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农业贷款中有6种专项贷款。专项贷款指标单独下达,贷款单独发放、收回
与管理。
一 移民贷款
1950年,根据东北银行的指示,松江、黑龙江两省部分东北银行分支行处向移民发放贷
款,期限3年,免收利息,支持移民垦荒和生产。到1951年末,松江省共发放贷款24.7亿元
(旧人民币),帮助1568户移民安家落户,开荒生产。这些贷款,60%用于购置农具、耕畜、
饲草等;40%用于口粮、建房、安家费用等专项支出。
1955年,黑龙江省开始大规模迁入移民。移民来自山东、河北、河南、北京、天津、辽
宁等省市,分别移入齐齐哈尔等39个市、县。为支持其安家并发展生产,国家财政部门对移
民给以财政投资,银行发放移民贷款。贷款先由银行向移民安置县的移民办公室发放,移民
办公室“备实”(即筹备物资)后向移民新村发放实物。其中,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再
由移民新村向移民分发。最后,银行会同移民办公室与移民和移民新村办理转移贷款债务手
续。移民贷款发放后,因盲目采购和分发情况记载不明,造成帐目混乱,贪污挪用,损失浪
费严重,再加上部分移民自行返籍,使大量贷款债务悬空起来。为尽快落实债务关系,银行
于1956年8月提出对移民贷款实行“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贷款改由银行
向移民新村或移民直接发放,并开始清理移民贷款。清理结果,因物资丢损、移民新村拆迁
合并和数十万移民自行返回原籍等原因,当年,无法落实债务关系,造成贷款悬空的约300万
元。到1958年末,全省4年累计发放并落实到移民新村和移民户的移民贷款4800万元,支持建
立移民新村456个,集中安置单身移民106329人,移民户10858户。分散安置到原有村屯的移
民84947户。在安置移民过程中,由于选的村址不当和移民生活不习惯等原因有约14万户(人
)移民从安置地点移出,以及移民新村拆散、迁移、合并、解体等原因,造成2750万元的贷
款悬空。
1960年末,全省移民贷款余额3361.4万元。其中,移民集体贷款1885.5万元,移民个
人贷款1475.9万元。1970年,豁免1961年前积欠农业贷款时,按政策规定同时豁免1961年前
积欠移民贷款2023.3万元。
二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支持贫雇农解决入社股金的困难
,决定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贷款对象是贫农和个别缺少生产资金的新中农及烈军属(贫
农包括后来降为贫农的土改时的原中农),用于解决缴纳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贷款以“多
缺者多贷,少缺者少贷,不缺者不贷”为原则,并据以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5年从贷款的第3年起分年偿还。当年,全省向86073户社员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62万元,
占社员总数的13.5%。
1956年,省农业银行规定:贷款对象限于贫农和个别缴纳股份基金确有困难的新老中农
中的下中农;贷款面按当时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户数的30%掌握;贷款额度平均每户40~50元
。当年,全省累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316万元,占同期农业贷款总额的11.6%。1957年
增加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31万元。
从1958年开始回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9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用人民公社
或管理区(即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偿还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截止1961年4月30日,全省共收回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440万元,占应收额的70.1%,贷款余额1469万元。
196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省人民银行从1
961年6月起,废除应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债权关系,退还借据;过去由人民公社或生产队
代社员个人归还,尚未从社员手中收回欠款的,由银行退回社、队(社员个人已归的不退)
;原来贷给富农,富裕中农,或贷款被干部贪污占用的,不免收,由原借款人或占用资金的
个人负责偿还。年末,免收工作结束,全省共计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43万元,其余不符
