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行对金矿开采单位的资金需要,曾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并于
1962年,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黑龙江省黄金生产发放小型基建贷款111.9万元。19
63年又贷433.2万元。这些贷款用于竖井、50立升采金船、水道等项目建设。两年建成投产
的有竖井2孔、50立升采金船2只、露天采矿场1处等。
1975年7月,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铁之陪同财政部发行局陈立局长,去黑河金矿局检查黄
金生产情况,根据黑龙江省资源和生产特点,向省政府建议:开采砂金、脉金并举;国营采
金与集体、群众采金并举;以先进技术武装国营金矿;挖掘设备潜力,增加产量;积极组织
地质勘探;加强领导等。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召开有13个地(盟)县银行代表参加的重点产
金地(盟)、县银行支援黄金生产座谈会议,讨论发挥银行职能作用支援黄金生产迅速发展
。对县以下采金企业贷款确定为:社队采金企业和社队联营采金企业贷款,暂用农贷资金中
社队企业专项贷款指标发放;县社联营采金企业贷款,用集体工业小额设备贷款解决。会后
将座谈会总结发给省内36个产金地(盟)、县银行执行。
对国营小金矿和群众集体采金的小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从10月起,首先由地方
掌握的“政策补贴”中解决,不足部分由银行用黄金专项贷款支持。1978年末,全省用于小
型采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贷款达827万元。
1979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为支持轻工、纺织工业把生产搞上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
需要,开始办理轻工、纺织行业的“中短期设备专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的前身)。
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轻工、纺织工业企业(公司)进行老厂的挖潜、革新
、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民银行按批准计划指标集中管理,周
转使用,核批的项目指标,年终有余,可结转下年。贷款项目由省人民银行审批,开户行承
办。当年,全省发放“专项贷款”1949万元,新增产值486万元。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
法》,黑龙江省根据《办法》规定,将中短期专项贷款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与企业挖潜
、革新、改造有关联的少量扩建、改建的土建工程。随着中短期专项贷款作用的发挥及各行
各业的需要,当年,又把中短期专项贷款扩大到交通、商业、粮食、机械、电子、船舶、军
工以及城镇集体企业。贷款项目的审定,实行分权制。部属企业和在200万元限额以上的棉纺
、化纤、毛纺项目,及100万元以上的轻工其他项目,由总行审批;限额以下的地方企业项目
,由省人民银行审批。国营企业到期贷款本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全部利润、固定资
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税归还,不足部分用该项目增产产品的工商税归还。城镇集体企业到
期贷款本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全部税后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3月,全省
中短期设备贷款,由开户行与企业签定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章,
开户行依据合同发放贷款。7月,中短期专项贷款扩大到第三产业,对文化、旅游、服务业新
建、续建营业网点,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备、运输工具和建筑商品房等发放贷款。市、县人
民银行可利用多吸收存款的15%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省人民银行下放项目审批权,实行地市
行在30万元以下,县行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县行自行审批。8月,城镇集体企业到期
贷款本息,改为税前还款,不足部分,用申请减免该项目工商税归还。同时,省人民银行采
取两项变通办法:一是从节约的流动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节约企业的挖潜、革新、
改造项目贷款;二是在不影响原批准项目的前提下,各行可把间歇资金用于经济效益好、周
期短、还款快的项目。当年,全省458个项目新增贷款13968万元,为1979年的6.17倍。
1981年,对节能发放专项贷款,因当年信贷资金偏紧,对1980年实行的两次变通办法,
停止执行。1982年,专项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交通部门的汽车更新、买船及钢铁、有色
金属、建材、化工、医药等行业发放专项贷款。贷款审批权再次下放,对国营工业项目,哈
尔滨市分行在50万元以下,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大庆
市支行在20万元以下,其他各市县支行在10万元以下,由各行自行审批;对商办工业项目,
市支(分)行在10万元以下,县(市)行在3万元以下,由各行自行审批。超过审批限额的项
目,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把“多存多放”15%的固定比例,改由省人民银行按各行的存款超额
数分别核定,一定一年。并限定提成的贷款指标只能用于国营工业中短期设备的贷款。年末
,全省中短期专项贷款余额达6.3亿元,新增产值达7亿元。
1983年,中短期设备贷款的用途由设备购置为主转向以技术改造为主,改称“技术改造
贷款”。贷款的投向也发生变化,由用于扩大一般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转向促进以采用新
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为内容的技术进步。同年,试行节约流动资金占用与发放技
术改造贷款挂钩,停止执行“多存多放”办法。由于部门间对企业偿还技术改造贷款的资金
来源有争议,对企业还款资金做部分修改。对国营企业新借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用贷款
项目增加的工商税归还;城镇集体企业新借贷款,改用税前利润偿还60%,税后利润偿还40%
。
1984年,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技术改造贷款由工商银行继续承办,并开办贴息贷
款,分半贴息与全贴息两种。贷款由省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项目,省工商银行下达《贷款项目
考核通知单》,由开户行审定。国营企业1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由各地、市工商银
行自行选定。9月,省工商银行在全省试行技术改造贷款“多收多贷”办法,即地、市行在完
成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后,超收部分由各行自行贷放。技术改造贷款期限1至3年延长为1至5年
,最长为7年,航运公司用于买船的贷款期限可达10年。11月,扩大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把
300万元以下的国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全部下放给地、市工商银行审批。城镇集体企业设
备贷款,改用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发放。
1985年,技术改造贷款以支持企业“外引内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为主。即支持企业
把引进先进技术同国内开发新产品结合起来;把横向经济联合同产品创优结合起来;优先支
持引进项目和联合创优项目;由单纯引进设备转向支持引进软件技术;按行业技术改造规划
,支持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使部分产品达到国际70年代末80年代
初的水平。年末,全省对3665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17.6亿元。其中轻纺、食品工业146
7个,贷款7.8亿元,占技术改造贷款总额44.3%;黄金专项贷款6206万元,占技术改造贷款
的3.53%。在3665个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中,到1985年末,有1034个项目投产使用,新增产值
35.6亿元,利润3亿元,税金2.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