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贷款
黑龙江地区的商业贷款始于清末贷庄对小商小贩贷款,发展到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
和外商银行对市街中小商业者、大商号发放信用、抵押或保证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业贷款是黑龙江省国家银行开办较早的一种放款业务(包括
商品流转贷款、商办工业贷款、粮食贷款、预购定金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集体和个
体商业贷款),其对象是国营商业、外贸企业、粮食企业和集体、私营商业,以及商办工业
企业。
对商业一、二级批发站,按进货计划,实行进货贷款、销货还款方式;对商业三级批发
站和零售商店,按库存定额和借款计划供应资金。1983年7月,对商业企业实行按销售资金率
发放贷款。对外贸企业组织出口商品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发放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和专
项贷款;对粮食企业从农村直接收购粮食所需贷款满足供应;粮食企业间粮食调拨资金需要
,按计划贷款;经营议价粮油所需资金,按经济效益,区别对待;对商办工业和粮办工业的
资金需要,按工业贷款办法管理。
黑龙江省商业、外贸、粮食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是银行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的,这对搞活经
济,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开展多渠道的商品流通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