合免收条件的26万元,转作社员生活贷款。
三 机械化开荒点贷款
1979年,为扩大耕地面积,建设黑龙江省商品粮基地,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用国产农
业机械建立全盘机械化开荒点。中国人民银行批给省人民银行机械化开荒点专项贷款8000万
元。3月,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盘机械化垦荒点专项贷款的意见》,决定与财政下拨开荒
补助费相配合,发放机械化开荒点专项贷款。银行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比例,按开荒投资
标准每亩30元分摊,其中银行贷款24元,财政拨款6元。当年,全省累计放出专项贷款3661万
元,支持建立开荒点86个,开荒141万亩,当年播种64万亩。由于开荒点购进一些质量差、不
适用的农业机械,每个点因此平均占压资金四五万元,约占农业机械总投资的10%。翌年,全
省又发放专项贷款5179万元,支持建立开荒点69个。两年共支持155个开荒点开荒253万亩,
播种200万亩。但在开荒点中,有的选址不当,把开荒点建在未经治理的低洼易涝区和泄洪区
,以及开荒点成员普遍缺乏使用和管理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经验和能力,使开荒和播种面积
没有完成计划,经济效益未能完全实现,影响贷款回收。
1981年,全省又建立以生产队为依托的机械化开荒点189个,发放专项贷款2642万元,播
种187万亩。当年,68.7万亩耕地遭受水灾,其中23.7万亩绝产。年末,有9个开荒点连年
入不抵出,无法维持,被迫撤点。所欠贷款除变卖房屋、机械等资产归还一部分和由财政承
担一部分外,有95万元贷款因县财政无力承担,挂帐悬空。
1982年,全省停建新开荒点,依托老开荒点就地开荒。当年,省农业银行累计发放专项
贷款1486万元,开荒54.5万亩,播种面积109.5万亩,撂荒面积116.6万亩。146个老开荒
点产不抵债总额达3800万元,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有的开荒点丰年高标准分配,歉年下甩生
产费用,搞虚分,吃贷款,使贷款回收缓慢。截止1982年末,全省累计发放开荒专项贷款12
968万元,累计收回4509万元,贷款回收率仅为34.8%。
1983年,停止发放机械化开荒点专项贷款。144个老开荒点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开荒点
所欠贷款额8665万元(包括1983年发放的社队农业贷款206万元),有360.6万元被农户个人
占用,8304.4万元被集体占用。为适应这一变化,1984年,农业银行对开荒点所欠8304.4
万元贷款进行分解落实:由开荒点集体偿还,重新约定还款期的有400.6万元;落实到户的
有2752.2万元;一时无法落实的有5151.6万元,占所欠贷款数的62%。在无法落实的欠款中
,开荒点撤销,收贷无门的28.47万元;机械贬值损失2114.7万元;无人认债的182.8万元
;负债过重无力归还的2569.4万元;其他256.23万元。1985年,在已落实的债务中,又有
1230.7万元贷款悬空(其中:认帐不认还的664.3万元;待处理的机械贬值损失246.2万元
;农户走逃悬空债务202.8万元;承包不承债贷款悬空的80.3万元;其它原因造成贷款悬空
37.1万元)。前后相加,全省共有6382.3万元机械化开荒点贷款无法收回。
四 农业机械专项贷款
1978年9月,为支持农业生产实现机械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专
项无息贷款办法(试行草案)》。10月,黑龙江省开始对生产队发放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
,期限1~15年。当年,全省发放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195万元。1979年,中共黑龙江省委
提出:“先点后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批推进”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针,决定改变过
去资金分散投放,机械逐步配套的做法,走资金集中投放,机械一次配套,分期分批建立全
盘农业机械化生产大队的道路,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速度。省农业银行制定贷款4项条件,
即:人少地多,增产潜力大的;有30%以上自有资金的;领导班子力量强,群众要求迫切的;
预测经济效益好,守信用,偿还贷款有保证的。并选择克山西联、绥化秦家等公社的37个生
产队进行试点,贷款支持生产队购置大中型拖拉机355台。
1980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指示,省农业银行决定改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为有息贷
款。全省选择705个农业机械化试点大队,发放农机专项贷款2984万元,购置大中型拖拉机2
