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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方基建支出预算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中央、地方两级。黑龙 江地区对用国家财政预算和省财政机动财力安排进行基本建设的地方基建支出预算,最初由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确定预算,向部门和地区分配资金,平衡调剂资金,审批财务决算。 1959年10月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地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移交省建设 银行。11月,省建设银行配合省计委、省建委安排1960年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同时, 组织确定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核定全省地方基本建设储备资金6400万元,地方级基建结余资 金13207.5万元,并将1959年预拨投资应完未完结转工程拨款,以及抵拨预算的各种款项, 全额纳入财务收支计划成立预算,抵冲1960年预算拨款。
    1960年2月和9月,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缩短基本建设战线指示后,省建设银 行参与省计委、建委和基建物资部门,两次调整全省基建计划,共削减81个项目,其中预算 内项目49个,省机动财力拨款项目32个。共收回资金10620万元。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 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要求,改变1958年以来财政体制权力 下放偏多的状况,全省地方级基建投资实行专案拨款办法,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地方项目投 资,全部由省集中掌握分配,纳入各级财务预算。当年,对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1960年底 结存的17200万元的材料、设备款,作为动员内部资源指标,抵充1961年预算拨款停缓建维护 费及以后年度的储备资金。同时,为确保充分实现动员内部资源,达到当年支出平衡,通过 帮助建设单位算细帐核实结余资金,清理债权债务,调剂处理结余物资等,层层制定落实动 员内部资源指标实施方案。全年抵充预算拨款585万元,用于停缓建工程维护费2215万元,省 收回7300万元。1962年初,对地方级上年结转的292个建设单位库存可利用的基建物资和结余 资金,下达动员内部资源指标1705万元,并全额扣减预算拨款。对以后年度的储备资金,一 律以4个月的周转量核定,由建设单位上年结余的资金,自行解决或在部门和地区内调剂解决 。当年,全省建设银行督促基建单位清仓、清债和处理积压物资,实现超计划动员内部资源 3813.9万元。除抵扣预算拨款外,还用于抵充停缓建工程工作量拨款888.9万元,抵充维护 费拨款1133万元。同年,省对地方基建专案拨款通过各级财政预算下拨的办法,改为由省财 政将专案拨款资金全部拨存省建设银行,由省建设银行集中掌握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按计划 下拨。1963年,全省地方级基建支出预算确定后,省建设银行从4月1日起,简化对市、县级 资金下拨手续,采取“上存下支”办法,统一由省建设银行存入省人民银行,经办行在省建 设银行下达的拨款限额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支取,年终统一由省建行与省人行清算。同时, 对各地、市、县下达拨款指标的方法亦相应进行改革,由省建设银行根据各地、市、县建设 银行上报的动员内部资源抵拨计划,直接抵扣预算拨款后,分别将拨款限额下达各县建设单 位和各地、市主管部门。当年,全省共实现动员内部资源2196.4万元,抵充预算拨款1997. 1万元,抵充维护费拨款199.3万元。
    为使地方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工作步入正轨,1964年,省建设银行颁发《关于编制 1964年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的规定》。对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事业、行政建设单位,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列入财务收支计划的投资额,包括用国家 预算拨款安排的工作量和动员内部资源进行的工作量,须与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相符, 其投资额减去动员内部资源后,即为确定支出预算的拨款。财务收支计划中包括的储备资金 ,须按定额核准。当年,省建设银行通过对全省地方级基建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分别确定 各部门、各地、市、县的基建支出预算,逐级下达计划拨款指标,动员内部资源指标和储备 资金数额。同时,继续深化改进对地、市、县级基建拨款限额的管理办法,将对地、市级主 管部门统一下达建设单位拨款限额的做法,改为对地、市建设银行下达拨款限额控制数,由 其分配给地、市级主管部门;并将各地、市、县建设银行收回的集中使用清理资金,改由各 地、市、县建设银行按照省建设银行核定的拨款计划,就地抵充地、市、县级基本建设拨款 。1965年6月,改进对县级建设单位的拨款限额管理办法,实行按基本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排 队计划,分次下达拨款限额控制数,由县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同年,省建设 银行为利于调度资金,平衡预算,将放给各地、市、县收回集中使用的清理资金就地抵充预 算拨款的权限收回,改由省建设银行统一抵充预算拨款。1966年,财政部规定,动员内部资 源收回的资金不再抵顶财政拨款,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即为当年财政预算拨款数。 但黑龙江省对地方级基本建设动员出来的内部资源仍然实行抵作预算拨款的办法,对省级建 设单位动员出来的内部资源,采取由省建设银行在省直各主管部门预算拨款中抵扣;对地、 市、县级在建和停建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即建设单位实现的动员内部资源全数上 交省建设银行,所需拨款额由省建设银行按其计划投资分次下达拨款限额。
