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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用社贷款清理

  1955至1985年,全省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51亿多元,累计收回45亿元,年平均回收率为 88%。在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各个历史时期,全省信用社发放 的贷款每年都有一部分逾期收不回来。省农业银行为帮助信用社清理陈欠积压贷款,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清贷政策办法,领导信用社随着国家农业贷款的清理,对信用社的积 欠贷款进行过两次清理、豁免(核销)。
    第一次,清理1961年底以前的积欠贷款。1958年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公社信用部 ,贷款并入银行帐目。1961年起,全省各级银行在清理国家农业贷款的同时,对并入银行帐 目的信用社1961年末以前积欠贷款,同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于1963年基本结束。同年,全 省恢复信用社时,省人民银行决定,将全省银行的社员个人贷款划转给信用社,将信用社的 社队集体贷款,全部划转给银行,其中需要豁免的贷款待批准后豁免。信用社于1964年1月, 随银行一道对积欠贷款清理进行补课。对1961年底以前发放给社队和社员个人的贷款,应该 归还,并且有能力归还的,一次或者分期归还;积欠贷款过多的,根据其偿还能力,分期归 还。银行和信用社在清理积欠贷款工作中,向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 进行广泛宣传,讲清清理、豁免部分贷款的政策。说明今后贷款仍然坚持“有借有还,按期 归还”的原则,教育干部群众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树立贷款有借有还 的信用观念。清理结果,全省信用社1961年底以前符合豁免条件的贷款共2456万元。省农业 银行根据1965年3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将 豁免贷款的数额分别向省、市、县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呈报批准,但未正式公布,未办理豁 免手续,又停下来。1969年8月6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复查处理1961年以前农业贷款的报告》后,经再次复查,于1970年4月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与国家农业贷款一同予以豁免。
    
    第二次,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对1978年末以前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全省信用社 在这次清理中,采取对积欠贷款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的办法,该收的收,该缓的缓,该免息 的免息,该核销的核销。至1983年末,收回贷款5013.1万元,占1978年末贷款余额的59.7 %;未收回的积欠贷款4920.4万元。在未收回的积欠贷款中,按中国农业银行要求,属于延 期归还的有3019.8万元,延期还本免息的1371.6万元,报请核销的529万元(其中报废的农 田水利工程贷款49.5万元)。省农业银行将清查结果于1984年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批准核销。 核销贷款的资金来源分3部分:用农业银行信贷基金补贴49.5万元,农业银行作为对信用社 亏损补贴158.9万元,信用社冲减公积金320.6万元。
    1984年,黑龙江省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全省信用社将生产队积欠贷款落实到户 ,并对1979至1982年新增加的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4年中未收回的贷款共计15028 万元,其中14337.7万元分别落实到户和集体,从1984年开始分5年归还;另有690.3万元债 务无法落实,需作遗留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