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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建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的报告》 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决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统称“拨 款改贷款”,后又改称“预算基建贷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变无偿为有偿 的投资经济责任制,改变基本建设“长、散、乱”的状况,促进提高投资效果。10月省建设 银行在轻工、纺织、旅游等行业进行试点。随后,派人对中央级建设项目进行选点调查。于 11月初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建议国家在牡丹江二电厂试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
    1980年1月,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纺织工业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达第 一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计划。富拉尔基二电厂、牡丹江二电厂和阿城涤纶厂为首批试 点项目,确定拨款改贷款的投资总额为8150万元(包括后追加部分)。此后,为扩大拨款改 贷款的范围,国家和省在预算内建设项目中又分批确定部分拨款改贷款项目。到年末,全省 在电力、轻工、纺织3个行业,16个基本建设项目中试行拨款改贷款。贷款合同总额为28318 万元,当年实际发放贷款10220万元。在试行拨款改贷款过程中,全省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 设贷款试行条例》的规定,普遍进行“五摸一落实”工作。一摸基建程序是否具备,二摸材 料、设备、施工力量是否落实,三摸投产后所需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是否有保障,四摸 计划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盲目重复建设,五摸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贷款能力。在此 基础上签定贷款合同,落实经济责任和贷款期限。这一年,通过试行拨款改贷款,收效明显 ,促进建设单位慎重选择建设方案,精打细算花钱,工程进度加快,建设周期缩短。富拉尔 基二电厂,改贷款前有100名提前进厂的生产工人,常年从基本建设管理费中开支。实行贷款 后,单位为节约支出,把这些工人组织起来,自行承担基本建设施工任务,单独进行经济核 算,开展增收节支。牡丹江二电厂,为慎重确定建设方案,在签定贷款合同之前,拟定出3个 方案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佳方案签定贷款合同落实贷款额度,并在施工中瞻前顾后,将三 期工程的地下管道,调整与一、二期工程同时施工,从总体上节省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当 年完成投资额5327万元,相当于上两年的总和。同年,省建设银行还根据总行和国家主管部 下达的中央特种建设贷款指标,分别向大庆油田和伊春、鸡西两个电影院发放特种基建贷款 7079万元。
    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精神,省 建设银行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范围内,本着“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既要加快步伐, 又要按政策条件,分批分期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组织全省建设银行开展对地方小型基本 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审查贷款条件,选择试行项目。全省除19个非工业部门没有还款能 力不能实行贷款外,从预算内2900万元的投资项目中,审查落实6个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 力,条件好的项目试行拨款改贷款,计划投资1136万元。当年,国家计委也安排黑龙江省7个 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拨款改贷款,计划贷款指标6750万元。这一年,建设银行为有利于国家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消灭财政赤字,从大局出发,将上年利用存款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的 资金,统一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计委统一进行平衡。分批安排黑龙江省利用存款 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后改称为建行基建贷款)指标15719万元,共25个项目。年内,经办建设 银行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关于拨款和贷款掌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央直属和直供项目、 部商地方项目,分别按照贷款条件逐一落实,签定贷款合同,共发放贷款14857万元。同年, 哈尔滨、牡丹江等建设银行,根据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和批准的计划,对哈尔滨化工二厂、和 平糖厂、牡丹江造纸厂、富拉尔基二电厂等中央、地方两级预算内建设项目,办理动用库存 物资转贷款643万元。
    1982年,除省内部分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外,对地方预算内基 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工作仍没有大面积推开。6月,省建设银行贯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 建设银行总行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召开有关经办建设银 行参加的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加快拨款改贷款的措施。但经省建设银行对列入当年 基本建设计划的地方级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多数不具备贷款条件,只有个别项目能够实行拨 款改贷款。
    1983年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决定对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用建设银行基建贷款戴帽新安 排的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节能贷款项目)不再直接管理,将项目 连同年度贷款指标切块下达到各省、市、区建设银行掌握贷款发放和组织回收。3月,省建设 银行下发通知,明确此项贷款为一次性指标,不能周转使用,项目之间贷款指标的余缺,不 能相互调剂。当年,全省建设银行共发放贷款17887万元。同年,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 改贷款推行的范围由电力、轻工、黄金,扩大到煤炭、交通、石油等部门。但地方预算内基 本建设拨款改贷款仍然进展不大,全年只有3个项目实行,发放贷款572万元。
    1984年3月,为适应工业体制改革,强化贷款回收,省建设银行根据贷款条例规定和建设 银行总行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将糖业基建贷款由过去按项目分散发放改为对项目主管部门 集中发放,实行统借统还。并首次与省制糖工业公司签订包括青冈、依安、宝清、嫩江、友 谊、林甸等6个糖厂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计划贷款总额11434万元,由省计委作担保。同年 6月,又与省煤炭工业公司签订4个项目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计划贷款490万元。12月,国家 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 行规定》,为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安排 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4月,省建设银行下发《关于“拨改贷 ”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地方级拨款改贷款项目豁免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规定》。 经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于9月末,中央、地方两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 行拨款改贷款,省地方机动财力投资拨款改贷款占50%以上,煤代油专项投资拨款改贷款占5 1%。中央级(包括煤代油专项)拨款改贷款计划483项,投资183347万元;地方级(包括省机 动财力)拨款改贷款计划1431项,投资362398万元。但在全面推行拨款改贷款过程中,也遇 到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项目无批准概算、投资不落实,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有些项目 无偿还能力,豁免比例过大(中央级项目占20%,地方级项目占85%);物资、施工体制改革 与实行拨款改贷款不配套、不同步;年度计划缺乏连续性等。同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设银行总行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方面明确从1986年起,对科研、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无还款能力 的建设项目,不再用拨款改贷款方式管理,恢复拨款办法;另一方面对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 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借款手续,豁免贷款本息,年度贷款指标管理,撤销拨款改贷款项目计 划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省建设银行组织所属行对基本建设贷款的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经 统计,全省对63个基本建设贷款项目(不含哈尔滨市建设银行经办的和中央级统贷统还项目 )贷款783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0.5%。其中:中央级项目16个,贷款46339万元;地方 级项目47个,贷款31986万元。中央和地方两级共40个项目先后建成投产,为国家新增输变电 线路1621公里,火力发电能力100万千瓦,洗煤能力90万吨,产糖能力20万吨,乳品生产能力 8600吨,各种毛呢纺织品241万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