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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自筹基建款

  1950年起,黑龙江地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统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与监督。1954年9月,政 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均集中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据此,省财政厅与省公安厅商定,对省公安厅劳改局系统建设 单位的自筹资金,自1955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银行拨付,并联合发出《对劳改局所属建设单 位办理自筹资金拨款试行办法》。规定资金于用款前3天存入省建设银行,经审核后,按月将 资金汇往建设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视同国家投资就地监督。当地无建设银行机构的,由省 劳改局替代建设单位,在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开立自筹资金存款户,按规定要求汇拨使用资金 。1956年5月,工业厅系统自筹经费拨款的地方工业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也改由建设银行监督 。
    1958年“大跃进”开始,省内各地区、各部门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比重逐渐增大, 基本建设规模日益膨胀。当年计划安排的自筹基建资金比上年扩大4.6倍;1959年比1958年 又增加60%。1960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为控制压缩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发出《关于自筹资金 进行基本建设的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问题的几项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用自筹资金 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将资金专户存入当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监督拨款。自 此,全省建设银行开始对各地区、部门、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进行全面管理。本着 “钱筹够,才能花”的原则,按单位、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和数额,在建设单位钱筹够的前 提下,根据批准计划,比照预算内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和结算。这一年,全 省自筹基本建设规模较上年下降6%,建设银行经办的拨款较上年减少2244万元。以后,在国 民经济调整过程中,全省建设银行机构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一直按照国 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从1967年起,国家对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实行全额抵留办法。 建设银行不再负责对这部分资金监督拨款,由企业或部门按规定用于解决技术组织措施、劳 动安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新产品试制费等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 产性质的投资。同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1967年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 审批办法的通知》,将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审批权限下放。除大中型项目由省审查转报国家计 委批准外,其他小型急需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由各地、市、县或省直各部门自行 审批。从此开始,全省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急剧增长,基本建设战线又一次拉长。
    1971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为防止乱挤乱拉资金搞基本建设,发出《关于197 1年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银行(当时全省建设银行已并入人民银行或 财政部门)对自筹资金专户存储,先筹后用,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后,按计划监督拨款。 1973年5月,省计委、建委、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几项规定》。指 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凡经批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贯彻先筹后 用、先存后支的原则,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存储。但由于“左”倾错误干扰和经济工作中 指导思想上求成过急,全省自筹基本建设规模仍然不断膨胀。1973至1978年,全省自筹基本 建设投资规模超过国家下达控制指标,1973年超133%、1974年超57%、1976年超112%、1978年 超25%。
    1979年,根据国务院102号文件关于“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拨款全面管 起来”的要求,省建设银行对全省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渠道进行调查,发现除各级财政 自筹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外,其余部门、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大部分还没有通过建设银行监督管理。对此,省建设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建设银行加强 对各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财务监督和拨款管理,并商得省计委同意, 在批复部门、企业单位自筹基建计划时,通知其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管理和监督。建 筑安装企业承包自筹基建项目而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采取不予存工程收入款的办法加以限 制,督促其按规定将自筹资金专户存储。1981年,为继续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管 理,在全省推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申请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时, 由建设银行签署意见,交计划部门审批,并在计划批准后,严格将拨款额度控制在存款数额 之内,按照基建拨款程序办理拨款和结算,监督使用。对部门和企业单位在计划尚未批准前 所存入的自筹资金,允许按原来用途随时使用,不加限制。
    1983年初,贯彻国家进一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要求,省建设银行与有关部门商定,对 自筹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共同会签制度,由建设银行根据建设单位资金存入情况和自筹基建规 模签署意见。对没有规模或有规模而资金未专户存储的项目一律不会签、不拨款。9月,省人 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要发挥监督作用,凡是基本建设资金都要 存入各级建设银行,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基本建设资金不存入建设银行,按计 划外对待。据此,省计委、财政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 设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对自筹基本建设实行计划 申请单制度。由部门和单位在申请计划时,填报申请单,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分别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完全落实、用途是否合理、是否挪用流动资金、资金是否 专户存储等,提出签署意见后,由计划部门据以审批计划。各级建设银行按照批准计划在投 资总额内监督拨付。省建设银行还同省计委建立自筹计划抄转制度,使经办建设银行及时掌 握拨款依据,便于监督管理。通过试行申请单制度,全省自筹基建规模得到控制。当年,国 家下达地方级自筹基建规模指标49500万元。执行结果为42300万元。其中,通过建设银行监 督拨款为38735万元。
    1984年2月,省建设银行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自筹资金存款审查签证工作的通知》,进一 步严格自筹资金审核管理。对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能证明实际存款额的,一律 不给签署;对建设单位用专项资金储备的物资搞自筹基本建设的,经审查其物资调拨转帐后 ,签注意见;对没把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或存款不足就申请年度计划的,督促尽快把资金存入 建设银行;对部门、企业单位下半年存入的自筹资金,当年不准使用。这一年,省建设银行 还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专门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共审查核批400多个 自筹项目。
    1985年,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便建设单位用款,促进提高投资效 益,全省建设银行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进行5项改革:(1)自筹基建单位存款数额不受 计划限制,超过部分转“其他存款户”,存取自由;(2)取消自筹投资的拨款审核,由建设 单位按照批准计划自主支用款项;(3)未支用的自筹存款,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4)企 业自筹存款已经存入大部分,但一次存足有困难,而年内又能归还贷款的,可提供临时周转 贷款;(5)对不计入基建规模的“五不算”自筹基建项目,即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 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用县级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级以下医院、保健站 、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城市维护费建设 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 舍和车、船、飞机购置等建设资金,视同其他存款,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进行监督拨款。 6月,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存 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都必须提 前半年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严格按计划拨付,监督使用。当月,省建设银行转发 通知,对“五不算”资金存款一律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科目单独核算。7月,省建设银行发出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半年无存款的单位,不批计划; 上半年已经批准计划,而建设单位自筹存款不足的项目,将超过自筹存款的计划投资指标按 项目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平衡处理;对已经超过批准计划完成投资的建设单位,督促其按规定 程序报请追加计划,在未调整前,暂停拨款。年末,自筹资金存款达60930万元,比上年增加 2662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拨付自筹基建资金49783万元,比上年下降3621万元,控制在国家 下达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