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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备款

  黑龙江地区建设银行1953年对建设单位或由主管部门代理购置国内、国外设备的款项, 采取逐笔审查的办法。对购置设备与计划、预算不符的,拒绝拨款,并促其退货,或申报调 整计划,或修改设计。
    1956年,改进货到审查拨付,事后监督的做法,根据基本建设计划或设计文件所列设备 明细事先逐项审查建设单位设备订货合同,建立设备拨款卡片。到货后,依据卡片在投资计 划和拨款限额内,据实付款;不属于计划和预算内的设备不拨款;超计划金额的,按实际到 货价款先拨款,随后督促建设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在系统投资总额内调剂解决。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全省各级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指示,将事先逐笔审查 订货合同的作法,改为对国外设备到货付款;国内设备在数量不超过建设预算,价款不超过 年度设备拨款计划的,按设备总额控制,到货付款。这一办法,加剧了一些建设单位盲目订 购设备,拖欠货款的情况。1961年,国民经济开始调整,基本建设规模压缩,基建工程陆续 下马,停缓建单位订购的设备,没有或不能及时办理退货和撤销合同,年末,全省拖欠设备 货款达10920万元。1962年8月,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联合颁发《建设银行办理设备订货 签证办法》,全省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实行签证。对列入当年基建计划的项 目,需订购设备的,事先发给设备“购货证”作为办理签证的通知,然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交 的设备订货清单,对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文件,审核相符后办理设备订货签证。并对1962年 7月31日以前基本建设单位拖欠生产企业、供销企业和外贸部门的设备、材料款及运杂费进行 逐户清理。采取对帐、划帐、冲抵、内部转帐和发放特利还欠贷款等方法,解决相互陈欠。 当年,共向建设单位、设备成套局、物资部门发放特种还欠贷款13788万元,付款收购贷款2 718万元(付款收购贷款,即建设银行对设备成套局等部门发放贷款后,成套局付款给建设单 位,收购尚未安装使用的设备统一处理而发放的贷款。),转帐收购贷款185万元。但采取设 备订货签证办法后,审批程序和审核签证在时间上与设备生产安排相脱节,影响设备供应和 工程进度。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取消基本建设设备订货签证办法,改为审查基 本建设单位设备订货计划,防止盲目订货。
    1964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强调建 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计划,签订订货合同。据 此,全省建设银行加强对设备拨款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 同,按审查后的设备明细计划,逐笔审核拨款。对扩大初步设计或实行3段设计的,在技术设 计没有批准前,建设所需已订购或已到货的大型专用设备,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对计划以外 订购的设备,一律拒绝拨款。这年,共审查设备订货价值10679万元,剔除价值260万元。其 中,中央级建设单位223万元,地方级建设单位37万元。审查设备订货合同价值4547万元,审 后剔除价值84万元。其中,中央级建设单位56万元,地方级建设单位28万元。
    1965年6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 的报告》精神,改革对基本建设设备拨款管理工作,取消对设备拨款按逐笔审查拨款的办法 ,实行按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在设备投资总额内货到付款。事先参与和审查建设单位的 年度设备供应计划,按订货合同控制,货到后付款。对追加追减的设备,采取两种办法:一 是由建设单位调整计划;二是在计划修订前到货的设备,确属工程需要,先行付款,事后补 提计划。这一办法,持续到1978年。
    1979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全省基本建设停缓建一批项目。当年,由于停缓建计 划下达晚,有的设备已签订合同,安排生产,有的已经到货,无款可付。针对这一情况,省 建设银行一方面采取货款清理,统一向冶金、轻工、水利、电力、第二机械、石油化工等6个 工业主管部门发放清理设备拖欠专项贷款3403万元;另一方面组织全省严格设备拨款的监督 ,参与掌握设备年度供应计划,实行按计划、按合同货到付款。同年,省建设银行下发《关 于试办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的通知》,在全省开办设备储备贷款业务。当年,发放 贷款1327万元。
    1980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要求,全省建设银行 对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设备款发放贷款。直到1985年,随着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制度的逐步实 施,大部分基建项目的设备款用银行贷款解决,对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小部分基建工程的设备 款仍继续沿用拨款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