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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款

  1953年,黑龙江地区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建安企业施工 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区分施工期3个月以上,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已完分部工程,分旬预支 按月结算;施工期在3个月以下,投资不足30万元的,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1954年, 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后,对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款。采取分旬、分次预支 ,用3种方式结算:一是按已完分部工程完成规定的各道工序,并经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 结算;二是按已完工程种类(土石方、混凝土浇灌等工程类)及其计量单位结算;三是按前 两种方法计算已完工程数量有困难的,依据建设单位和建安企业双方共同估定的进度结算。 结算时,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数量编制的“验工月报表”和工程 价款结算帐单,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到工程现场实地复查丈量其工程量,核 实工程进度,在工程预算范围内,办理结算。到1955年,全省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按工 程进度结算的占96.6%。其中: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的占67%;按已完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位 结算的占6.7%;按估定工程进度结算的占26.3%。同年,各级建设银行在办理工程款结算过 程中,通过现场审查,发现高估工程完工价值484万元,剔除479万元。
    1956年,为缩短工程拨款结算时间,除对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保留按分部工程 结算办法外,将建设预算中所列结构、施工程序、施工时间和单价大小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 调整归并,按扩大分部工程结算。结算方式由分旬预支、按月结算,改为分旬或分月预支、 按季结算。当年11月,在全省结算完毕的16638万元工程价款中,实施按扩大分部工程结算的 占21.2%,按分部工程结算的占68%。
    1958年,基本建设投资开始推行大包干。其结算方式,除建设单位和建安企业双方愿意 继续执行按分部或扩大分部工程结算的外,其余工程取消中间逐月逐季按分部或扩大分部工 程结算的办法。即按工程项目为结算对象,实行按统计的工程进度分旬、分月预支,保留5~ 10%的尾工款,在当年完工后一次办理结算;跨年工程,年终办理一次结算。1962年,全省形 成3种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方式:一是按快速统计进度,分旬、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约 占全省建设单位总户数的70%;二是对“大包干”建设单位,按备料款和工程款合一拨付,视 单位的用款计划,分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三是铁路系统实行按施工计划,旬预支、月 结算的方式。1963年2月,全省建设银行按照财政部《关于1963年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几 项规定》要求,对工程价款的拨付和结算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农业建设单位和建安工作 量在50万元以下的自营工程,实行分次或竣工一次结算;其他工程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 。
    1965年5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精神,取 消对工程款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改按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工程,在每年 终办理一次结算)。施工中按统计进度,分次预支工程款,保留5~10%的尾工款(自营工程 不保留尾工款),竣工后一次结清。这一办法延续到1972年。
    1973年,国家提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省建设银行颁发《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暂 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的拨付和结算,仍执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办法。对出包建安工程的价款 ,按施工图预算确定的造价,月中预支,月末结算,单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年终办 理年度结算。自营建安工程,比照办理。同年11月,全省建设银行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工程价款的拨付和结算严格按工程 进度进行。1980年,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省建设 银行结合省内实际,把单项工程实行分次或分月预支,竣工后办理结算的范围扩大到建设期 在6个月以内或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并对月中预支的工程价款,控制在工 程总投资的95%以内拨付,俟工程竣工后结清。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