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及以后成立的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所放贷款,受各种政治、经
济因素影响,其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常有贷款变成呆帐报损。1931年,哈尔滨交通银行贷
给戊通公司抵押贷款500万元(哈大洋)。后因该公司财产被东三省当局无偿占用,将戊通公
司改为东北航运局,致使贷款无法收回。为“补偿”计,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特准其增加发
行哈大洋券500万元(第一次300万元,第二次2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大跃进”运动中。黑龙江省各地兴办一批工业企
业,为适应“大跃进”的形势,银行对其中大部分企业给予贷款支持。但由于上马的盲目性
很大,地质情况不清,原材料无来源,技术工艺不过关,产品质次价高等原因,没多久,便
有不少企业生计艰难。经1961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一大批新办企业不得不“关、停、并
、转”。这批企业占用的银行贷款,几经清理,区别不同情况,分3次处理:
一是厂撤人散,产不抵债,纯属呆帐的有1128100.74元。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72年12月27日核销贷款。
二是变卖资产后,仍产不抵债,无法收回的银行贷款22321644.93元,根据总行指示,于
1976年如数转入“待处理1962年3月底以前清产核资损失”科目,予以核销。
三是阿城县富强纺织厂和双城县兰棱畜牧场分别于1962、1963年关闭,共欠银行贷款21
6847.73元,无力归还,于1981年经总行会计发行局批准核销。
黑龙江省国营工商企业,根据国务院决定,对1980年底库存中,因技术落后、质次价高
、残损变质的机电产品和钢材,以及主机落后、耗能高已被淘汰,其辅机和配件仍在企业材
料库存中的机电产品和钢材,申请报废、削价处理,总额达63620万元。省人民银行组织信贷
人员逐户审查,并协同有关部门,最后批准报废,削价金额为57265万元,占全省1980年末流
动资金占用额的7.5%。报废、削价损失按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占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比
例冲销。到1984年冲销企业国拨流动资金25242万元,占损失额的44.08%;冲销银行贷款32
023万元,占损失额的55.92%。其中冲销工业定额贷款8867万元、工业超定额贷款22851万元
、商业贷款201万元、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