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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短期贷款

  1953年7月,黑龙江地区基建投资银行按照财政部规定和《交通银行短期贷款实施细则》 ,开始利用基本建设拨款的间歇资金,对国营及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发放用于超定额储备材料 贷款(简称超储贷款),期限半年。当年,放出贷款70万元。
    1956年,随着下调出包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建安企业在承担基本建设任务过程中,出 现定额储备材料的资金紧张,周转困难,省建设银行按照总行《关于当前放款几个问题的通 知》精神,为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完成基建计划,适当放宽对建安企业超储贷款的发放额度 。当年,发放贷款1597万元,比上半年增加4倍。其中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287万元,工程季 度扩大储备材料贷款436万元,自有流动资金超定额贷款874万元。还款期限改为放出后的下 一个季末为限。同年,省建设银行为解决建安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不足和为鼓励加快施工进 度提前完成工程量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不足的需要,开办大修理和基本建设奖励性两种 贷款业务。当年共放出27万元,其中大修理贷款1万元。
    1958年,全省基本建设规模开始膨胀,建安企业任务量扩大。“大跃进”中,材料储备 大量增加,加之有的建设银行对建安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摸得不清,贷款监督管理偏松,短 期贷款增加。到1958年末,贷款余额达3977万元,相当于当年全省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总投 资的3.5%,超过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在投资总额数1%的控制指标内发放短期贷款”的要求 。
    1961年,黑龙江省开始压缩基本建设规模。1962年,全省建设银行在开展“三清”(清 理拖欠设备货款;清理建设单位、建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清仓核资)工作过程中,为解 决停缓建项目的基建物资积压和拖欠设备货款,按规定先后向基本建设单位和设备、物资供 销部门发放特种还欠、特种转帐收购、特种付现收购3种贷款16691万元。同年,还对超储贷 款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基本建设物资供销企业和建设单位。年末,超储贷款余额为1539万元, 较上年降低37.7%。1963至1964年,全省基本建设规模继续调整压缩,建设银行发放超储贷 款随之下降。1965年,全省基本建设开始推行施工企业全面负责制,由建安企业实行全包。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本建设全面负责制和承包制被废除。建安企业一切 开支统由财政包起来,实报实销,吃“大锅饭”,相应地减少向银行贷款。到1971年的5年间 ,全省建设银行只发放超储贷款3339万元。
    1973年,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银行短期放款办法》,全省建设银行扩大短期贷款范 围。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县属以上预算外国营建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建安企业, 因储备材料资金不足也开始发放贷款。1976年,省建设银行为支持县级建安企业提高机械化 水平,扩大生产能力,经省财政局批准,从9月起,开办对县级建安企业小型施工机械设备专 项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每户每次最多为5万元,期限半年至一年,由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偿还 。当年,此项贷款在财政拨交的200万元基金中贷出66万元。
    1979年3月,牡丹江、富拉尔基建设银行按照财政部《中央级电站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 》的规定,对牡丹江二电厂、富拉尔基二电厂等国家预算内拨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国内设备 所需的资金,试办设备储备贷款业务。4月省建设银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的管理, 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超额实现的动员内部 资源、地方清理资金和基本建设预算结余中筹集利用4666万元资金,作为向地方级建设单位 发放为下年度工程需要安装设备的储备贷款基金。实行基金管理,由省建设银行专户存储, 统一管理,上存下贷,专款专用。6月,省建设银行制发《关于试办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 贷款的通知》。此后,各级建设银行按照《通知》规定,对地方级预算内建设项目,为下年 度所需设备储备的资金,开始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在次年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批准下达后两个 月内,从当年投资拨款中收回。当年,全省建设银行共发放设备储备贷款6225万元,其中中 央级4898万元,地方级1327万元。
    1980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联合发文,废止《关于中央级电站设备储备贷款 试行办法》,决定办理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业务。贷款用于中央直属、直供国 家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在利用本身动员内部资源储备下年度国内设备后,资金仍不足的, 当年,由单位申请,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准,通过各级建设银行共发放贷款9463万元。10月, 为支持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实行“包工、包料、包定额”的承包施工,全省建设银行对县级建 安企业开办储备材料贷款(又称“三包”贷款)业务。这项贷款指标由省建设银行统一核定 ,各地、市建设银行管理。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全年,共贷款195万元。同年,省建设银行 为加速城市民用住宅商品化建设,并根据“加强银行职能,搞活经济”的要求,经请示建设 银行总行同意,开始利用各项贷款基金的间歇资金,先在哈尔滨市的施工部门试行发放商品 房贷款。同年10月,又将贷款的试行范围扩大到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 双鸭山、伊春7市。12月,省建设银行联合省计委、建委、财政局共同制发《黑龙江省集资放 款生产商品房试行办法》,规定各地、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筹集的建房、购 房资金,统一作为商品房贷款基金专款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在各地、市计划部门的统 一安排下,根据条件办理放款事宜。到年末,全省共发放商品房贷款589万元。翌年,扩大商 品房贷款范围,对县城以上生产商品房的建安企业和在建设银行存款额达到建房或购房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单位,也办理商品房贷款。年末,全省商品房贷款基金达到5500万元,发放贷 款911万元。
    1984年,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实行改革。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加强 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划定短期贷款发放的范围为:中央、地方建设单位设备储备贷款; 中央、地方国营建安企业、集体建安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重点项目临 时资金不足、建造商品房、建安企业大修理以及5万元以下不计投资规模的小额所需资金和集 体企业投资贷款等临时周转贷款3类。4月,省建设银行转发这一通知,并结合省内实际作出 调整,将过去发放的小型施工机械设备贷款从当年起并入临时周转贷款,县级集体施工企业 “三包”贷款并入流动资金贷款,商品房贷款从当年下半年起并入临时周转贷款。同时,对 短期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周转贷款的管理,实行由省建设银行核定各地、市建设银 行贷款余额增减数,年末进行余额控制。对设备储备贷款,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和省建设银行 资金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下达贷款项目和指标,核批发放。5月,省建设银行颁发《施工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国营预算内施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定额》,确定地、市 以上国营建安企业所需补充的流动资金,全部改为贷款方式供应。超储贷款并入流动资金贷 款内,并将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镇级以上建安企业。6月,为适应建筑企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 制改革,支持重点建设和企业更新改造,放宽贷款范围,开始对列入当年计划的国家重点项 目,因工程建设进度加快和企业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先用后提所发生的急需用款,发放临时周 转贷款。同年,省建设银行通过对与商品房贷款相联系的土地征用、拆迁、小区基础设施建 设及土地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考察摸底后,于12月发出《关于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问题 的通知》,将商品房贷款范围扩大。对凡是独立经济核算的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 司、住宅公司、经营商品房生产的建安企业以及从事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由各 级建设银行据其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贷款。这一年,通过对短期贷款的部分调整和扩大业 务,全省建设银行共发放贷款75785万元,比上年增长5倍。其中:中央、地方基本建设设备 储备贷款分别占20%和7.8%,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占39.7%,临时周转贷款占32.5%。
    1985年初,全省建设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贷款大幅度增长,到4月底,两项贷 款共超计划28815万元。对此,省建设银行根据建设银行总行的要求,迅即组织全省各级建行 开展压缩贷款工作。到6月,流动资金贷款压缩15611万元,临时周转贷款压缩13204万元,贷 款余额全部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但仍有部分逾期贷款和不合理的投放尚未收回。8月,省建 行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同时,强调加强对商品房贷款 的管理。到年末,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达的计划数内,为37541万元,比 计划少144万元;商品房贷款为6850万元,比计划少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