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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措施贷款

  1957年9月,按照建设银行总行通知,省建设银行对第二机械工业部一、二局所属生产企 业组织民用产品生产、增添小型机械设备,提高产品产量,改进质量,降低成本而未列入计 划的技术组织措施所需小额资金,开始办理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业务。当年,哈尔滨、齐 齐哈尔、鸡西等5个城市建设银行共放出贷款233.6万元。年末前从企业超计划利润中收回贷 款188.4万元。1958年为适应财政和计划体制变化,省建设银行将这项贷款收回不再发放。
    1965年1月,省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转发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举 办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的通知》,确定此项贷款由建设银行负责接办,并将 人民银行1964年试办的剩余贷款指标全部移交省建设银行。自此,全省建设银行在省经委、 财政厅“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省和当地经委、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向企业 贷款,由省建设银行统一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上存下贷”。贷款额度一般为3万元,个别最 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当年,放出贷款718万元。同年8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过去已 下达给各地区的贷款指标,可以继续周转使用,以后省财政厅通过省建设银行逐笔核批的指 标,只限一次使用,企业归还的贷款,一律缴由省建设银行重新分配。当月,全省建设银行 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简化对中央国营工业企业的贷款审批程序,改由企业申请,当地建设 银行审批发放;当地无建设银行机构的,由附近建设银行负责发放。
    1966年2月,省建设银行总结上年放款的实践,制发《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 术组织措施贷款办法》,对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贷款期限、利率等做出规 定。4月,省建设银行商得省人民银行同意做出决定:对凡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地方,人民银 行将1964年试办的和现在代办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于4月15日移交建设银行接办。今后,人民 银行不再代办。此后,全省有代办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双城、呼兰、肇东、嫩江等21个人民 银行向建设银行办理移交手续。这一年,贷款资金为2912万元。比上年增加1388万元。发放 贷款余额达到1671万元。
    1967年6月,省建设银行贯彻国家扩大出口货源,增加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要求,开始办 理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案贷款。当年,在建设银行总行核定的227万元资金内,向7个项目 贷款34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突出无产阶级政治”,批判“唯生产论”,反对“利润挂帅 ”的冲击下,从1969年1月和7月起停办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和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案贷款。 到1971年末,全省共收回这两项贷款分别为1530万元和81万元。
    1972年,为有计划地扶持出口工业品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全省建设银 行于2月恢复办理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案贷款业务。3月,省建设银行会同外贸局发出《关 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使用办法的通知》,确定对国外销路稳定、国内有生产潜力的出 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厂房扩建等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企 业在超计划利润中一次或分次偿还。贷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审核, 由财政部、外贸部和有关工业部批准;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省革委会审核批准。当年,财 政部下达贷款指标200万元,年内放出178万元。到1976年末,全省累计对101个项目发放136 0万元,其中投产见效的有57个项目,年增加产值3038万元、利润345万元、税金382万元、创 汇600万美元。
    1976年,为适应国家重点基本建设的需要,促进砖、瓦、沙、石等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 ,省建设银行按照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总局与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发放集体企业生产地方建筑 材料专项贷款的通知》,开始对公社以上集体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所需 资金发放贷款。贷款由当地县级建筑材料生产主管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省建设银行与省建 委审查批准后,县建设银行具体办理。当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总局和建设银行总行核定贷 款周转指标100万元,省建设银行又从小型施工机械设备贷款专户中调出100万元,一并作为 向砖、瓦、沙、石生产企业发放贷款的资金。由省建设银行与省建委对下核定指标,实行指 标管理,周转使用。企业从税后利润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贷款期限1年,特殊情况的不超 过2年。全年,共贷款148万元。以后,到1978年,建设银行总行又分年追加贷款指标200万元 (每年100万元)。这期间,全省建设银行共对23个企业发放贷款317万元,形成年生产工程 沙35.5万立方米、河流石41万立方米、红砖9850万块、瓦630万片的能力。1979年8月,财政 部、建材部发出通知,决定建设银行不再对农村社队生产企业发放建筑材料专项贷款,改贷 款对象为国营企业。并下发《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办法》,增拨贷款周转指标300万元。此后, 省建设银行为选准贷款项目,便利贷款回收,通知所属行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调查,坚持贷 款条件,择优发放。
    1980年2月,省建设银行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拭行贷款 办法的报告》,为搞活资金,开始组织利用各项基本建设存款,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发 放重点是轻纺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革新、改造,以及材料、设备 、设计、施工落实,工期短、投资少、见效快、盈利多、创汇多的基本建设工程。贷款额度 ,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2年。由借款单位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通过省建设 银行审核后据以发放。当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核定全省此项贷款指标5098万元(包括省建 设银行自筹1700万元)。到年末,省建设银行在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对109个项目 发放贷款4298万元,当年列基本建设贷款额内,1981年2月20日起分为利用存款发放措施贷款 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两类。
