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黑龙江地区市场私人投机活动猖獗,物价不稳。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壮大,
占领农村市场,与私人投机活动进行斗争,松江、黑龙江两省东北银行分别对供销合作社发
放流动资金贷款。当时的借贷方式是,由省供销联社统一向银行办理借款,组织商品采购,
然后向市、县联社分拨,再向基层供销社分配。1951年始,银行改变向省供销社统一贷款方
式,由市、县银行直接向基层供销社发放贷款,并由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社担保。贷款主要
支持农副产品收购,购进农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资金需要。
1952年,供销社系统业务范围扩大,往来资金拖欠增加,商业信用不断上升,资金周转
发生困难。当年10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分支行处对供销社系统内商业信用进行清
理,帮助基层社清理收回赊销、代销货款,代债权社扣收货款;对一时处理不了,又无其他
资金来源的积压物资,由银行发放短期贷款,偿还贷款。在清理供销社系统内部商业信用的
基础上,人民银行又对国营商业与供销社之间的商业信用进行清理,颇见成效。为防止类似
问题再度发生,省人民银行分支行处对省内基层供销社贷款,从1954年10月起,实行存、贷
分户管理。当年,银行对供销社贷款达5607亿元(旧人民币),比1953年增长70%。
1955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基层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副产品放款暂行办法》,对基层供销社收购主要农副产品所需
资金,银行充分供应;收购其它一般农副产品,按收购计划和放款计划掌握。对基层供销社
购进工业品等资金需要,按计划发放贷款;对计划外临时性资金需要,发放临时贷款,贷期
不超2个月;对商品在途资金需要,发放结算贷款。从1957年起取消供销社结算贷款,供销社
商品在途所需资金,编入借款计划,按商品周转贷款掌握发放。
1958年,根据全国财贸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基层供销社下放公社领导后,银行资金计划
管理权限也同时下放。将供销社存贷分户改为“存贷合一”帐户。贷款由公社信用部发放、
管理。对县以上供销社的贷款由县、市银行按国营商业贷款办法掌握。此间,贷款管理放松
,银行的监督作用削弱,挪用贷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不断发生。当年,全省供销贷款余
额20586万元,比1957年增长45%。“银行六条”下达后,黑龙江省于1962年把县以上供销社
贷款从国营商业中划出来,单独管理;对基层供销社贷款实行由省人民银行会同省供销社联
合审批指标,逐级下达到基层执行的作法。对无法弥补亏损的供销社,停止贷款。
1962年11月,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供销社贷款重新实
行存贷分户管理的试点,1963年在全省实行。贷款管理加强,周转加快。1963年全省供销贷
款为21675万元,比1962年减少11469万元。
1966年3月,对供销社贷款,取消指标管理,改由基层社当地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资金
需要,审查贷放。省人民银行接管委员会和省供销合作社接管委员会1967年联合下达通知,
对供销社只保留商品流转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两种贷款。对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和购买化肥、
农药的资金,银行充分供应。此后,由于机构、人员变化,贷款管理放松。据全省不完全统
计,1969年末,农村供销社向公社、生产队、个人赊销商品,公社随意挪用供销社流动资金
和向供销社摊派开支达100多万元。林口县新城供销社12个分销社赊销金额占流动资金的30%
。明水县14个供销社修建饭店、旅馆等挪用资金29万元,占自有资金的32%。
1969年,农村供销社退还股金后变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积累全部上缴财政,正常经营
资金全靠银行贷款。加上1973年又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后,供销社的基本建设用款
,上级社允许先占用流动资金,在费用中实行3~5年摊销完的办法,挤占银行贷款数额增加
,致使全省供销贷款猛增,当年贷款额达42421万元,比1969年增长1.13倍。其中,有1000
多万元被财政性开支所挤占。省人民银行于1973年4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关于农村供销社
用银行贷款垫付基本建设资金问题的报告》,请示上级解决这一问题,但迟迟没有回音。
1980年,省农业银行重新恢复后,农村供销社贷款业务交农业银行办理。接办供销贷款
单位1441个,其中,二级站5个,三级站和零售商店424个,基层供销社1012个。大兴安岭、
大庆、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哈尔滨等7个地市,因农业银行没设机构,供销信贷业
务由人民银行代农业银行办理。当年,对供销社收购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需贷款,给予充分
供应。贷款指标不足,允许边贷边报。对收购三类农副产品,按计划和供销合同贷款。对供
销社采购一般工业品所需资金,按资金定额掌握发放。省农业银行1981年实行“差额包干”
办法。除对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继续充分供应资金外,对收购一般三类农副产品,按政策
和计划积极支持。对供过于求,一时看多的产品,帮助供销社开拓新用途,扩大推销。
1983年,供销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扩大购销范围,开展多种流通渠道后,银行根据“计
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其收购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内商品,仍按需要供
应资金;对完成任务后,国家规定可议购议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根据市场需要,按计划
供应资金;对国家限制生产的农副产品,在收购资金供应上适当限制;对供销社组织工业品
下乡,收购市场调节的三类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按不同产品、不同需求,实行“区别对待
”、“以销定贷”原则对基层供销社,按流动资金周转期核定贷款基数。对基数内的贷款,
满足需要;超基数贷款,逐笔核贷,按期核贷,按期收回,利率浮动,逾期加息。对经营亏
损的供销社,贷款从严掌握,不能用贷款弥补亏损。对不能按期扭亏和资不抵债的供销社,
停发新贷款,收回旧贷款。
1984年,省农业银行决定,对供销社发放农副产品贷款和经营工业品贷款,开始试行分
户管理试点。对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贷款,从1985年起实行专户管理。计划内合同订购的实
行充分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的资金需要实行“区别对待”;对一般农副产品,实行“以销
定贷”等政策。省农业银行于1985年组织青冈、宾县等20个市县对515个基层供销社资金运用
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证明,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农村供销社积极参与生产,搞活流通,对加
速资金周转作了不少努力,对繁荣农村经济,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几年来,由于银
行贷款管理偏松,致使供销贷款增长过猛,不合理资金占用增多。当年,20个市县供销贷款
比1983年增加12498万元,增长50.2%;商品库存增加8257万元,增长31.6%。其中,不合理
资金占用1265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3.8%。另有各种呆滞资金8016万元,商品削价损失201
2万元,应摊未摊费用1096万元,这些资金均占用银行贷款,使供销企业背的“包袱”越来越
重。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贷款管理,实行审查制度,贯彻“以销定进”、“以销定贷”的
原则,银行与供销社共同把进货关,以防盲目进货,造成新的积压。并帮助供销社建立补充
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处理积压,清理拖欠和不合理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