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更新改造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企业用于提高、平衡生产能力的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 零星基本建设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4项更新改造性质的费用拨款(简称更新改造拨款) ,统由财政部门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通过人民银行向企业拨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956年,全省建设银行开始承办这部分拨款,视同基本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限 额管理,实施财务监督。企业年终结余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未用完的拨款限额作废 。1958年,适应工业和商业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将这项拨款仍改由人民银行拨付。
    1965年,全省建设银行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更新拨款办法》的规定,开 始办理由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拨款业务。根据主管部门提报 的用款计划,采取资金汇拨方式将资金汇拨到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据实办理拨付。对地方 级更新改造项目,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包括设备价值),视同基本建设管理,由企 业编制施工预算或设计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工程进度分次拨款,竣工后办理价 款结算;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安装工程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拨款,根据实际需要,按主管部门 批准的计划核实拨付。对中央级更新改造项目,按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汇拨的资 金按进度核实拨付,并实施监督。
    1967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财务处理若干问题解答》精神 ,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实行抵留的办法,国家财政不再集中,建设银行也不再监督拨款。
    197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为加快重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 批准制发的《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确定国家拨给企业 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拨款;对于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凡 同财政预算拨款合并安排项目的,原则上也由建设银行统一监督拨款。5月,国务院《批转财 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报告》,进一步强调建设银行把更新改造拨款全面管 起来。此后,全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对国家和省财政拨给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采 取限额管理,专户核算。省级企业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银行申请和分配拨款限额,企业在拨 款限额范围内,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支用;地、市、县级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当地建设 银行申请和分配限额,据以支用;企业结余的限额由经办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预算拨 款与企业资金合并安排项目的企业自留更新改造资金,采取“先提后用,先存后用,企业不 得透支,银行不垫款”的办法进行管理。企业不按时存入应存的留用更新改造资金,经办建 设银行即行停止其限额户的拨款。当年,国家和省下达地方工交、农林水企业更新改造拨款 指标4871万元,实际支出1580万元。
    1979年,全省更新改造资金拨款急剧上升,较上年增长2.8倍。11月,省财政局要求建 设银行对更新改造资金严格监督其专款专用,按期报帐,反映情况。为此,省建设银行于19 80年,配合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原由地区建设银行对市、县的拨款改由省建设银行直接 向市、县办理拨款。为切实加强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全省建设银行接办企业自留的基本 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其他资金,专户存储,按照国家和省批 准的更新改造计划严格掌握拨款。省建设银行颁发《地方级更新改造拨款财务决算编报办法 》,将资金拨付与使用效益联系起来。
    1981年,根据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行对集中用于更 新改造的中央级企业,由限额拨款改为资金拨付的方式管理。即中央主管部在省内有二级管 理机构的,将其资金全额存入省建设银行,专户存储,核实拨付。对地方级企业的更新改造 拨款仍实行限额管理。9月,贯彻资金有偿使用原则,强化管理,省建行联合省计委、经委、 财政厅颁发《黑龙江省技措费项目计划,拨款及拨款改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参与项目计划 ,干预项目决策。
    1982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精神,省建设银行组织专门班子,深入佳木斯市、集贤县进行工业企业更新改造任务、资金 、工作量等方面调查,研究全面加强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的办法。各级建设银行按照省建设银 行制定的《地方级更新改造资金拨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立足提高经济效益,走内涵扩 大再生产的道路,改变统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开始按照项目更新改造的内容、方式、特点 区别对待。对列入国家及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拨款、建设银行贷 款的项目,分开出包建安工程、自营建安工程、只对设备、材料拨款的工程和更新改造项目 的土地征用、勘察设计、设备检验等,分别参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坚持基 本建设拨款、贷款程序,进行拨、贷款和结算;对未列入国家及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 ,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拨款和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实 施方案,在企业存款余额内,掌握拨款;对企业用自有资金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安排 的更新改造项目,按企业存入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控制拨付;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盲目发展 的项目,不予拨款;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协助企业开展“五落实”(见落实投资节)。 对小型更新改造项目也编制财务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表。1983年,进一步改进更新改造项目 拨款管理。对限额以上项目按基本建设拨款办法实施;对限额以下项目,根据批准计划,按 工程进度核实拨付资金;对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由于先用后提临时资金不足,给予贷款支持。 1984年,对限额以下的一般更新改造项目,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手续,以存款余额控制拨付 、管理。省建设银行还会同省经委、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市集中的 折旧基金,一律实行先存后用办法,由建设银行按计划供应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5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后, 更新改造资金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按各自的分工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各自的 资金能力掌握贷款,直到1985年。1980至1985年,国家和省共批准全省地方企业3288个更新 改造项目,拨款计划指标和企业交存资金15125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支出118332万元,完成 投资102259万元,交付使用财产90433万元。新增和改造锅炉1525台,新建、翻建、维修厂房 90.3万平方米,购置各种设备仪器14790台件。为国家新增节油能力89.3万吨、节煤能力5 31万吨、节电能力593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