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典当业在黑龙江地区兴起后,农民以典当的形式,用仅有的土地、农具或农
产品为押品,从当铺取得高利率贷款,或者由中间人用农民的押品从当铺取得贷款后,再高
于当铺贷款利率转贷给农民,广大劳苦农民忍受着高利的盘剥之苦。
新式金融业在这一地区兴起后,不论是国家银行、地方官银行号,还是商业银行,其业
务均以城市为重点。少数银行对农民发放的有限的贷款,也很少着眼于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生
产,主要用于生活接济,而且要有押品作抵押或有殷实铺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兴农合作社主要是把贷款发放给地主、富农,然后再由地主、富农
提高利率转贷给农民。当年发放,当年收回。到期还不上,在卖粮时扣收,扣收仍不够的,
经法院拍卖抵押的土地或由铺保归还。伪满洲国和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黑龙江地区丰富的农
副产品,控制农村金融,还通过兴农合作社对农业各种社团发放贷款。1943年伪满兴农金库
成立后,又多出一家向农业社团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两个农村金融垄断机构分别向农产会社
、林产会社、拓殖会社、农地开发会社、水利组合、造林会社、林业会社、农业会社、粮栈
组合、棉花会社、柞蚕会社、烟草会社、亚麻会社及农具制造业和产品加工业等发放贷款。
兴农合作社的资金不足,也从兴农金库取得贷款。对农业社团贷款发放额度较大的地区有哈
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东安(今密山)、黑河、北安等地。
1946至1949年,黑龙江地区农业贷款主要是帮助翻身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支持其迅
速恢复生产,稳定农民生活。嫩江省银行于1946年8月向农民发放贷款500万元(嫩江地方流
通券,下同),3个月为期,秋后以粮作价归还。12月又向农民发放运输贷款3000万元,4个
月为期,月息8‰,帮助农民解决冬季运输和春耕生产畜力不足的困难。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黑龙江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于1947年1月开始向贫、雇农和有
困难的中农发放无息农业贷款,帮助农民购买耕畜、农具、种子,期限一年,到期后酌情偿
还,确无力偿还的可免收。东北银行于1948年颁发《农业生产放款章程》,决定在北满地区
(现吉林省公主岭以北地区及黑龙江地区)发放农业贷款。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各分支行向
贫、雇农和中农发放农业贷款80.7亿元(东北币),期限到当年末,免收利息。当时,物价
不稳,贷款采取折实方式,即“折实放款”。也就是不管贷出的是现款还是粮食或其他实物
,一律以粮食折算。折算方法是按当时当地市场的粮食成交价格折算成粮食(由借款的农民
在大豆、高粱、小麦、稻子、大米、玉米、谷子中任选一种或数种),秋后以粮还贷或按当
时当地市场的粮食成交价格折还现款。折实贷款分贷实还实、贷实折实还实、贷现折实3种形
式。
黑龙江地区各省东北银行1949年对农民发放折实贷款1765亿元(东北币),折合粮食29
044吨。主要帮助农民解决购买马匹、种子、农具等方面的资金困难。贷款当年借,当年还。
收取1/10的实物利息。
1950至1957年,银行农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为支援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抵制高利贷活动,松江、黑龙江两省东北银行,先后开办
农业长期放款、农业短期放款和信用合作放款。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
民和信用合作社,兼顾单干农户。通过放款,推动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壮大。1950年,两省农
业贷款的96%贷给了农业互助组成员。从1952年起,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民购买新式马拉农具
、耕畜、良种等农业生产资料。由于贷款业务迅速增加,银行的农村机构少,人员不足,因
而一部分贷款委托供销合作社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采取“贷实折现”(发放生
产资料折算成现款)和“收实折现”(收回农产品折算现款)两种方式。同年7月,中国人民
银行东北区行颁发“五贷、三不贷”的农业贷款政策(五贷是: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式农具或
改良农具者贷;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贫困户和无马户贷;受灾严重的灾民、缺生产资金的还
乡转业军人或烈军属贷;从事工业原料生产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事业而资金不足者贷;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资金不足者贷。三不贷是:被斗地主、富农不贷;剥削他人劳动的新富农
不贷;单干农民一般不贷)。当年,松江省对互助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占同期贷款总额的95
%。1953年5月,由于新式农具的分配带有强制性,有些农具不适用,农民不愿使用,加之一
些贫困户无力偿还贷款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决定停止执行“五贷、三不贷”政策
。
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迅速。1954年,有1/3的农民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民退
出互助组,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对于组借组还的新式马拉农具贷款,未来得及清理使
债务悬空,出现混乱。松江、黑龙江两省分行,对1953年以前发放的新式马拉农具贷款本着
“就地调剂,就地推广,租赁结合”的原则进行清理。将原来银行与供销合作社之间、供销
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两重借贷关系,简化为银行与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与农民重新约定
还款时间,从1954年起,7年内还清。随着全省农村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银行于1955年以
初级生产合作社为主要贷款对象,发放562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雇农和部分中农解
决入社股份基金。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后,银行农村贷款种类有:农业生产合作
贷款、农业互助贷款、个体农民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社员贷款、信用合作贷款。7月,
