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农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部,存款较少,放款的资金来源 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放款对象主要是农民。1953年,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兴起 。信用社除继续对社员放款外,同时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在国家银行指导和支持下,对组织 起来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少量生产费用和设备贷款。1954至1957年放 款逐年增加,每年放出1000~3000万元集体农业贷款,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发 展。
    1958年,信用社改称公社信用部后,集体农业贷款主要由银行办理。1963年,信用社不 再发放集体农业贷款,将过去用信用社资金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大部分转为国家农贷。到 年底,全省未收回的信用社集体农业贷款仅有310万元。
    1964年,信用社恢复后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省农业银行对营业所和信用社贷款范围 进行调整:集体农业贷款由银行办理,社员贷款由信用社办理,并将信用社原来发放的集体 农业贷款划转农业银行,银行原来发放的社员贷款划转给信用社。当年,信用社集体贷款下 降到16万元;社员贷款由479万元,增加到2425万元。不久,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生产队再次发放农业贷款。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发放的 农业贷款一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信用社发放的 生产费用贷款,坚持“当年发放,当年收回”的原则。在收回贷款工作中,参与社队收益分 配,帮助社队做好清理超支欠款,催收外欠,处理积压物资等工作,积极收回到、逾期贷款 。社队农业贷款年末仅占信用社各项贷款额的4%,基本实现当年收放平衡。
    1969至1975年,信用社的资金力量逐渐增强,资金投放力量每年都在3亿元以上,有能力 对社队扩大贷款。贷款除支持粮食生产外,还发放农业机械化等设备性贷款。7年中,全省信 用社对社队农业贷款由1968年752万元,增加到1975年10748万元。增长近亿元。1971年,省 农业银行对农村信贷资金实行包干制。信用社在银行的存款,纳入国家银行农贷包干统一使 用。规定信用社集体存款最多可自行运用30%,社员存款最多可自行运用70%。信用社自筹资 金运用率仅占其全部可运用资金的15~20%。
    1976年,在存款增长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发放社队农业贷款又有增加。当年发放1.5 1亿元,比1975年增长41%,超过国家农贷投放额。但这一年农业受灾减产,兼受“左”倾错 误影响,贷款只收回1.07亿元,当年发放的贷款有4400万元没有收回。年末,信用社的社队 农业贷款上升到6300万元,比上年增长2.2倍。信用社农业贷款积欠增多,占压资金扩大。
    1977至1979年,全省信用社3年发放社队农业贷款41728万元。基本实现当年发放,当年 收回,并收回部分陈欠贷款。到1979年末社队贷款比年初下降300万元。
    1980年,信用社按照党的“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中国农业 银行苏州会议精神,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对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经济效果好,扩大商品生产的社 队,优先给予支持。当年,全省信用社放款比上年增加1亿元,占信用社当年放款总额的88% 。同时坚持“择优扶持”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贷原则,开始扭转信用社长期在贷 款工作中那种“春放,秋收,夏检查”的老作法,实行常年放常年收,减少资金沉淀,加速 资金周转。信用社本身实行经济核算和评比定级管理制度,促进和加强贷款管理。当年,全 省信用社贷款投放多、回收好,经济效益显著,利润比上半年增加555万元,增长1.6倍。
    1981年,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全面发展的新形势,信用社继续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 持”的信贷原则,讲求经济核算,提高信用社资金运用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社队集体 贷款规模。为加强信贷管理,省农业银行对各项农贷审批程序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信用社 贷款,坚持逐笔审批,与借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数额较大的贷款有相应经济力量的单位或 个人担保;限定信贷员、信用社主任的贷款审批权限,大额贷款逐级上报审批;坚持“突出 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商品性生产,优先支持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解决 增产增收,当年见效的关键项目。到1982年,两年中共发放社队农业贷款7.56亿元。但由于 农业遭受严重涝灾,粮食减产,收入减少,有1.36亿元贷款没有收回。
    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逐步解体。信用社对农村贷款开始转向承包 户、专业户和重点户(简称“三户”)。原来由生产队承借的贷款,随着农业贷款的清理, 开始分解落实到户。同年5月,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坚持贷款的期限性和偿还性,提高信贷 经济效益,全省信用社对农业贷款实行到期、未到期贷款分别管理,分别考核,建立到、逾 期贷款催收制度、延期贷款审批制度和逾期贷款加息制度,加强到期贷款回收考核工作。同 年,全省信用社发放的社队农业贷款比上年减少1.5亿元,收回陈欠2474万元。
    1984至1985年,全省信用社发放社队农业贷款2亿元,社队农业贷款分解落实到户1.1亿 元。1985年末,全省信用社农业贷款由1983年末的17882万元,下降到6527万元。占信用社各 项贷款的比重也从1981年最高时期的73%,下降到9.5%。而农村“三户”及个人贷款相应增 加。当年,社队集体贷款中,到、逾期贷款4608万元,占社队集体贷款余额的70%;呆帐731 万元,占社队集体贷款余额的11%;未到期贷款1238万元,占社队集体贷款余额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