
则宽,能了则了”的政策,进行减免。至1957年,银行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达1508万元,比
1955年增长5倍。
1958至1962年,在“大跃进”的气氛中,一些集体工业、社办企业、区街工业建厂扩点
,集体工业贷款增加较多。1962年末,集体工业贷款为10583万元,比1957年增加9075万元,
年均增长47.65%。这期间,全省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盲目性很大。“五小”工业(小钢铁、
小煤窑、小化肥、小水泥、小机械)发展得更快。1962年末,全省集体工业企业已达4099个
,比1957年增加1472个。但由于盲目投产,急于求成,有的因地质情况不清,技术工艺不过
关,原材料没有来源,产品质次价高,使资金占用偏高。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集体工业总
产值只增长5.8%,低于贷款增长速度,贷款效益下降。
1963至1965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执行“银行六条”决定,对集体工业贷款有所
控制。1964年8月,进一步明确集体工业贷款掌握原则:对生产正常,由国营商业收购或产销
有合同的产品,银行积极支持。对自产自销的产品,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支持质量好、有
销路的产品以及由于季节性或临时性原因产销不衔接的产品;对粗制滥造、质次价高、货不
对路、盲目生产的产品不予贷款,对亏损企业的贷款从严掌握,对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的企业不贷款。对弃工经商的企业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当年,对手工业联社供
销经理部开始发放贷款,但掌握比较严格,银行贷款后,经常派员深入企业检查贷款使用情
况,按期收回,防止商品积压,促进加速资金周转。这期间,集体工业贷款逐年递减,到19
65年,全省集体工业贷款已降为3496万元,比1962年减少7087万元,年均下降30.87%。全省
集体工业户调整为3026个,比1962年减少1073个,集体工业总产值反而增加为62400万元,年
均增长7.9%。集体工业贷款与集体工业发展的速度相适应,百元产值占用资金为33.31元。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集体工业贷款再次大幅度增长。1972年对集体工业
增添设备,进行技术革新发放小额设备贷款,每项贷款额按不超过5万元掌握。为增强全省集
体工业流动资金的自给能力,省人民银行经多次工作,于1973年与省轻工业局达成协议,集
体工业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每年从公积金和主管部门留利中提取40%至60%补充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数额大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每年补充40%;自有资金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持平的
,每年补充50%;自有资金小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每年补充60%。至1976年,全省集体工
业贷款余额为2.2亿元,比1966年纯增1.8亿元,增长4.4倍。而1976年全省集体工业产值
为24.5亿元,10年只增长3倍,贷款增长速度再次高于产值增长速度,资金占用偏高,百元
产值占用资金上升为36.53亿元。
1979至1985年,为支持集体工业发展,对集体工业贷款增加种类,放宽条件,使贷款逐
年增加,并呈直线上升趋势。1980年1月,银行允许部分生产纳入国家计划,供销业务订有经
济合同,信用状况较好的集体工业企业利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其结算所需资金,按照国
营工业贷款办法发放结算贷款。1981年9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城镇集体工业贷款的
规定》,开始对集体工业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84年,全省集体工业贷款余额达8.3亿
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8.1亿元,中短期设备贷款0.2亿元。贷款有力地支持了集体工业
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同年,全省集体工业产值达52.5亿元。但贷款投.放偏多,同期贷
款增长27.69%,而产值只增长5.98%。
1985年,紧缩银根,对集体工业贷款也从严控制。但为解决一部分企业急需资金,保证
一些效益较好的扫尾建设项目不受损失,对于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土建完工后等待投产而急需流动资金的企业和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生产资
金需要,在加强金融宏观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用经济办法调节资金需求,调
整资金结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的办法,开办“特种贷款”。当年,全省集体
工业贷款余额为9.5亿元,比1984年增长14.46%;同期集体工业产值增长8.3%,效益好于
前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