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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动资金供应

  1959年10月以前,对国营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建设 银行供应,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长期周转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任 务和施工能力核拨;非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按一定比例从建设单位当年投资中,以预付 备料款的方式核拨;企业因生产和运输的季节性以及施工中发生材料储备资金不足,建设银 行按照《短期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简称超储贷款)。年末, 全省地、市以上地方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871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509万元, 非自有流动资金3984万元,超储贷款3217万元。
    1960年起,省级国营建安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供应按照新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由财 政委托省建设银行核拨。当年,根据工作量增长情况,核定增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944万元。 1961年,按照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建安企业任务减少,人员压缩。并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重新进行核定,核减53万元。到1963年,市级建安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供应,由同级财政交 由建设银行核拨。年末,全省企业定额自有流动资金为1490万元。这一时期,建设银行对企 业非自有流动资金的拨款和超储备料贷款发放相应减少。企业非自有流动资金为1697万元, 超储贷款1113万元。
    1965年,配合基本建设物资供应体制、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改变施工生产“千家备 料,一家施工”,分散资金,积压材料,不利于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状况,在建安企业 承包地方建设项目的范围内,推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取消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预付备料款。 所需流动资金,包括新增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统一由建设银行(代财政)按企 业年承包建安工作量核定拨给。当年,测定大流动资金额度为25-27%,其中自有流动资金( 包括当年新增部分)额度为15%;非自有流动资金,建设厅直属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4市建安企业系统为承包工作量的12%;鸡西、双鸭山、黑河等地市建安企业均为10 %。采取的措施:一是地方级预算内建设项目以前年度储备的材料,按预算价格全部移交给建 安企业;二是建设单位核拨给建安企业的预付备料款未抵扣工程款部分,转作建安企业流动 资金。上述两项资金,建设单位按动员内部资源处理,建安企业按建设银行拨付流动资金处 理。同时,还在齐齐哈尔市建筑公司推行承包中央级单位的地方材料部分的中流动资金试点 ,即国拨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料备料资金仍由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预付备料款,其额度 比以往减少8%。“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流动资金制度和中流动资金制度试点中断,企业 的流动资金仍恢复原来的自有和非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1972年,在对全省建安企业清产核资基础上,核定地、市以上国营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 ,相应增拨自有流动资金155万元。为继续摸索流动资金供应改革的经验,于1973年在齐齐哈 尔市建筑第一、第二公司重新试行中流动资金制度,资金定额为33%(不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备 料的国拨材料资金),相应增拨流动资金107万元。1975年,又改为试行大流动资金制度,核 定资金额度为35%。1977年6月,贯彻全国建设银行行长会议精神,将大流动资金试点扩大到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核定资金额度为全年承包建安工作量的40%。当年,还与哈尔滨 市有关部门商定,实行国拨材料直接供给公司所属建安企业,增拨市建一公司流动资金500万 元。到1980年,随着哈、齐两市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大幅度增长,改统一供料为国拨钢材、 木材、水泥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料,形成企业重复利用两套资金。省建设银行于2月发出通知, 改变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建安企业大流动资金制度,恢复自有、非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并 从这两市收回流动资金920万元。同时,还对全省建安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统一进行核定,确定 额度为37.7%,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6.48%,非自有流动资金21.22%。为贯彻控制基本建设 规模的要求,建设银行抓了5方面工作:一是组织企业收回拖欠工程款;二是帮助企业处理积 压物资;三是加强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坚持专项基金先提后用,不“寅吃卯粮”;四是推广 流动资金定额管理与物资管理相结合,防止盲目采购造成新的积压;五是帮助企业管好流动 资金。经一年工作,到1981年末,全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581万元,归垫超支的专项基金85万 元,收回陈欠工程款618万元。
    1983年11月,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 管理的报告》精神,国营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的清查、核定工作,统由建设银行负责。当年 ,全省建设银行分别对20户地、市以上国营建安企业的资金逐户进行核定,并增拨流动资金 656万元。
    1984年,省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的进程中,根据当时国拨钢材、 木材、水泥3大材料市场开放,以及建安企业流动资金即将改为信贷方式供应的趋向,在佳木 斯市第一、二建筑公司实行大流动资金试点;在齐齐哈尔市建筑公司实行中流动资金试点。 分别核定大流动资金定额37.5%,中流动资金定额29%,资金供应改拨款为贷款。还与佳木斯 市政府商定,成立基本建设物资配套供应公司,将核给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一部分转核 给物资配套供应公司,由其统一采购建筑材料,直接向建安企业供应,使基本建设的资金供 应与物资供应有机地配起套来。这一改革,保证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备料提前,施工 及时,工期平均比改革前缩短30天,工程造价降低4%,物资由分散型储存变为集中型储存, 资金占用减少37.7%。省政府对这一改革肯定后,于1985年初在地市以上国营预算内建安企 业全面推行。随后,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筑企业流 动资金贷款办法实施细则》,对全省地、市以上国营建安企业全面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进一步发挥银行利用利息杠杆作用的要求,又与省财政厅 联合发出通知,将中央和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包括交通、水利、轻工、冶金、农场、劳改等 部门直属内包建安企业,按上年度财务决算所列的国拨流动资金数,全部转为建设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全省共划转7984万元,占应转贷款总额的94%(暂时保留498万元)。当年,由于 流动资金贷款大幅度上升,加之全国信贷规模膨胀,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要 求,一面压缩贷款,一面收缩大流动资金供应。到年末,全省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的企业只 保留9户,其中佳木斯市2户,牡丹江市5户,大兴安岭地区2户。同时,保留齐齐哈尔市建筑 总公司所属6户企业的中流动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