中国农业银行发出指示,要求放宽农贷回收尺度,保证农业社简%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当年
,全省发放农业贷款28760万元,收回17851万元,回收率62.1%。
省人民银行会同省农业厅、省供销社于1957年4月共同进行马拉农具贷款的清理工作,重
新核对全省246587件马拉农具贷款的借主与农具所有权,债权债务关系得到落实。
1958至1961年,黑龙江省集体农业贷款工作是在“三收款”错误和纠正这一错误中度过
的。在“大跃进”形势下,银行在收回贷款工作中,发生偏差,似乎人民公社化后,“一大
二公”的优越性也必然反映在借贷关系上,“公社化了,钱也多得很了,用不着那么多贷款
”。因此,省人民银行提出“多收快收”的号召,要求“放卫星”,创“清贷县”,收回一
些不应当收的未到期贷款,把一些应当由社员个人归还的贷款,也从公社进款中扣收,有的
甚至一次收回多年积欠。当年,全省发放各种农业贷款7760万元,收回11703万元,收大于贷
3943万元。在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上,毛泽东主席根据河南省
委的汇报,把收款问题同“一平二调”的错误联在一起进行批判后,黑龙江省对收贷工作中
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对集体单位收回贷款后资金有困难的,发放新贷款解决;对社员贷款
,贫农合作基金或生产资料已交给人民公社的,债务关系转给接受单位;已从人民公社扣还
的走死逃亡户的贷款债务查实后退还人民公社;已收回的社员个人贷款,属无偿还能力的退
还给个人。同年,停止发放社员个人贷款。但纠正“三收款”的错误后,省内有些地方的银
行从一个极端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该监督的也不敢监督,该收回的贷款也不敢收了。
1962至1965年,银行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加强贷款管
理。对1962年农业贷款的规模有所压缩。当年,全省发放各种农贷8040万元,比1961年减少
3193万元。农业贷款划分为长期农业贷款和短期农业贷款两部分,实行分口管理。长期农业
贷款的信贷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门,由银行代理发放,用于当年收不回来的大型生产设备、
耕畜、灾区口粮等项贷款,无息;短期农业贷款用银行的信贷资金发放,用于当年可收回的
生产费用、小型生产设备、社员个人等项贷款。因全省农业连年受灾减产,贷款回收率很低
。银行于1964年停止代理财政部门发放长期无息贷款。
银行从1965年开始对生产队收入分配和提留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全省农业银行分
支行处对于少留多分、盲目扩大基本建设挤占生产费用、往来欠款能清不清、占压或挪用生
产资金、故意拖欠贷款不还的生产队,从严掌握贷款,并规定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国营商业、
供销合作社供应的生产资料,或地方党政部门组织生产队调剂的生产资料。
1966至1979年,农业贷款管理松弛,浪费很大。“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贷款的规章制
度大部分荒废,人员减少,管理放松,农村“三角债”(生产队欠银行贷款,社员欠生产队
债务)增加,一部分贷款被“三角债”压“死”;一部分贷款被冒打收入、超额分配、损失
浪费及外部门平调所挤占。到1979年9月,全省集体农业到期和逾期贷款达42392万元。其中
,被挤占挪作他用和难以收回的贷款达22653万元。在此期间,全省在“农业学大寨”,大搞
农田基本建设运动中,还发放生产设备贷款7924万元,占同期集体农业贷款总额的49.7%,
第一次超过生产费用贷款额。
由于银行农贷业务人员对收贷款心有余悸和大量贷款被挪作他用两种因素影响,使农业
贷款回收发生困难。虽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强调在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工作中,对增产幅
度较大的生产队除还清当年贷款外,再还一些陈欠贷款;年成一般的生产队偿还70%左右的当
年贷款;受灾减产和有困难的生产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少还或缓还贷款。但在收贷中,阻力仍
然很大,无灾也报灾,丰收报“一般”,使当年贷款回收只占当年发放额的79.8%。
中共卜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贷款结构,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取得进展。中国农业
银行在苏州召开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经验交流会后,为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经济,开
始调整贷款结构。省农业银行于1980年4月召开的全省农业银行行长会议上提出:农业贷款主
要支持商品生产,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贷款原则,谁有优势,谁的经济效益好,
就支持谁。当年,全省发放多种经营贷款652万元。到1982年,多种经营贷款达4262万元。
1983年,黑龙江省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的经营实体和核算单位开始
由生产队向农民家庭过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省农业银行颁发了《中国农业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农民贷款试行办法》。农业贷款的主要对象由生产队转向专业户和承包户
。5月,为加强农业贷款的管理,全省试行农业贷款按期限管理办法,按贷款期建立卡片,实
行贷款分期管理。当年,全省发放贷款63386万元,其中,生产队贷款32099万元,占50.6%
;“两户”(专业户、承包户)贷款21076万元,占33.3%;对信用社贷款10211万元,占16
.1%。
1985年,中国农业银行颁发《<关于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同年,省农业银行颁
发《贯彻执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按《条例》和《规定》条文要
求,能够取得借款的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体户可视同经济实体,按法人对待
,贷款要签订借款合同。对信用好、借贷额度小、期限短的个体户,原则上只签订信用借款
契约,其他贷户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办理担保贷款;对信用差的贷户,或借贷双方认
为有必要采取抵押贷款方式的,签订《抵押贷款协议书》,办理抵押贷款。当年,全省发放
贷款中,“两户”贷款47770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的66.2%;按行业分种植业贷款发放476
03万元,占全部农村贷款的66%。全年累计收回贷款68114万元,回收率达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