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消费性贷款
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通河、龙江等地的贷庄,于清末民初就开始发
放以贫寒劳苦群众、妓女为对象的消费性贷款。贷款要有衣、物、耕地作抵押,或者有铺保
。月率达60‰到100‰。利息的收取方式分3种:按天收取的“日利”;按月收取的“现利”
;利随本清的“期利”。哈尔滨东亚贷庄对妓女、妓院放债。1931年,哈尔滨交通银行储蓄
部用吸收的社会闲散资金发放小额贷款8.3万元(哈大洋)。
1978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为广泛聚集资金,促进生产,引导消费,黑龙江省
在齐齐哈尔、伊春、双鸭山、绥化、哈尔滨5市人民银行的一部分储蓄所,试办存贷结合的城
镇储蓄个人小额贷款,称之谓“消费性贷款”。消费性贷款主要用于职工居民个人建房、修
房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消费方面的支出,以及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实行“存贷结合,
先存后贷”的原则。储户的存款额达到申请贷款的30%以上,即可向经办储蓄所申请贷款。
1983年4月29日,齐齐哈尔市发生多年罕见的暴风雪,一些居民的住房倒塌损坏,其中有
11户居民,及时得到26400元的消费性贷款,翻建和修理了住房。到5月20日,齐齐哈尔、伊
春、双鸭山、绥化4个市人民银行对685户居民发放消费性贷款,金额82.8万元。其中,用于
修房3.8万元;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67万元;用于家庭副业12万元。伊春市有35户职工贷款
8500元买种兔,10户贷款8800元种植药材。试办消费性贷款促进了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储
蓄存款相应增加。
1984年,又有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城、宝清、绥棱、肇东、尚志、五常10余个市
县银行的一部分储蓄所开办消费性贷款业务。消费性贷款坚持“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原则
,为维护信用,对于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不贷;没有担保单位的不贷;没有货源的不贷;没
有资金作抵押的不贷;没有还款能力的不贷(简称“五个不贷”)。贷款坚持“三查制度”
。按经济实力和还款情况把贷款户分为好的、较好的和较差的3类,对不能按期还款的不讲信
用的借款户,其借款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当年,全省5600余户居民取得消费性贷款888.5
万元。其中,用于修房建房656.8万元,建修面积119042平方米;用于购置电冰箱、电视机
、洗衣机、收录机、家具等耐用消费品231.7万元。当年,累计收回贷款288万元。
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后,消费性贷款由工商银行承办。1985年,全省工商银行储蓄
部门又对5000多户居民发放贷款838万元。其中,用于购置商品房102万元;用于修房541万元
;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195万元。当年,累计收回消费性贷款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