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外汇
旧中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条件下,黑龙江地区商人在出口贸易中应得的外汇收入,
全都落到了外国银行或洋行、买办的腰包里。1914年,中国银行在黑龙江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虽有办理国际汇兑的条件(1928年国民党政府指定其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但在当时
诸多外国金融势力渗透日益加深的形势下,中国银行经手的外汇业务极其有限。“九一八”
事变后,就连很有限的外汇业务,也被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所垄断。
黑龙江地区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外汇信用和国际结算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随着省内经济和对外交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开办起来的。开办最早的是对社会主义
国家贸易结算业务。从1953年开始,以记帐结算方式进行,同时开展贸易、非贸易结汇管理
工作。此后,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和引进外资工作的进展,相继开办对出国外汇、侨汇、华
侨投资等各项外汇管理工作以及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结算工作,并利用银行吸收的
外汇资金发放外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