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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民贷款

  从1950年,信用社、部试办开始,就对农民发放贷款。信用社、部按照面向农村,服务 生产的办社方针,利用自己机构分散在农村,接近群众,了解群众的有利条件,采取与供销 社密切结合的方法,在银行指导下,吸收现金存款和实物存款(实物通过供销社推销出去, 变为存款),做为信贷资金来源,发放贷款,解决农民生活和生产中的资金困难。当时,银 行为活跃农村金融,扩大供销社信用部的信用,在信用部资金不足时,给予贷款,然后再由 信用部对农民贷款,发挥信用部扶持困难农民的作用。信用部发放农民贷款,通过同级党政 及供销合作社(有贷款委员会者通过贷委会)按级布置,详细研讨,参考银行农贷章程,选 择对象,确定用途,服务农民,适时贷款。贷款用途首先解决农民的生产困难,对生活困难 ,如治病、口粮等,也积极贷款。信用部放给农民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贷给信用部 的贷款利率月息9‰,1952年提高到12‰。信用部对农民的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对信用部的贷款 利息。信用部的放款对象,主要是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和到信用部存款的农民,对单干的农民 少贷或不贷。当时,银行机构尚未普及到区、乡。未设银行的地方,信用部成为当地信用中 心。安达县永安村,信用社未成立前,全村155户居民中有20余户放高利贷,每年放9万公斤 粮,80多户农民受高利贷盘剥,利息低者为本金的一半,高者为本金的两倍。1952年信用社 成立以后,永安、永利等7个村,有825户从信用社借到贷款,比借高利贷少付利息20180万元 (旧人民币),平均每户少付利息24.57万元。
    1953年,随着生产发展,信用社资金力量逐渐壮大。信用社为扩大影响,抵制高利贷活 动,并作到公平合理,发放贷款时一般要经过社员小组评议,然后按贷款数量的多寡,分别 经理事会或主任审核批准。为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平抑农村借贷利率,1954年3月,中共中 央东北局决定东北区内的信用社、部,对农民放款利率,月息不超过25‰。黑龙江地区定为 月息21‰。有信用社的地方,银行不直接对农民贷款,贷款由信用社、部办理。农业合作化 进入高潮后,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在银行指导和支持下,对农民发放低利贷款,利率 降低到月息9~7.2‰。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信用机构改为公社信用部。国家信贷资金和信用社 自筹资金,由公社信用部统一安排,以国家资金为主,信用社资金作为补充,发放自筹农民 贷款。至1963年,信用部对社员只发放少量生活贷款(当年收回)。
    1964年,信用社全面恢复后,根据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 题的规定》,发放农民贷款,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家庭副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临时性困难,对 农民经营商业或其他活动不给贷款。发放生活贷款与救济款分开,属于应当用救济款解决的 ,信用社不贷款。年底,全省社员贷款金额为2425万元,占信用社全部贷款额的99%。1965年 ,全省信用社、站经过整顿提高,民主管理加强。当年对社员贷款放出小于收回,收加陈欠 532万元,是信用社贷款管理较好时期。
    “文化大革命”中,全省信用社于1969年普遍实行“贫下中农管理”,有些地方的贷款 权被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和贫下中农管理小组掌握,偏离政策的情况时有发生,贷款管理松 弛,贷款增长幅度较大。当年,放出比上年增加3.3倍,不少贷款成为救济款。因此,当年 有751万元社员贷款没有收回。1970至1980年11年间,全省信用社每年对社员发放700~1000 万元贷款,基本上做到当年放收平衡,年末余额一直稳定在3000万元上下。但这时的社员贷 款占信用社全部贷款的比重,逐年下降。1980年,社员贷款额下降到2653万元,只占信用社 全部贷款的27%,信用社贷款由以社员为主,逐步转向以社队为主。
    1981年,信用社遵照党在农村“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农业 银行总行苏州会议精神,贷款重点转向农民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生产,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 产和商品流通,促进农业从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使农 民尽快富裕起来。当年,全省信用社发放社员家庭副业多种经营贷款和生活贷款2915万元。 1982年,信用社对农民放款比上年增加1.4倍。
    1983年,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省农业银行为适应农 村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发展,搞活农村经济,制定《农民贷款试行办法》。信用社根据 《办法》规定,贯彻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支持解决流动 资金需要为主的原则,掌握贷款。当年全省信用社的放款对象由过去的社队为主转为以农村 “三户”为主。凡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以及从事生产、运输、加工、供销、服务的 个体经济户,生产经营正当,遇有生产费用和购置设备资金不足,信用社均给贷款支持。各 项贷款的额度,按实际需要确定。小型设备贷款按生产费用贷款利率收息。贷款实行合同制 ,明确偿还期限,实行期限管理。1983年3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精神, 省农业银行制定《关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信贷、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信 贷政策。信用社对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市场管理的农村个体商业户 ,给予贷款支持;对农民合法的个人或合伙长途贩运,资金不足酌情给予贷款;按照中共中 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对雇请“零工”、“忙工”或“变工 ”的农业、牧业、渔业等承包户要求贷款的,按照政策给予支持;对承包户购买牲畜、手扶 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的贷款要求,确属生产急需,物资有来源,油料有保证,还款有保障 的,积极给予支持;对集镇各种服务行业,凡有一定自有资金,有营业执照,实行企业经营 ,有还款来源的,也适当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政策放宽后,1983年,全省信用社对各种承包 户发放贷款2.17亿元,占全年各项贷款总额的29%。当年,进行体制改革试点的信用社,发 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最高为月息24‰。1984年,全 省信用社对各种承包户及个体经济户贷款比上年增加2.2倍,年末贷款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 7亿元,是农业承包后对各种农户贷款最多的一年。1984年下半年到1985年上半年,信用社在 经济、金融放开搞活中,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三查”制度不够,曾发生一部分违章放 款,以贷谋私,有些贷款被截留挪用或挥霍浪费,经济效益不好,贷款损失不少等问题。省 农业银行发现这些问题后,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强调严格贷款政策,控制大额贷款,查处 违章违纪放款人员,纠正以贷谋私,贷款规模得到控制。当年,对各种承包户及个体经济户 发放5.85亿元贷款,比上年减少1.13亿元,到年底承包户及个体经济户贷款余额达4.2亿 元,占信用社各项贷款额的62.5%。年末贷款中,未到期1.58亿元,占38%;到、逾期2.4 7亿元,占59%;呆帐1500万元,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