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信贷资金体制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伪满兴农金库等金融机构,是以自有
资本、借入资金、存款和银行间透支作为资金来源,并按一定比例向外贷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1947至1955年,银行农村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用下达贷款指标
的办法控制贷款投放量。1947年东北银行总行批给黑龙江地区各行农贷指标东北币27亿元。
其中,合江省4亿元,嫩江省5亿元,黑龙江省4亿元,牡丹江省5亿元,哈尔滨9亿元,占东北
解放区各行的54%。同时还安排收购金银周转金东北币7亿元,与农贷资金调剂使用。1948年
东北银行总行又批给黑龙江地区各省银行农贷指标东北币80.7亿元(折实粮食2.89万吨、
大豆3.09万吨),占东北解放区各行的80.7%。1950年,银行承担现金管理、短期信贷和结
算中心任务后,黑龙江地区农村信贷实行计划管理,自下而上逐级报计划,自上而下逐级下
批。计划指标中包括改良农具贷款、一般种子贷款、良种贷款、马匹贷款和其他副业及机关
农场贷款。这种管理办法,执行数年。但因当时计划管理水平较低,计划往往脱离实际。
1956至1970年,黑龙江省农村信贷实行基金管理制。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业需要
资金增加。为调动各级行加强对贷款管理的积极性,克服重贷轻收的偏向,上级行对下级行
批准一定数额的农贷基金,在批准的基金额度内,可以有放有收,收回再放,周转使用。除
国营农场及新式农具贷款统由省行掌握逐笔批复外,农贷基金一次下拨到市、县支行,基金
内、项目间允许调剂。“大跃进”中,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二统、一包”后,由于农
村银行营业所的人权、资金管理权下放,大批银行专业干部被调走,农业贷款管理松弛下来
,错款差帐增多,农业贷款被基本建设、赊销预付挤占严重。1959年2月,贯彻中共中央批转
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人民公社信贷资金管理问题的报告》精神,开始纠正因体制下放而
出现的一些问题,信贷资金实行“存贷相抵,差额包干,半年一算,基本不变”的办法。包
干差额不能突破,在公社贷款总额内,工商贷款、农业贷款由公社调剂使用;农产品采购和
预购定金贷款由县支行掌握。4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公社银行营业所受上级行和公社管理
委员会双重领导,以上级行领导为主,对公社各种贷款又一度实行指标制。指标由上级银行
核批,贷款“专款专用”,项目间不得相互调剂。但到1961年省人民银行下达《信贷计划管
理办法》后,除对农村工业贷款继续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对国营农场贷款实行年度指标管理
外,对人民公社农业贷款又改为基金制。1956年5月,省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农贷资
金固定资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基金制进一步固定下来,实行农贷资金固定管理
制。固定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划给各行。核定的资金3年不变,不足由上级临时借用,资金固定
到县。总行核定的农贷资金与其他贷款和地方委托放款资金分别核算,农贷资金按生产费用
、生产设备贷款分别掌握。对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分中央和地方指标,地方指标市、县可调剂
使用。从1967年7月1日起又取消实拨资金的做法,恢复原来的基金管理制。前已核批的农贷
基金指标,一律作为农贷基金和临时指标,调整基金不再实拨资金。
1969年3月,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工商企业和农业贷款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对
农村社队(包括社办工业)贷款,省行对市、县银行继续实行基金制。国营农场、五七干校
的贷款实行计划管理。
1971至1979年农村信贷资金改为包干制。因基金制只管放款,不管存款,重放轻存的问
题一直没得到解决。为调动各级行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壮大信贷资金力量,管好用好资金,
1971年黑龙江省财政金融局下发《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把农业贷款与农村存款挂起钩
来实行包干。农贷指标固定,省对地,地对县,县对公社,逐级包干,多收多放,周转使用
。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和社队存款)1971年6月末计划数比1970年6月末增加部分,
由地、县、公社自行安排使用,多存多放。农贷指标和农村存款的新增加部分,是包干行发
放农贷的最高限额,由包干行使用。信用社以1970年6月末存款为基数,社队集体存款增长部
分按30%,社员个人存款增长部分按70%,由信用社运用。1972年5月,省人民银行制订《国营
农业贷款暂行规定》,国营农业企业和生产建设兵团贷款仍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但农村经济
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增加,农村存款增加慢,农业贷款每年都有一部分收不回来。加之全省
各地农业丰歉不一,歉收地方包干后资金困难无法解决,用钱仍向上要,丰收地方资金调动
又很困难。各行多年习惯于指标和农贷基金管理,形成资金包不包干基本一样,包干办法流
于形式,上报、下批调整资金仍按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1976年,全省农贷资金管理偏松,银行信贷监督不力,造成资金浪费。据讷河、依安、
龙江3个县对农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当年多放农贷400万元。讷河县同心公社文光、茂胜
两个大队,以买机油为名贷款13880元,盖大队办公室。该县8个农场有7个挪用银行贷款86.
