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以前,地质勘探费合并于基本建设,纳入投资计划,统一拨款。1956年3月,根据
地质部《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对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煤矿当年列入国民
经济计划的煤田地质勘探费,指定由所在地建设银行办理拨款和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各行
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计划、进度掌握拨付。
1958年8月,全省建设银行机构撤销,地质勘探拨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与监督。1959年
10月,随着建设银行机构恢复,又接办地质勘探拨款监督业务。1960年按照财政部和主管部
门的规定,省地质、煤田和黄金3个地质勘探部门的财务下放地方管理,其经费纳入省财政支
出预算。省建设银行根据省计委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根
据地质勘探管理部门编制的季度拨款计划,审查核准其拨款支用数,对下分配拨款限额,由
经办建设银行按地质勘探单位完成工作量的进度或实际支出,办理拨款和结算。
1962年,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陆续划转中央主管部门管理。1963年,全省建设银行按照
地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探工作财务拨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地质勘
探费的拨付仍实行限额管理。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不包括矿产储量
计划)、年度地质勘探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地质勘探拨款计划,分旬拨款,按月以工作进度
或实物工作量,或实际支出办理结算。对地质勘探计划尚未批准前的拨款,分别两种方法处
理:凡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草案已上报的,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季度地质勘探计划办理拨款
和结算;对年度地质勘探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地质勘探财务拨款计划未批准的,其各项收入
计划、流动资金定额计划、四项费用支出计划,先按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执行。为解决地质
勘探单位因季度工作量超过当年各季平均工作量,或因器材采购和运输的季节性,需超定额
储备材料,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开始发放短期贷款。
1965年4月,全省建设银行根据地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探工作财务拨款暂行
办法的补充规定》,将分旬预支、按月结算,改为按月两次预支、月终结算的办法。即:每
月10日预支当月计划工作量的50%,25日预支其余50%。对计算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实际成
本办理结算拨款;对不计算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仍按会计报表所列实际支出数办理结算拨款
。这一办法,一直持续到1970年。
1971年起,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又改由地方管理,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当年,按照省
财政金融局《1971年地方级基建预算支出拨款办法》的规定,对地质勘探费拨款,改为资金
拨付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分次拨款,月终将资
金余额,逐级通过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金融局列支。
1972年5月,建设银行恢复后,按照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又将地质勘探单位的拨款由资金拨付,改为限额管理。并恢复采用1970年以前的结
算办法。
1980年,地质矿产、煤炭、冶金、化工等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再次上划中央各部管理
。其地质勘探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统一实行拨款限额管理。1983年,全省建设银行按照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对地质勘探的拨款,按其主
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设计批准文件、经建设银行总
行核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掌握拨款、监督使用。实行分月预支,季
末结算的办法。对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进度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或
计划)单价进行结算;对个别以实物工作量体现进度有困难的项目,则按批准的预算、季度
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和结算。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