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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流动资金贷款

  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向国营农场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始于1950年。翌年3月,根据东 北银行颁发的《农场生产放款暂行办法》,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于4月起,对黑龙江地 区农林部、各级地方政府和东北荣军委员会所属农场的资金需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颁发《东北区国营农场信贷暂行办法(草案)》。松江 、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对国营农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财务轧差”信贷制度,即经批 准的季或年度流动资金需要额减去自有流动资金后的部分,为季或年度最高贷款额。流动资 金贷款称生产贷款。生产贷款又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临时贷款3项。对大修理先用后 提的资金需要发放大修理贷款,其额度以当年大修理基金提存额为限。当年,国营农场贷款 达921万元,比1953年增长45%。
    随着国营农场的迅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按“财务轧差 ”制度确定贷款的办法,不利于节约资金使用,银行也不能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省农业银行 于1955年在荣军农场和红色草原牧场试行《国营机械农场短期信贷暂行办法(草案)》,同 时取消“财务轧差”信贷制度。对两个农场分别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内资金由财政部门 拨足;临时性超定额资金需要,由银行贷款。翌年,省农业银行制订颁发《国营农(牧)场 短期放款掌握办法暂行规定》和《地方国营农场短期信贷暂行规定(初稿)》(简称“两个 《暂行规定》”),由全省农业银行在157家国营和地方国营农牧场全面推行。贷款分为季节 性生产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和临时放款4种。同年,一部分国营农牧企业的定额内流 动资金并未拨足。在抽查的29个国营农场中,核定资金定额125.5万元,实有自有流动资金 86.8万元,占定额的69.2%,由于定额内资金未拨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垫补。加上生产规模 扩大等因素,1956年银行向国营农牧场贷款达4717万元,比1955年增加3.97倍。全省于195 7年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营机械农(牧)场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分季节性材料 储备贷款、季节性生产费用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4种。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10万官兵开发“北大荒”,在黑龙江原有国营农牧场的基础上 ,新组建一批国营农场。翌年1月,全省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拨” 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 资金问题的规定》,银行对国营农牧企业实行“全额信贷”,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 统一供应和管理。过去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企业需要增加的 定额流动资金,仍由各级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交当地人民银行统一贷放。但在“大跃进 ”中,资金需求量迅速增加,银行的监督作用受到冲击,资金管理松弛,一些国营农场大量 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分别管理和使用 的原则无法坚持。反映在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增多,商品供应紧张。当年6月,财政部和中国 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解决目前国营农场流动资金问题的联合通知》,停止执行“全额信贷” 。根据《通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统由财政拨款解决,银行不再发 放贷款。对已占用的银行贷款,要逐步清理收回。在财政部门拨款前,收回贷款后农场资金 有困难的,暂缓收贷。自银行停止国营农场贷款后,有些农场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为不影响 正常生产,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当年12月对国营农场开始发放少量临时贷款,以便周转 。贷款当年发放,当年收回。1959年全省国营农场贷款继续上升,年末余额15111万元,比1 958年增长68.39%。全省于1960年恢复发放国营农业贷款。
    1962年5月,国务院批转农林办公室、农垦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农垦系 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决定全面清理农垦系统所属农场1961年末以前的积欠贷款, 并全部转作国家财政拨款,偿还银行贷款。6月,全省对农垦部所属农场、军委所属军马场、 地方国营农场1961年末以前的积欠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进行清产核资(清理资产、核定 流动资金)。至1964年,清理贷款工作结束,共清理出1961年末以前的积欠贷款20988.8万 元(其中2984万元占用的是非国营农场贷款指标,故积欠贷款总数大于1961年末贷款余额) ,应收利息1982.3万元,两项合计22971.1万元,全部转为财政拨款,并陆续收回贷款本息 。
    
    1961年末积欠贷款余额18005万元,实际转为财政拨款20988.8万元,多转的2983.8万 元为原来占用的非国营农业贷款指标
    1965年,国营农场贷款余额845万元,比占用最高的1962年下降1.7亿元。
    
    “文化大革命”中,随着农场商业网点移交给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于1969年开始对国营 农场办商业发放商品流转贷款,对国营农场贷款又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省人民银行于1972年 颁发《国营农业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稿)》。在全省核 。定国营农牧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发放贷款。当年贷款有较大增长,余 额超过亿元。省人民银行于1973年颁发《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业放款办法(试行稿)》。流 动资金贷款分为农业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农业临时性贷款、农办工业贷款、农办商业贷款 4种。对农业、农办工业实行存款、贷款分户管理;对农办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和种子库帐户 实行“存贷合一”管理。另外,为企业开立基本建设存、贷款;专用基金存、贷款帐户,进 行分别管理。197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省人民银行制定《国 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除继续办理农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外,在符合有关工资基 金管理规定的原则下,贷款可用于解决企业发放工资的困难。对规模较大、产品纳入国家计 划、生产比较正常的农办工业企业,比照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发放超定额贷款或季节性、临时 性贷款。
    在“文化大革命”中,银行的监督作用遭到批判,对农牧企业贷款放松管理,企业挪用 资金比较严重。至1977年,省农场总局系统计划外亏损、基本建设、超储积压物资等挤占挪 用资金达2.8亿元,占自有流动资金的25%。为制止和清理挪用资金,省人民银行推广集贤县 支行的经验,在全省农场开展“三清”(清积压、清挪用、清拖欠)工作。到年末,协助国 营农场收回挪用资金800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1000万元。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继续帮 助国营农业企业进行资金清理工作。9月末,协助农场清理收回各项不合理占用1.1亿元。但 挪用资金情况却边清理,边发生。当年,全省国营农场流动资金被基本建设、企业亏损、应 收帐款等挤占和挪用高达4.7亿元,相当流动资金贷款的20.1%。
    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7月开始,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省农业银 行在国营农牧企业中的农业、农办工业、农办商业、物资供销、批发和零售等5个行业各选1 个企业进行统管流动资金试点。9月,开始正式接管。到年末,共接管企业流动资金119272. 6万元,扣除机电产品报废损失8276.3万元,实际接管110996.3万元。统管资金后,对国营 农业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加强监督,实行单设帐户、专户审批管理的办法,控制企业挪用流 动资金,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补充流动资金。到年末,省农场总局系统共清理回收被基本 建设挤占的流动资金2622万元,核销1980年以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物资积压损失651.7万 元,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244.5万元。同年,国营农牧企业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试办家 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的供销由农场统一管理,贷款大部分仍对国营农场发放。对实行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家庭农场,农业银行直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
    1985年,全省接管国营农牧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结束。3年共接管507家国营农牧企业的流 动资金11.4亿元。其中:农垦系统163户,农办工商业285户,水产养殖企业50户,林办工业 3户,畜办工业2户,牧工商联合企业4户。同年,省农业银行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 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黑龙江省《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全 省农业银行对国营农业贷款实行“四不贷、十不准”(国家规定限额以上,未经国家、省主 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贷;生产或收购无销路、耗能多、质量差的产品不贷;被国家列入 淘汰名单的产品、企业在限期内不改进的不贷;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贷。不准挪 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 转移流动资金;不准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和其 他债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利润;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不准用应进成本或 应是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用流动资金相互 借贷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