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外汇管理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的国际间贸易收支,被沙俄等资本主义列强控制着,对中国地方
当局来说,谈不上对外汇的管制。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对外汇资金实行“外汇集中制”
管制,即把各银行取得的外汇资金,先集中于伪满中央银行,然后交由横滨正金银行调剂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各时期法律、法令,对贸易、非贸易外汇的买卖、国
际结算等活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一切外汇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含分局)统一管理和调度国家外汇资金,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
;一切外汇业务只许由国家批准的外汇专业银行和指定银行经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非经
核准,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和擅自向国外发生借贷行为。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内容扩大为进
口贸易外汇、出口贸易外汇、侨汇、华侨投资、出国外汇、外汇兑换券、留成外汇、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外汇和外汇调剂等9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