093台,小型拖拉机588台,联合收割机677台,机引农具4779台(件)。农业机械总投资709
5万元,其中试点大队自有资金4111万元,占57.9%。同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于
东北商品粮基地建设座谈会纪要》,决定加快东北三省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速度,建设东北商
品粮基地。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发放东北商品粮基地农机专项贷款(简称“农机专项贷款”)
,贷款期限1~15年,利率月息1.8‰。
1981年,中国农业银行增拨黑龙江省农机专项贷款指标1.6亿元。全省农机专项贷款条
件放宽,贷款面扩大。全省当年支持1325个农业机械化大队购置农业机械。试点大队各类田
间作业的机械化程度达到52~72%。1982年,全省发放农机专项贷款12175万元,支持212个生
产大队发展农业机械化。到1982年底,全省4年累计发放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和农机专项贷
款27868万元,支持2279个生产大队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全省平均每台大中型拖拉机负担
耕地1673亩或负担可机耕地1589亩,拖拉机平均每马力年作业量149标准亩。但农业机械化大
队的机械配备数量偏多,存在闲置浪费现象。许多机械化大队实现机械化以后,耕畜没有及
时处理,机、畜并存,形成两套成本。
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下拨农机专项贷款指标1.6亿元。由于全省全面实行农业生产责
任制,农业机械大部分交给农民。因此,停止发放农机专项贷款,专项指标并入农贷资金包
干差额内统一安排使用。当年,全省开始分解落实农业贷款债务。根据农机生产责任制的5种
形式,农机专项贷款债务采取3种分解办法落实,即:农机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或承包
经营的,由集体归还;农机归联户所有,实行合作经营的,债随物走,由各有关户归还;个
人所有,单户经营的,贷款落实到户;其余的贷款,一部分用社员欠生产队的债务顶抵,分
解落实到各有关农户,一部分按人、按耕地面积或按劳力平均分摊到户。但部分农民对政策
不托底,缺乏长远打算,对农业机械不很好保养维修,拼机械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机具平均
合格率由1982年的85%降到1985年的50~80%。农机代耕费也难收,用机户欠农机户代耕费,
农机户欠银行贷款的“三角债”增加。生产队向农民出卖的农业机械普遍作价偏低,人为贬
值,贷款难落实。
五 林业专项贷款
1981年,省营林局与省农业银行达成协议:双方每年从各自的营林基金和信贷基金中按
6与4的比例出资通过银行向社员发放贷款,用于林业育苗造林,发展林业生产;营林局出资
部分为林业委托贷款,银行出资部分为林业专项贷款;贷款期3至5年;贷款地区、额度、对
象两家共定;贷款利率:委托部分月息1.8‰(作银行手续费),专项贷款为月息3.6‰;
贷款全由银行管理,分别核算;营林部门负责育苗、造林的技术指导。
1982年,两家出资比例调整为1:2,即林业1,银行2;贷款期限改为1至5年;贷款利率
统一为月息3.6‰。
1983年,两家出资比例调整为1:3,即林业1,银行3;贷款对象除生产队外,增加林业
专业户、重点户和承包户;贷款利率改为贷给生产队的贷款月息3.6‰,贷给林业“三户”
的4.8‰。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向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分行介绍,推广黑龙江省举办林业
专项贷款的经验。
1984年,两家出资比例调整为4:3,即林业4,银行3;贷款利率一律改为月息4.8‰。
1985年,贷款利率改为月息6‰。
全省5年共计放出林业委托贷款3096万元,收回287万元;银行放出林业专项贷款5200万
元,收回4438万元。支持生产队和林业“三户”造林2695万亩(含1978至1980年的造林面积
)。
六 开发性贷款
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制定颁发《关于试办开发性贷款的意见》。省农业银行即进行开
发性贷款的试点。同年,在青冈发放贷款124万元。1984年,省农业银行向东宁、庆安、肇源
、巴彦等19个市、县的生产队、专业户、重点户发放开发性贷款897万元,支持开发面积109
万亩。其中,荒山造林5175处,造林30.7万亩;草原改良729处,13.6万亩;荒水养鱼130
处,647万亩;开小煤窑47处。同年,累计收回贷款127万元,年末贷款额894万元。
1985年,省农业银行向肇源、庆安、五常等46个市、县发放开发性贷款1566万元。支持
草原改造和发展牧业生产、荒水养鱼、小煤窑开发、浆果栽培、开荒种水稻等5个项目。同年
,收回开发性贷款509万元,年末贷款额19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