    1968年,全省建设银行机构撤并,地方基建支出预算统由财政部门管理。1969年,实行 指标下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取销拨款限额管理。1970年,恢复拨款限额管理。1971年, 对基建预算资金,改由各级财政对基建单位直接拨付资金。同1970年比较,当年全省地方级 基建单位年终结余的库存设备、材料和资金增加50%,实际投资完成额和交付使用财产分别下 降8.5%和26%。
    1972年5月,建设银行机构恢复。1973年,省建设银行继续接办支出预算管理工作,资金 拨付恢复限额拨款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通知》,对列入国家基 本建设计划,并由国家预算和省财政机动财力拨款的建设单位以及省林业总局、交通、化工 、水利、冶金局直属内部建筑安装企业,均分别按资金性质由各地、市、省直各主管部门汇 总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省建设银行审查核准,成立各级基建支出预算。同时,各级建设银 行在核准动员内部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建设单位清仓查库,全年共实现动员内部资源49 00万元,全部用于增加下年度储备。
    1977年,省建设银行改变对各地、市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下达动员内部资源指标的作法, 将实现的动员内部资源,就地转作储备资金或用于弥补当年基建投资中的零星缺口。同时, 为鼓励各级基层行清理回收停缓和竣工单位的结余资金,增加对基本建设收入的分成,还将 这部分收入,下放50%给各地、市、县建设银行,用作支农储备。当年,拨款支出62407万元 ,占年预算的98.8%,完成投资61213万元,占年计划的97.2%。同时,在全省1002个地方级 基建项目中,查出非法套取国家建设资金13万元,各种转移资金218.6万元,虚报投资完成 额606万元。并通过审查促进收尾配套,清理压缩在建工程13848.9万元,剔除不应核销费用 892万元。
    1979年基本建设进行调整,全省地方级121个大、中、小型项目下马或停建、缓建,基建 投资由年初确定的63500万元下调到59248万元。对此,省建设银行相应下调支出预算,停止 拨款,收回多拨款项,并对已停拨款的停缓建项目,协助单位开展材料、设备及资金的清理 ,把动员出来的内部资源调剂到在建工程上。年末,实际拨款支出57846万元,控制在年度基 建支出预算之内。全年完成投资额57211万元,为计划的96.6%;交付使用财产达到58988万 元,比上年增长21.5%。同年,根据基建投资有偿使用的原则,省建设银行将以后年度储备 资金拨款改为设备储备贷款。从此,地方级基建支出预算的确定,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额和 能抵充预算拨款的动员内部资源两部分组成。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0年2月联合发出《关于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与建设 银行在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等方面分工协作的几点规定》,确定建设银行对涉及总支出预 算指标变动的,按建设银行总行文件办理;对省内计划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省机动财力安 排的基建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划转,依照省计委、财政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平衡调整。6月,为 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要求,将1977年以来下放给各地、市建设银行自留 50%的基本建设收入和清理收回的基建结余资金全额收回,由省建设银行统一调度使用。当年 ,为适应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应改进拨款方式,对县(市)级基本建设拨款限 额,由县(市)建设银行直接向省建设银行申请核拨,单位向县(市)建设银行申请核拨; 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双鸭山、鹤岗5个市,由省建设银行直接向建设单位核拨;其他地 、市所属单位的拨款限额,仍由地、市建设银行核拨。
    1981年对既有国家预算内拨款,又有机动财力拨款的项目,改变过去按资金渠道分别动 员抵充预算拨款的做法,实行将两种结余资金统一落实动员内部资源指标,统一进行抵充预 算拨款。同时,对试行拨款改贷款和利用各种贷款进行续建的项目,凡动用上年预算内和省 机动财力拨款的基建结余资金,改为贷款有偿使用。归还确有困难的,由省建设银行审核后 ,转作动用库存物资转贷款解决。同年,为充分发挥地市建设银行作用,省建设银行将地、 市、县级基建预算拨款(包括省机动财力拨款)管理权限下放给地、市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并开始逐级按季向上级建设银行提报季末预算支出及变动情况。1982年,简化地方级基建支 出预算的确定方法,取消编报财务收支计划,改为由省直各部门、各地区编报动员内部资源 计划,经审核确定后据以执行。
    1985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省机动财力投资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地方级基本建设 上年应完未完工程亦全部结转。自此,地方级基建支出预算,以国家批准的基建计划投资额 为依据,建设银行不再进行确定工作。当年,配合贷款管理要求,对全省地方级基建支出预 算实行贷款指标管理,由省建设银行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核定贷款指标。其中,省级项目 由省建设银行按项目核给所在地经办建设银行,并抄送地、市管辖行;地、市、县级项目由 省建设银行一次核给地市管辖行,由其分别核给贷款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统贷统还的项目, 由省建设银行直接核给项目主管部门,由其对下汇拨资金。当年,全省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 支出40707万元,占年预算的98.6%,完成投资额42123万元,占计划的96.1%,交付使用财 产40500万元,交付使用率达到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