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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农业贷款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处,对农村发放 的农业贷款,在农民组织互助组、入初级社和转入高级社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未及时核对, 没有落实到户、组、社,债务关系不清。
    1958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黑龙江省人民 委员会把省人民银行的农村贷款清理报告批转全省执行,对1957年前各种农业贷款进行逐笔 核对清理。但因“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进入高潮,尚未清理出头绪,中途又暂停下 来。
    195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上,在批评人民公社化过程中,某些地方否认价值法 则,否认等价交换,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财产无代价地上调的“一平二调” ,刮“共产风”错误时,把银行收回农贷中的一些错误,连在一起批判“三收款”。因未明 确提出要纠正什么偏向,划清政策界限,给人一种模糊观念,似乎收款本身就是错误,引起 银行干部、社队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混乱。结果,银行对应该收回的贷款也不敢理直气壮 地去收,农民对该归还的贷款也不愿意偿还。致使陈欠未清,新欠又拖下来。
    196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决定继续清理农业贷款,并将清理的下限时间延 伸到1960年末。根据会议精神,省人民银行组织各级银行重新对全省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到 1961年7月,共清理出无法收回和收回有困难的历年贷款6458.7万元。其中,集体贷款2221 万元,移民集体贷款1313.7万元,社员个人贷款1034万元,移民个人贷款1235万元,贫民合 作基金贷款655万元。
    1962年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 款的办法》,农业贷款清理的时间下限又延伸到1961年末。根据《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再 次对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社队和社员应归还的贷款,短期内有能力归还的 ,一次或分次收回,短期内无力归还的,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改为长期无息贷款,免 收积欠利息;社队和社员个人应归还但无法归还而具备豁免条件的予以豁免;由社队承借但 不应由社队归还的贷款,根据具体情况,或予以豁免,或退贷退款,或改为长期无息贷款并 免收积欠利息。到1963年末,全省清理贷款金额为19239万元。清理中收回596万元,占清理 贷款额的3.1%;应豁免贷款7515万元,占清理贷款额的39.06%。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经市 、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豁免的5157万元,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豁免的162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豁免的732万元。批准手续办完后尚未公布,因有的地方出现贷款豁免偏宽,清理工作 又停下来。
    1964年1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办法》,对贷款 的豁免范围放宽。社队和社员个人1961年末以前所欠贷款,估计到1970年仍不能归还的部分 均予豁免。省人民委员会鉴于黑龙江省已于1963年完成农业贷款清理工作,批准省农业银行 提出的“按新清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补课,不再重复清理,省、市、县人民委员会1963年批准 的豁免贷款仍然有效,不再变动”的建议,全省从7月开始由四方面进行清理贷款补课:原来 确定转为长期无息的贷款;社队举办各项事业所借的贷款;社员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 购买入社生产资料所欠的贷款;社队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或其它部门购买不适用的生产 资料所欠的贷款。
    1965年3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 决定对1961年以前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尚未归还的部分一律 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欠国家“四项欠款”,贫下中农欠的部分全部豁免;其他中农欠 的偿还有困难酌情豁免一部分;富裕有能力偿还的原则上不豁免;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 子、贪污分子欠的,一律不豁免。4月2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中共中央国 务院的通知,决定继续进行贷款清理工作,已清理完的,按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豁免。 年末,清理工作结束,前后几次共清理出需要豁免的贷款15812万元,占1961年末银行、信用 社贷款余额的95.4%。豁免贷款按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少数市、县在“四清”运动中已向 群众公布,但未办豁免手续,大部分市、县没来得及向群众公布即开始“文化大革命”,豁 免贷款的手续停办。
    1969年8月6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复查处理1961年 以前农业贷款的报告》,全省开始进行农贷清理复查处理工作,并调整部分豁免政策:在清 理阶级队伍中,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定为敌我矛盾的和新划为地主、富农的,贷款一律不予 豁免;可能划为敌我矛盾但尚未定性,又合乎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豁免条件的,上报 时纳入豁免之列,但不公布。
    1970年4月,复查工作结束。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群众宣布办理手续,全 省最终豁免1961年末以前的积欠贷款15495万元。
    
    197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农贷资金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黑龙 江省进行第2次清理农业贷款工作。省人民银行先在青冈县进行社队农业贷款清理工作试点。
    1979年2月,全省开始全面清理1978年末以前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承借尚未归还的农业贷款 。同时对区、县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队干部、社员、国家职工直接或间接挤占、 挪用农贷资金进行清理。省人民银行决定:对帐面债务超过家底的一半,每个农业人口年分 配收入连续3年平均60元以下的生产队;对遭受人力无法抗御的毁灭性灾害,短期内生产、生 活得不到恢复,无力偿还贷款的生产队;对人死户绝,无人承债,以及欠债外迁,查无下落 的个人等所欠贷款进行重点清理。清理工作到1983年结束。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指示精神, 于1984年对贷款清理结果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清理复查结果:1978年末,全省社队农业贷 款余额54703万元,清理收回14549万元。其余40154万元中,延期还本的19071万元,延期还 本免息的16967万元,报请总行批准核销的4116万元。
    1985年1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以(85)农银发字第10号文,批准黑龙江省核销1978年末 以前的农业贷款4116万元,同时冲减农业银行同额信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