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农村信贷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于清朝末期,曾发放以小农户为对象的农村贷款。贷款以衣、物和耕
地作抵押,以短期高利率为多。此后,哈尔滨交通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和伪满兴农金库等
金融机构,对农民、农副产品经销店和经办农村水利、造林、土地等组织发放过抵押、保证
和信用放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国家银行办理农村信贷业务后,贷款范围不断扩大,贷款数额
不断增加,对扶助贫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打击和限制高利贷活动,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
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农村金融工作在当时的政治经
济环境下,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大跃进”中,农村金融体制和信贷资金体制变动较大,
人员、资金管理权下放,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废除,贷款管理松弛,信贷工作也出现高指标、
浮夸风,收款时紧时松,贷款损失不少。在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银行六条”决定的指导下
,银行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重申和明确了农村信贷政策,使贷款的发放与物资
运动相结合,对国民经济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左”倾错误又一次给农村信贷带来冲击。机构、人员动荡,贷款
管理偏松,监督不力,损失巨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信贷规模扩大,改变信
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使信贷渗入农村经济各个领域,渗入农民生活中去,支持农村经济
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