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体、集体农业贷款
黑龙江地区自清朝末期旧式金融业出现时起,便直接或通过中间人转手的间接方式向个
体农民发放贷款,多为短期抵押性质。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农业金融机构除对农民发放或通
过地主、富农转手发放抵押放款、保证放款和信用放款外,还对从事农业掠夺的社团发放贷
款。
“九三”抗战胜利后,解放区银行和新中国银行从支持农民恢复农业生产,到支持世代
一家一户单干的农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对集体农业发放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
和各种专项贷款,对发展和巩固农业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业贷款受政治气候的干
扰较大,政策不稳,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