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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备料款

  1952年下半年,黑龙江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安装企业(简称建安企 业)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简称出包工程)和建设单位自行承建的工程(简称自营工程), 在开工前购置工程建筑材料及付运杂费用等所需的备料资金,按工程造价控制在30%之内拨款 。出包工程备料款,在批准的建设单位投资计划范围内,逐笔审查,向承建工程的建安企业 核实拨付;自营工程备料款,在其主管部门核定的季度流动资金额度内据实掌握,分次向建 设单位预支拨付。
    1953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建设银行为保证国家建设投资合理使用,减少积压 ,改变备料款核实拨付的作法,实行由建设银行按户核定额度拨付,即在年施工合同总值的 30%之内,对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逐户进行核定。核定的依据,一是当年施工的建筑安装 工程总值和其中全部材料总值;二是计划施工期,按180天有效施工期或按合同规定期限;三 是材料平均储备天数,包括采购供应天数、采购运输天数、加工整理天数和保险储备天数。 而后,按此计算备料所需资金,核定拨付额度。据1954年上半年统计,采取上项办法核定的 富拉尔基电厂、齐齐哈尔机车制造厂等7个建设项目的预付备料款额度,最高为工程造价的2 8.9%,最低为15%,均低于国家规定。备料款拨付额度核定后,对出包或自营工程,实行专 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办法。建安企业、建设单位支款,由经办建设银行对原始凭证与工程所 需材料进行逐笔审查核对后拨款。同时,为保证后期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防止企业、单位 重复占用备料资金,在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已拨预付备料款额度时,开始以抵充工程 拨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当时抵扣备料拨款有规定计算公式,但各地建设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多 是按照规定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抵扣。抵扣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对当年能完 成的工程,在下半年分期扣清;二是对跨年度工程,按次年工程总额调整备料款额度,实行 多退少补,工程竣工前分次扣清。
    1954年10月,省建设银行为简化逐户核定备料款额度的作法,组织人力在哈尔滨外语专 科学校工地进行备料款使用情况实例调查,同时在哈尔滨地区进行综合考察,测算全地区材 料储备平均天数为55.84天,以此核定全地区综合备料款额度,并在全省推广。1955年,全 省采取套用综合额度方法拨付备料款后,当年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备料款平均额度为 工程造价的21.67%,较上年降低5.93%;自营工程平均额度降到24.41%,核定简便,拨款 及时。但因建设工程条件不同,核定的备料款额度有的偏高,有的偏低。
    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出包工程备料款最高额度不 超过年度合同总额的20%;自营工程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季商定拨付备料款数额。省建设 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备料款额采取按系统自上而下,区别对 待的办法确定。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投资较小、工期短的出包工程,备料款统一在40%内 拨付;自营工程按50%内拨付。并按行业特点,分别对建筑工程部系统和地方国营建安企业承 包中央一机、二机、电机、食品、轻工行业工程的备料款,按工程造价的30.6%拨付;地方 建安企业承包地方建设工程的备料款,按工程造价的20%拨付,对确属施工困难的,经审核后 增加备料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建设银行还根据基本建设任务的变化,随时核实调整 备料款额度。当年,全省拨付备料款总额平均控制在工程造价的30%左右。这种作法持续到1 960年。1961年,改变备料款的拨付办法,实行按当年工程所需材料总值,在开工前以4个月 周转量核拨给建安企业,其余按施工进度陆续拨付。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1962年,拨付备 料款开始按施工期限长短确定额度。出包工程施工期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额度定为当年 承包工作量的20%~30%;5个月以下的,按30%~40%,其中施工期一个月内的,采取分次拨款 ,一次结算的办法。对自营工程,比照出包工程施工期限额度,再酌情增加5-10%。这种作 法,助长一些建安企业将工程化整为零,多计、重复占用备料款。
    配合物资供应体制改革、1965年,省建设银行为改变“千家备料,一家施工”这种不利 于资金和物资管理的状况,经对双鸭山、佳木斯两市属工程公司的调查,改革备料款拨付制 度,试行由财政直接拨给建安企业备料资金的大流动资金制度。省财政厅、建设厅决定:从 当年起,省、市建安企业承包的地方建筑安装工程,全部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建设单位不 再从投资中向建安企业预付备料款。同年,省建设银行改革对自营工程备料款的拨付办法, 实行材料用款从投资中直接拨付。对仍执行备料款承包制度的中央级和县级建安工程企业, 简化其拨款手续,将备料款同工程款合并,在投资总额内按工程累计进度核实拨付,拨完为 止,取消抵扣程序和柜台逐笔审核制度。1966年,省建设银行在齐齐哈尔市对中央级建设单 位所需地方建筑材料的资金进行中流动资金制度试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对建安企业试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又恢复了预付备料款办 法。
    1973年1月,根据省财政局规定,对建安企业所需备料款,按年度施工量的30%以内拨付 ,并随着建筑材料储备数额的减少,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陆续扣回备料款。自营工程在拨款 范围内预支款项,转作备料资金。当年,省建设银行为探索改进预付备料款拨付办法,在齐 齐哈尔市第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对地方供应二、三类建筑材料的流动资金制度(通称 “中流动资金制度”)试点,核定额度为年工作量的15%。1977年,在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 公司取消预付备料款制度,试行包括国拨“三材”(指钢材、木材、水泥)在内的大流动资 金试点。
    1979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建设银行加强财务拨款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部材料 由建安企业储备的,按年施工工作量25%核拨备料款(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可适当增加额度) ;对国拨“三材”由建设单位储备的,备料款额度减半核拨;建安企业收取备料款后,超过 两个月不开工的,如数扣回。这种办法持续到1983年。
    1984年5月,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建设银行区别建安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大、 中、小流动资金并存的3种制度。需增加的流动资金,一律由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提供,有偿 使用。
    1985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通知,全省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废止预付备料款 办法,建安企业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统一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5月,为控制全国出现的信贷规 模膨胀状况,收缩大流动资金制度范围,除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地区仍实行大流动 资金制度外,齐齐哈尔市改为中流动资金制度,其他地市恢复预付备料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