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为加强农业生产的计划性,掌握重要农副产品货源,以满足市场、生产和外贸
的需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巩固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开始对某些主要农
副产品实行预购,并发放预购定金贷款。贷款实行指标管理,指标由省人民银行和收购主管
部门联合下批。贷款程序是根据各市、县收购粮食、油料、生猪、蔬菜、甜菜、烤烟、蜂蜜
、药材等农副产品计划,由银行把贷款借给粮食、商业、供销等农副产品收购部门,并由其
偿还贷款本息。收购部门再以预付货款的形式用现金付给有交售农副产品任务的农业生产合
作社或社员。当年,全省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3144万元。1957年又发放1759万元,比
1956年下降74.5%。预购定金贷款范围从1958年起扩大到宗尾、毛皮、野生动物、土糖、麻
类等产品。1959年又扩大到菜籽、木耳、蘑菇、江鱼、蚕茧等农副产品。在贷款管理上,随
着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制的推行,银行贷款改按收购单位与人民公社(包括社员)签订的农副
产品收购合同掌握发放。收购合同之外的农副产品不贷款,对预购定金贷款管理有所加强。
黑龙江省药材公司为发展中药材生产,1962年从银行借款购入黄芪、党参、防风、甘草
等药材种子。但是,由于生产队无力购买,种子不能及时到农民手中。经卫生部、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将上述4种药材种子贷款8万元,转作预购定金贷款。
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分配给黑龙江省预购定金贷款限额4244万元,对粮食、大麻、烤
烟、甜菜、柞蚕茧等产品继续发放预购定金贷款。贷款以预购产品品种价款计算,不同品种
按不同比例发放,即粮食按价款的10%,烤烟、甜菜、柞蚕茧按价款的20%,大麻按价款的15
%贷款。当年,还针对以往预购定金贷款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明确预购定金贷款是解决生产
费用的需要,不准用于基本建设。贷款仍由产品收购部门用现金预付给生产队或社员,银行
负责监督,防止截留或挪用。
1965年,改变预购定金贷款的分配方式和发放办法。收购部门根据生产队当年生产费用
困难程度,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对上年遭受自然灾害,生产费用短缺较多的生产队
,按预购任务量价款的30%发放贷款;对未受灾而生产费用困难较大的生产队,按预购任务量
价款的20~25%发放贷款;对无困难或困难不大的生产队,不发放或酌情给予少量贷款。改变
预购定金由收购部门直接预付现金的作法,收购部门把贷款额度分到生产队后,生产队在银
行设立预购定金“专户”存储,经社员民主讨论,根据当年生产费用需要情况,制定资金使
用计划,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但是,因上一年省内一些地方遭受自然灾害,社员生活困难
较大,全省约有50%的贷款仍未用于生产,而被解决社员生活困难所占用,贷款效益不高。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与财政合并,企业的银行分配预购粮定金贷款指标职能被各
级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全省的贷款指标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分配到市、县革命委员会,再
由市、县革命委员会层层分到生产队,银行只管拿钱,不少地方出现只放不收或放多收少的
情况。到1972年年末,预购定金贷款余额达3254万元,没有真正起到预购定金的作用。为解
决市场肉食供应紧张状况,于1973年曾对社员家庭养猪和生产队集体育肥猪,发放预购定金
贷款。当年,发放生猪预购定金贷款300万元。1974年,因黑龙江省水稻种植面积逐步减少,
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粮油预购定金贷款以支持水稻产区为重点。同年,还支持黑
龙江省人参生产基地建设,发放人参预购定金贷款。到1976年,合江、牡丹江等地区50个市
县种植人参3500万亩,1976年全省收购鲜参250吨,价款600万元。在预购定金贷款的管理上
仍然存在“重放轻收”现象,当年发放的预购定金贷款不能当年收回,积欠愈来愈多。到这
年末,各项预购定金贷款余额4360万元。1977年达5247万元,分别比1975年增长51.34%和8
2.12%。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直接分配预定金贷款指标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
省农业银行重新恢复后,于1980年开始加强对预购定金贷款的管理。预购定金贷款与其
他支农贷款及社队自有资金统筹安排,把预购定金贷款用到农业生产急需方面,发挥贷款效
益,并注意当年放当年收,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当年,累计发放6745万元,累计收回6237万
元,收回率达92.5%。
1981年,为支持商业部门增加新的食品工业原料生产,发挥黑龙江资源优势,对尚志县
种植金梅、紫梅、香梅发放30万元预购定金贷款,期限3~5年,经济效益很好,使“三梅”
食品和酒类大量投放市场。当年,累计发放5257万元,累计收回6206万元,收回部分陈欠贷
款。
1983年,随着农副产品收购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省仅对粮油下批2000万元
预购定金贷款指标。其他农副产品继续实行预购定金的,仅有蜂蜜、人参、“三梅”等少数
品种。因此,贷款大幅度下降。当年累计发放2712万元,余额5793万元,其发生额比1982年
下降46.9%。
1984年,随着农村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停止发放粮油预购定金贷款。为收回陈欠,
省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加强预购定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各地对历年各项预购定金贷款进行
全面清理。对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逾期贷款,从企业帐户中收回,并从逾期之日起,加
收利息20%;对已收回预购定金未归还银行贷款,被企业挪用的,加收利息50%。当年,对中
药材、“三梅”等产品用收回再贷的办法,发放预购定金贷款1289万元,当年全部收回,并
收回陈欠709万元。1985年,全省继续停止下达预购定金指标,只允许各市、县银行用收回的
贷款发放预购定金贷款。当年,对中药材、“三梅”等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贷款414万元,收回
1031万元。年末,全省仍有历年陈欠(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中欠下来的)预购定金贷款44
79万元未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