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贸易外汇
黑龙江地区出口贸易外汇管理,随着出口贸易体制的变化,分为3个阶段:
1953至1960年为记帐贸易。在此期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外贸易以记帐贸易的方式进
行。当时,出口贸易结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营业部外贸股负责,对外挂牌
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对国外则用“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名义
。出口贸易结算主要是对苏联、朝鲜、越南、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各国,结算方式为政
府间签订支付协定项目下的记帐贸易外汇。即由双方国家银行按照协定,相互开立专门帐户
进行非现金结算。该帐户集中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
代总行审核出口单证。凡发运货物规格、品种、数量、价格符合合同规定,立即填制清单和
借记通知,寄对方银行,同时折成本币(人民币)入外贸公司帐户,并向总行以原币(双方
约定的货币--苏联卢布)划拨清算;对出口货物的各项费用(劳务费、运费等)以及货款
与合同规定不符部分,通过银行采用一般托收结算方式,待款项收妥后,再付给外贸公司;
凡双方发生异议,经相互协商同意多退少补的,则采用汇款方式处理。这期间,1953年出口
商品结算总值人民币2.3亿元;1959年,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达到自1953年以来最好水平,全
年出口商品清算总值达3.9亿元。其中对苏联出口清算额占出口清算总值的90%左右。1960年
,中苏关系发生变化,当年,对苏出口贸易清算额比1959年减少40%;1961年比1959年减少9
0%。
1961至1980年,以商品调拨为主。这期间的前10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收购额在3亿元上
下徘徊,出口额比1959年下降87.8%。出口大幅度下降的原因,除对苏联的出口贸易锐减外
,主要是调往辽宁、河北、广东等口岸的出口商品猛增,由1959年的0.99亿元,增到2.37
亿元。
1973年,黑龙江省同港澳地区建立直接贸易往来关系。此后,又同日本、西德、美国等
10个国家建立贸易往来关系。至1980年,同黑龙江省有直接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到35
个,现汇贸易额达到3807万美元,占出口贸易总额的38.8%。但是这一部分对资本主义国家
和地区的出口贸易外汇,由于当时哈尔滨中国银行尚不具备直接办理结汇条件,而由大连、
天津、广州等口岸中国银行代办收汇后,以原币划给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有关出口创汇的
管理工作,亦由各该口岸行一并处理。1980年,黑龙江省对苏联等国家记帐贸易额为5993万
美元,占出口收汇总额的61.2%。其中对朝鲜出口,占96.3%;对苏联出口,占3%;对匈牙
利、东德等国出口占0.7%。这一时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部联合通知精神,对记帐
贸易外汇管理,实行如下办法:(1)对苏联、朝鲜及波兰、匈牙利东欧国家的记帐货币,由
原来约定的卢布改为瑞士法郎。(2)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记帐贸易,各使用本国货币计价、
结算。(3)掌管记帐外汇的收支平衡,控制年度贸易议定书所规定的贸易额和主要商品的进
出口数量,掌握进出口开证额度或签发借记授权书。(4)掌管清算帐户收支范围;确定帐户
摆动额度;确定摆动额内的计息标准和超过摆动额度的清偿办法和时间。
1981年以后,自营出口贸易发展较快。这期间,黑龙江省成为内地口岸省,自营出口贸
易额大幅度增长。到1985年,全省出口贸易总额达4.13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321%。其中除
记帐贸易外汇占出口贸易总额40.02%外,直接出口现汇结算占总额59.03%;以出顶进占0.
95%。这个阶段,哈尔滨中国银行在直接开办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结汇(1984年4月
起,黑龙江省外汇分局从哈尔滨中国银行划分出来,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同时,开展对资本
主义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收汇管理工作:
一是对“以出顶进”外汇(出口商品适合进口单位需要者,允许购货单位在国内用国家
批给的外汇或中国银行贷款项下的外汇、地方留成外汇支付)的管理,按商品分级管理规定
,经外贸专业总公司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批准,省外汇分局凭批件,准由销货单位将所收外
汇结售中国银行,银行按出口收汇统计,并按贸易外汇留成比例分成。“以出顶进”商品的
外汇计价,按国内对香港地区该出口商品到岸价格计算;如对香港无该出口商品,参照国际
市场价格计算,此项外汇额度,通过中国银行逐笔上缴。
二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收汇管理,开始时由于银行和出口单位都缺乏经
验,在成交、签约、开证、发运、审单、议付等环节上,手续办理不够规范、准确,致使货
款被延付、拒付以及赔款、罚款多次发生。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贸易外汇收支管
理施行细则》后,出口收汇管理得到加强。凡从出口收汇中支付的赔款、罚款、降价、退汇
和错收等,均由出口单位按协议或国际惯例提供有关证件和情况说明(其中属于质量赔款的
,由商检部门出具检验证明;属于中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美元的,须经省
经贸厅或专业总公司认可),报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中国银行凭批件办理对外付汇或冲减出
口收汇。对运费、保险费以及贸易从属费用支出,由中国银行凭结算单据掌握。对使用出口
收汇归还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贷款的,纳入当年外汇收支计划,由企业提供有关证件,经省
外汇分局审查,对确属用银行贷款引进技术设备或关键部件而增产出口商品创汇的,准在当
年出口收汇中归还贷款,冲减出口收汇。
三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曾出现无证出口多、远期收汇多、逾期收汇多、收不回的多、
自寄单据多的“五多”现象,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为确保安全、及时收汇,根据国家外汇
管理局指示精神,自1983年11月起,省外汇分局对不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收汇,按下
列不同情况掌握:(1)对信用证方式改为托收、托收款项的减额、托收即期改远期、推迟远
期收汇期限以及采用承兑交单(D/A)和寄售方式者,经公司经理批准;(2)凡远期收汇超
过90天,出口单位报省经贸厅或专业总公司批准;(3)非外贸单位的出口,由上一级主管部
门批准,银行凭批件代办托收;(4)出口单位运出商品后,将有关单证通过银行寄递收汇;
(5)未经省外汇分局批准(无信用证出口项下鲜活、易腐商品;出境展销商品;一百美元以
内的有价样品;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除外),不得自行寄单,但截止1985年,全省出口逾期
收汇情况,仍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