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基建拨款、信贷
旧中国,不论官办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均无基本建设拨款监督职能,有的银行间或发
放少量的基本建设拨款性质的贷款或投资,也仅按贷款掌握,而不实行拨款监督。唯有社会
主义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国家授权下,银行才具有基本建设拨款监督
职能。
黑龙江省各级建设银行(含投资银行)在国家授权下,根据国民经济各时期方针、政策
,管理国家财政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更新改造资金拨款、贷款与结算,实行基建
支出预算、财务和信贷监督。坚持按国家计划、财政预算、基建程序、工程进度拨款原则,
核实拨付资金,参与计划,落实投资,监督实施财务收支,组织审查建设预算,监督检查各
项基建支出,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适应各个时期经济管理的要求,对基建财务拨款
、贷款的管理章则进行相应改革,及时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发挥投资效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设银行由发挥财政职能为主向发挥银行职能转变,由管理基
本建设投资为主向全面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发展,由注重基建财务拨款向开拓银行信贷转化,
继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之后,陆续举办基本建设、更改措施、短期周转
贷款业务。并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的拨、贷款管理延伸到项目前期和后期,开始干预
项目,参与计划,干预决策,参与落实等项工作,发挥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