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松江省分行前身)、黑龙江省分行开始对信用部发放
贷款,支持其扩大业务,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1952年末对信用组织贷款余额8亿元(旧人民
币)。信用部转为信用合作社后,银行于1954年对信用社贷款分长、短期两种。长期贷款利
率月息7.5‰,每个信用社(部)最多贷款2000万元(旧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月息12‰
。省农业银行为支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于1956年对信用社发放低息贷款。到1957年
,全省对信用社发放贷款1133万元。
1958年,农村财贸体制改革,信用社改组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后,全省人民银行对信用部
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至1963年,收回全部贷款。
1964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第二次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省农业银行强调信用社必须
树立明确的阶级观点,对贫下中农的困难,要采取认真负责积极支持的态度,并结合“四清
”运动,整顿信用社,并重新对其发放贷款。从全省农贷基金中划出200万元,用于支持资金
有困难的信用社对贫下中农发放无息贷款,期限1年。7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指示,省农
业银行将支持信用社对贫下中农困难户发放的无息贷款,转作银行发放的贫下中农贫困户贷
款。同时银行、信用社作新的分工,社员贷款统由信用社发放,将过去银行发放的社员贷款
转给信用社;社队集体贷款统由银行发放,过去由信用社发放的社队集体贷款转给银行,社
员贷款大于社队集体贷款的差额,为银行对信用社贷款额。年末,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余额95
8万元。但后来由于一些信用社存款存不进,贷款收不回,收入不多,开支不少,年年吃老本
,资金靠国家,连年亏损,没有能力对贫下中农发放无息贷款,使无息贷款发放额逐年减少
。银行的存款是有偿筹集的,对信用社发放无息贷款违背经济规律,因此银行对信用社的无
息贷款也不得不逐年下降。省人民银行1972年颁发《农村人民公社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稿)
》后,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信用社临时支付能力不足的困难,不发放其他贷款。
1976年,孙吴等县陆续在边远的新垦荒地区建信用社。这些新建信用社存款少,没有股
金,难以开展业务。为扶持这些新建信用社发展业务,省人民银行划出一部分专项指标,对
新建信用社重点支持。当年发放支持信用社贷款2567万元。
1983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扩大,自有资金不足,
省农业银行的分支行处对信用社贷款增加,全省累计放款10212万元,较上年增加1.16倍。
1985年,全省累计发放支持信用社的贷款17133万元,比1983年又增长67.7%。这些贷款均收
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