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粮食主要由私营粮米铺经营,所需资金由各商业银行借贷。“
九三”抗战胜利后,解放区地方银行对粮食贷款数额不大,含于商业贷款中。1952年,粮食
贷款单列,实行《预购农副产品定金贷款办法》,部分县试行《周转金贷款办法》。银行根
据粮食、供销部门收购粮食资金和粮食流转费用开支的需要,发放贷款。粮食销售收入,全
部归还银行贷款。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黑龙江地区对粮食贷款做出新的规定,并在
部分县试行周转金贷款的基础上,在黑龙江境内全面推行。这一办法,把粮食收购资金和供
销合作社营运资金分开管理,保证购粮资金及时支付。为保证粮食征购现金供应,当年银行
提出:“哪用哪付,随用随付”的原则,在征购粮期间的节假日,农村银行营业所设专人值
班,照常营业。有粮栈无营业所的粮食收购点,银行普设临时机构,保证购粮款及时支付。
1955至1961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对国
营粮食单位的贷款,划分为4类。即:预付放款,解决购粮(包括调入、购进公粮)和粮食流
转费用(包括商品流通费、加工费和流通税)资金需要;粮食储备放款,解决仓储粮食费用
资金需要;结算放款,解决粮食销售调拨过程中结算资金需要;特种放款,解决超定额麻袋
储备及大修理基金不足的资金需要。各项贷款,均由粮食局向市县银行办理。县以下粮栈、
粮库购粮所需资金,由银行营业所以下贷上转方式,由市县行从粮食局结算户收回。
1962至1965年,对粮食贷款加强计划管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关于〈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贷款的规定〉的联合通知》,对粮食企业贷款强调计划管理
和存贷分户管理。粮食贷款计划,经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报国务院批
准后,由省人民银行和省粮食厅联合向市县下达贷款指标,开户银行据实掌握贷放。凡办理
贷款的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均按存贷分户管理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立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帐户、结算帐户和专用基金帐户。贷款种类改为:农副产品采购贷款,用于粮油收购(包括
粮油收购的铺底资金)、储存、调拨、商品流通费(不包括工资)和粮油加工费;特种贷款
,用于196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收回的赊销商品、预付货款等待清理资金;预付农
副产品定金贷款,用于发放预购农副产品的定金。收回的待清理资金和预购定金,由银行全
部收回贷款。县以下基层粮食部门购粮贷款,实行下借上划的办法,由县粮食局根据上划凭
证和购粮报表,统一向县银行办理贷款手续。1964年1月,国家实行议价粮油归口管理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和粮食部联合下达《关于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企业议价粮油业务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黑龙江省将粮食商业议价粮油业务所需资金,纳入农产品收购资金计划内,统
一管理,单列指标,由市县开户行据实掌握贷放。县以下,比照农副产品采购贷款办法,下
贷上划。对粮食部门代生产队保管储备粮的,也纳入信贷计划,在粮食商业企业的农副产品
采购贷款户内贷款支持。
“文化大革命”中,粮食贷款也受到干扰,实行“存贷合一”,放松贷款管理。1972年
9月,省人民银行和省粮食局发出联合通知,把粮食“存贷合一”帐户,划分为粮食储备贷款
和费用款两个帐户,粮食储备贷款仍为“存贷合一”户,凡粮食购、销、调、存和随粮结算
的运杂费、包装物所需资金均由粮食储备贷款户内支付;划回的销售粮款、财政退库弥补亏
损款存入粮食储备贷款户内,可随时收回贷款。费用贷款是解决粮食流转中的费用、购置保
管粮食的物料工具等所需资金,只反映贷款数,一季一清户,季末将贷款余额和利息一并转
入粮食储备贷款户。
1979至198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对议价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在“粮食存贷
款”科目下,增设“议价粮油存贷款”帐户,以核算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的存放款。贷款
按照“高进高出,稍有利润,不能高价买进平价出售,增加财政负担”的精神掌握发放;亏
损部门,银行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曾于1982年5月针对议价粮油贷款中遇到
的问题发出通知,强调加强对议价粮油贷款的管理。黑龙江省在贯彻这一通知中,对统购统
销的粮油和议购议销的粮油,实行区别对待,分别供应信贷资金的办法:对统购统销部分,
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按优惠利率计息;对议购议销部分,按计划供应资金,利率不
优惠,超计划需办追加手续。对没完成粮油统购统销任务而开展粮油议购议销的单位,银行
不贷款。对议购议销粮油贷款仍实行分户管理。
1985年,信贷资金较紧,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需要,省工商银行于10月发出通知,在
全省对粮油贷款实行专项指标管理。当年,从商业贷款指标中划出11600万元,做为粮食贷款
专项指标,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专项指标下批后,根据各市县粮油收购进度和贷款指
标占用情况,省工商银行抽多补少,灵活调剂,满足购粮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