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清理
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黑龙江省对国营农场贷款、集体农业贷款和信用社
贷款曾进行过多次清查处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陈欠贷款,通过豁免、核销和转作财政投资
等方式共报损贷款44966万元。损失的这些贷款,主要发生在三个时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到农业合作化高潮期间,在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中,债务关系没落实到
户、组、社而拖欠下来的;二是“大跃进”中,在批判“三收款”错误期间,又不敢收回到
期贷款而拖欠下来的;三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金融体制急剧变化,实行“贫下中农
管理”等原因,放松贷款管理而拖欠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