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村国营商业贷款主要包括对种子公司、农机公司、水利排灌公司和国营粮库等部
门发放贷款,支持其扩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作物种子没有专业部门经营,银行也没发放过种子公司贷
款。
1958年,生产资料部门为发展农业生产,推广良种,对农作物种子统一管理经营。省人
民银行的分支行处,对各级种子公司按一般国营商业企业贷款办法掌握,支持农作物种子的
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62年,省农机部门为加强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向农业提供农业机械设备,支持农业
实现机械化,建立农业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省人民银行,随即配合各级农
机公司,按购销计划发放贷款,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
1980年1月,农业银行恢复后,全省农村国营商业贷款由省农业银行承办,并从省人民银
行接管种子公司贷款5302万元,农机公司贷款18092万元。省农业银行对农机公司经营质量合
格,适销对路农机产品的资金需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1979年以前积压的农机产品限期
处理,限期内所占贷款免予加息;1980年以后积压的农机产品所占贷款加息30%。同时,帮助
各级农机公司清查1980年以前的库存报废产品,冲减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小于冲减
额的,由省农机公司增拨流动资金解决。同年,黑龙江省为改善农业水利灌溉条件,成立水
利排灌物资设备公司。省农业银行为配合其完成物资设备供应任务,及时发放贷款支持。
1983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省农业银行在清查企业流动资金实有额和流动资金中“水分
”后,从9月份起,对全省农村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然后对农村国营企业贷款
管理,实行“五个不贷、十个不准”的贷款政策(与工商贷款同)。并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占
用额与贷款计划数额。农业银行各级行处,在信贷管理中,坚持供应与管理、服务与监督、
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银行管理与各部门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
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支持其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
1985年1月,代理业务变为自营业务后,省农业银行接办工商银行国营粮食企业贷款247
535万元,对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给予充分供应;对收购议价粮部分,实行“以销
定贷”原则供应资金。年末粮食企业贷款额243368万元。同年,省农业银行对双城县种子公
司调查发现:经营管理不善,收购“人情种子”,信息不灵,致使1982至1985年4年间,平均
每年有660吨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占种子销售总量的23.4%。仅此一项,损失额达211万元
。省农业银行将调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