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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营农业贷款清理

  黑龙江省1947年开始建立国营农场。农场建立后,自有流动资金一直不足。不仅其季节 性材料储备、生产费用所需资金要由贷款解决,而且维持正常生产必需的流动资金也依赖银 行贷款。农场在经营中,不断出现超储积压亏损和基本建设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现象,贷款占 压越来越多。
    1955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示,对全省68个地方国营(专 县)农场1954年末以前欠的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积欠贷款132.3万元,其中:22个 生产农场61.4万元,27个示范农场49.5万元,5个蔬菜场7.5万元,7个果树场2.1万元, 2个种畜场0.6万元,5个其它农牧企业11.2万元。这些积欠贷款从1951年至1954年各年的发 生额分别为0.6万元、8.9万元、48万元、74.8万元,分别占各年贷款总额的0.5%、6.7 %、36.3%、56.5%。清理结果:收回本金39.9万元(占积欠贷款的30.2%)、利息7.3万 元。
    1962年7月,国务院国财办周字第83号文件指示:“清理1961年末以前农垦系统企业积欠 的银行贷款并转作财政拨款。”全省共清理出国营农业企业积欠贷款20988万元。其中:中央 农垦系统11131万元,军委所属哈拉海等4个军马场371万元,省农垦系统5164万元,省农业系 统1132万元,兴凯湖劳改农场182万元,已关停和未归口的地方农场725万元,省公安厅劳改 农场2283万元。1963年3月,经财政部、农垦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财政拨款,银行收回 中央农垦系统和军委所属军马场积欠的贷款本金11502万元和利息1367.4万元,并将收回的 贷款本息随即转作财政对企业拨款。1964年,通过贷款转财政拨款的方式,银行收回省农垦 系统、省农业系统、兴凯湖劳改农场、已关停和未归口的地方农场、省公安厅各劳改农场积 欠的贷款本金9486万元和利息614.9万元,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随即转作财政对企业的拨款 。
    
    1978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清理农贷资金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1 979年1月至6月,全省共清理出逾期贷款和非国营农业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6217.7万元,其 中:287个国营农牧企业逾期贷款6002.1万元,18家关停并转企事业逾期贷款135.6万元, 12家非国营农业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80万元。形成原因:一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亏损, 不遵守财经纪律,挪用流动资金和贷款,搞基本建设;二是银行对贷款的使用监督检查不够 、回收到期贷款工作抓得不力、执行贷款政策不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