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以前,黑龙江省社队企业所需贷款,均由银行办理。1971年起,黑龙江省部分信
用社开始对农业社队企业办理贷款。从此时起,对社队企业贷款,由银行与信用社交叉办理
。当年,信用社对社队企业贷款额73万元,占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的1.4%。1972至1975年期
间,信用社每年发放一二百万元社队企业贷款,多数是当年发放,当年收回,经济效益较好
。1976年,信用社对社队企业贷款开始增加,至1977年累计发放819万元,年末余额为356万
元,比1971年增长近4倍。
1978年,信用社大力组织资金,社员存款增长较多,资金力量逐渐增强,对社队企业开
始发放设备性贷款。到1980年的3年中,全省信用社每年对社队企业放款200万元左右,除部
分社队企业设备贷款当年不能收回外,生产周转资金贷款收回率每年平均为97%。贷款主要支
持经营管理较好的社队工业企业生产周转和购置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
1981年,信用社进一步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帮助社队企业发展商品生产。认真贯彻中国
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办、大队办、
社社联办、社队联办、大队联办和县社联办的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亏损有弥
补来源,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种子、化肥等流动资金需要,给予贷
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贷款从企业经营收入中收回。企业购置设备或购买
种苗、种畜、农机具等,资金不足,信用社给予贷款支持,期限1~3年,最长5年。贷款从企
业实现的利润、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下拨的专用基金中收回。对
社队工、商企业按季收息,对种养企业按年收息。当年,信用社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5611万
元,比1980年增长1.44倍,回收率为77%。1982年、1983年两年发放贷款18890万元,回收率
为79%。
1984年,信用社贯彻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几个农村信贷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乡镇企
业(包括乡办企业,村镇办工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
业)的贷款工作,坚持促进企业实现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地方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
全省信用社对各地乡镇举办的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建材工业、建筑业、小能源工业、小煤
矿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符合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支持。对乡镇企业贷款严格实行
按期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加强乡镇企业的信贷管理,促进企业处理积压物资,
归还到、逾期贷款,合理分配使用企业利润。当年,全省信用社发放的乡镇企业贷款占信用
社各项贷款的1/4,比上年增长1.5倍,是对社队企业发放贷款最多的一年。但贷款中也带
有一些盲目性,突击发放了一些贷款,有些贷款被挪用、浪费,资金使用效益不好,造成一
些损失。据调查1985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到、逾期贷款8680万元,占乡镇企业贷款的46.75
%;贷款呆帐418万元,占乡镇企业贷款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