    同年5月,省建设银行为支持煤炭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和调整,促进煤炭企业稳产、高 产,保证国家对煤炭的需要,开始对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个矿区办理煤炭工业企业 挖潜改造贷款。当年,全省建设银行在国家煤炭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核定3897万元的指标内, 发放贷款3137万元,用于企业的挖潜、安全措施、综合开采、装备掘进、职业病防治等方面 。贷款期限为5到8年。这一年,省建设银行还按照国家外贸部和建设银行总行的要求,对出 口工贷逾期多、资金周转慢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措施组织回收贷款。其中,对1978年 前贷给鸡西、宁安、讷河、拉哈、宝清、抚远、富锦等地的造纸厂、罐头厂、糠醛厂等719万 元逾期贷款,采取“以贷促收,收贷结合”的方法清理回收,对近期确实无力偿清的,经办 行计算认定后,重新与其签订延期一年的合同,订明还款期限。到年末,共收回历年逾期贷 款104万元。翌年,为加快收回逾期贷款进度,调动经办建设银行的积极性,省建设银行又分 别对生产出口产品较多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7个地、市核准下达贷款指标1200万元,并允许 收回贷款周转使用,由省审批项目。
    1981年,国家开展对外加工业务和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国家进出口委员会、财政 部、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发放与之相配套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简称国内配套贷 款)。省建设银行根据总行分配贷款指标,共核准红光、友谊糖厂(干粕项目)、牡丹江丝 绸厂、哈尔滨轴承厂等项目贷款计划645万元,当年贷款228万元。同年,为有效管好用活措 施贷款资金,省建设银行根据省政府批转《关于把建设银行工作搞活的报告》精神,把出口 工贷、地方建筑材料、煤炭企业挖潜改造、小型基本建设、国内配套等贷款指标“捆起来” ,在保证各自用款不受影响,贷款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相互调剂,统筹使用。同时,将建 设银行总行核定的利用存款发放上述各项贷款指标3040万元,以“切块”方式下放到各地、 市行管理,实行指标控制,周转使用。这一年,为加强对措施性贷款的管理,还分别对历年 发放的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贷款前 期调查和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贷款审批报告联系制度和项目档案,统一 各项贷款的申请、协议、合同及报表表式等。年末,又对回收贷款的顺序,经与人民银行商 定:两行要坚持按签订的贷款的合同回收贷款,对贷款单位同时借用两家银行措施性贷款的 ,先贷先还,后贷后还;一个项目两家银行同时贷的,按比例偿还。
    1982年3月,省建设银行进一步将技措贷款指标下放到各县(市)建设银行,每个县(市 )一般为30万元。贷款只用于设备,不搞土建,期限1年,审批权限不超过5万元。但在执行 中由于部分县(市)对贷款审查不严,没有认真按条件择优发放,用于土建工程的贷款过多 ,贷款回收缓慢。到9月末,全省仅完成收贷计划的34.3%。11月,省建设银行就此致信各地 、市、县行长,责成按项目逐一抓落实,抓回收,完成当年回收任务。随后,省建设银行又 派出5个工作组到各地、市进行检查,指导贷款回收。12月,省政府下发加急电报,要求各行 署、市、县人民政府抓紧做好建设银行的贷款回收工作。到年末,全省建设银行共收回各项 技措贷款11785万元,超过全年回收计划的11.8%,其中到期贷款回收占75.55%。
    1983年4月,省建设银行总结发放技措贷款的经验教训,为支持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 建设银行技措贷款的管理,发出《关于加强技措贷款管理的通知》。强调上品种、上质量、 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上不搞或少搞土建工程;对申请贷款的项目,一律进行可行性 调查;严格审查论证,由集体论证批准。当月,省建设银行又通知全省所属行,迅即开展对 措施贷款的全面清理和整顿。7月,省建设银行综合全省清理整顿情况,提出《关于三年来全 省技措贷款情况和今后的意见》,并对清理中发现不符合贷款投向的34项564万元,不符合贷 款发放条件的10项1045万元,达不到计划经济效果的153项1963万元,产销脱节、比例失当, 还款无保证的42个项目分别给予收回贷款和转产贷款等进行补救。同时还对已经发放贷款时 手续不完备的104个项目进行补办手续。9月,省政府向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 委、办、厅、局、室发出《批转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三年来贷款工作情况的 报告的通知》,强调投入产出,择优发放,将有限资金尽可能地安排到产品有销路、质量高 、消耗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上去,对产品质量低劣、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限制对 其贷款,促其整顿提高。
    1984年,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分资金渠道,简并贷款种类,实行计划管理” 的要求,省建设银行将纳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计划的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案贷款、地 方建筑材料贷款、国内配套设备贷款、利用存款发放技措贷款和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贷款合并 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并由指标控制改为计划管理。贷款的指导思想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为核心,本着“积极回收,审慎发放”的原则,投向省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优先支持引进 先进技术设备、增产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创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方面。同时,省、 地、市、县建设银行,开始建立健全贷款贷前有调查、有评估,贷后有检查、有分析,回收 贷款有任务、有责任的管理责任制度。
    1985年3月,省建设银行根据建设银行总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结合省内实际和 放宽信贷政策的要求,通知所属行:只要符合投资方向,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业都 可以给予贷款。一般技术改造和扩建项目,贷款期限放宽到3至5年;限额以上的项目和边境 县、市放宽到5至7年;一律实行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同年,省建设银行还将省直接掌握发 放的贷款余额和总行新批给的贷款计划全部下放,由地、市建设银行在信贷计划内独立审查 、自主确定,实施收贷挂钩、多收多贷、少收少贷,余额控制的办法。为加强对技措贷款的 管理,开始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和工作信息反馈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