7万元,占这几个农场贷款的85%。财政部于1977年1月颁发《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修订稿
)》,全国从1977年起到1980年每年增拨农贷指标10亿元。每年拨给黑龙江省农贷指标3800
万元。省人民银行于1977年11月下发《继续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的通知》,制订《黑龙江
省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将3800万元农贷指标一次下批各行,4年不变。农村存款新增加
部分,由各地列入农贷指标,统一安排,多存多用,少存少用,取消长、短期和专项贷款指
标。农村贷款按年编报计划,以县为单位逐级上报,省行下批到县。但由于各地农业丰歉悬
殊,农贷资金投放苦乐不均。省分行逐年采取“多借多补”的办法和用省行掌握的机动指标
,帮助灾区解决资金的困难。这一办法仍未脱离资金不足向上要,上级行抽肥补瘦平衡全省
农贷资金的轨道,农贷资金并未真正包干。
1980至1984年,省农业银行在全省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简称“差额包干”)
的农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和信用社办理的公社集体和个人存贷款均在包干范围内,专项贷
款由总行另拨。按年末余额计算存贷差额,多存多收可以多贷,反之,少存少收就少贷。实
行差额包干后,权责结合、存放收管结合,农贷资金效益提高。为支持东北商品粮基地建设
,实现农业机械化,1980年10月国务院决定,下拨专项贷款,黑龙江省8亿元。1981至1983年
实拨4.8亿元。国营农业企业信贷比照农村社队信贷差额包干办法执行。但包干办法实行后
,因范围小,资金调剂余地有限,既有包干资金又有专项指标,也不便掌握。省农业银行于
1981年试行存贷款“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简称“大包干”)
。存贷差额为指令性计划,存贷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存款大于放款的为“存差”,贷款大
于存款的为“贷差”。在“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情况下,多存多收可以多放,少
存少收要少放。每年核定年末和年中两个差额计划。省对地市,地市对市县也实行大包干,
县对公社不实行大包干。在包干差额内,可利用地区差、时间差、项目差进行贷款的调剂。
专项贷款(包括农机、开荒、小水电、中短期和预购定金贷款指标)专款专用,单独考核。
财政拨存农业资金,委托业务,联行往来及其他内部资金不计算在差额包干之内。大包干办
法执行两年中基层银行筹集和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大包干办法中既有年中差
额又有年末差额,全省年中差额高于年末差额。年初集中放,年末集中收,先放后收,存款
增长慢。年中差额容易控制,年末受农业生产丰歉等多种因素影响,贷差计划难以实现。当
年,因农业受灾,存款大幅度下降,贷款大幅度增长。9月末,贷差已达28520万元,与批准
的年末存差相差89660万元。大包干办法,能灵活调剂资金,但限制资金调剂范围,贷款既有
差额控制,有的还受项目计划管理,影响资金大包干作用的发挥。为此,省农业银行于1983
年修改大包干办法,把农村全部信贷资金包给各行,差额包干范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信贷
基金和全部存款,也包括财政拨存农业资金。贷款除中短期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小水电
贷款和预购定金贷款外均在包干差额之内。包干差额一年一定,省对地市、地市对市县实行
包干,县对下仍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计划是指令性的,一般存贷款计划是指导性的。在充分
考虑到实现年末差额计划前提下,资金调剂得越活越好。为了搞好资金管理,省农业银行于
1983年4月1日建立资金分析汇报会制度,分析研究资金问题,保证差额计划的实现。
贯彻国务院紧缩银根,控制投放的金融工作方针,省农业银行于1984年8月对差额包干办
法又做出补充规定,在差额包干计划内社队农贷的调入,不得超过国家批准当年投放计划的
5%;对社办企业、集镇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调入,不得超过上年末占用额的5%;调入的社队
贷款主要用于生产流通,不得购置设备;调入的集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主要用于
支持搞活流通环节;中短期设备、小水电和开发性贷款逐项报省农业银行批准。
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直拨到县,灵活调剂”的资金管理办法。把信贷
资金与计划分开管理;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包括银行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将原有
5种指令性指标(即年末差额、年中差额、农业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改为年
末借款计划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指令性指标,其他存贷款均为指导性计划;自主经营,资金
不足可以横向调剂;按照谁办归谁的原则,代理业务一律改为农业银行自营业务;实行浮动
利率、贴息贷款,谁决定谁补贴;实行资金头寸预测,经常轧头寸,灵活融通资金;除在农
业银行系统内调度资金外,还与其他专业银行互相拆借,横向调剂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