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1927年前,侨居国外的中国人通过外国银行汇回国内眷属、亲友的赡家或赠予款
,因外国银行并不按汇款人国籍分别处理,故无资料可考。1928年,国民党政府指定中国银
行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后,据载:自1929年到解放前夕的1948年,全国侨汇收入共计17.
62亿美元(无分省统计数),平均每年收入8800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
十分重视侨汇工作,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法令,侨汇收入增加很快。黑
龙江省侨汇结汇业务,经历4个时期: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9年,为侨汇转解付时期。当时,黑龙江地区人民银行尚未
建立“外币分帐”,凡国外汇入黑龙江的侨汇,均先汇到北京或天津、大连等地中国银行折
成人民币后,再划来黑龙江向收款人解付。倘侨眷直接收到国外寄来外币汇票,也交由省人
民银行转向北京或天津、大连等地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待划回等值人民币后,再向托收人结
付。当时黑龙江省侨汇来源,一是侨居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国内侨眷亲属汇入的赡家款;二
是居住在黑龙江境内的俄侨、日侨的海外亲友或宗教团体汇来的赠款或救济款;三是有国外
亲朋的朝鲜族居民,他们的汇款带有互助互济性质,有来有往,货币主要通过中朝两国政府
支付协定项下帐户进行清算。由于省内人民银行这一时期只是起到转手结汇作用,在内部业
务统计报表中,尚未单列侨汇项目,故无具体侨汇数字可查。
60年代初为自办侨汇时期。省人民银行经总行批准建立“外币分帐”,当即与香港中国
银行集团建立英镑、港币及外汇人民币往来帐户,并和日本东京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始
直接办理侨汇原币结算业务。但当时正值严重自然灾害时期,国内物资匮乏,出口下降,加
之一些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外汇来源锐减。1961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为贯彻中共
中央《关于争取侨汇的紧急指示》精神,实行优待侨汇办法,统一印发“侨汇供应证”,凭
证供应国务院规定的优待粮、布、糖、油、肉5种商品和高级糕点,并对每100元人民币侨汇
供应25元的日用品、副食品和高档商品,由各地商业部门专项安排,拨到指定商店,供侨眷
凭侨汇供应证选购。对于不全部购买5种优待商品的侨眷,准将未购部分折算并入购买日用品
、副食品和高档商品的金额内,用以购买所需要的物资。与此同时,为扩大侨汇收入,黑龙
江省人民银行会同中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侨务部门多次组织归侨、侨眷进行座谈,并开展
各种形式的活动,宣传党的侨务政策,收到一定效果。1964年1至6月份,全省侨汇收入折合
人民币66359元,比1961年同期的28313元增长1.34倍。
1965年,国家分配黑龙江省侨汇任务6万美元。当时,全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已全面
展开,为了更好地完成侨汇任务,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采纳省人民银行建议,要求各地在社
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正确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往制定的有关侨务、侨汇政策,加强
对归侨、侨眷和归国华侨学生以及港澳同胞眷属的宣传,争取更多的侨汇收入。并对侨汇物
资供应标准作新的调整,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简元优待物资,其中由国家安排50元。品
种有粮食40公斤、猪肉1.5公斤、棉布6.7米,约值35元;其他日用工业品、副食品和建筑
材料约值15元;地方安排供应不低于10元的副食品和土特产品。次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
会把侨汇物资供应标准进一步修改为: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粮食40公斤、食油2公斤、棉
布6.7米,另发给20元人民币物资供应券,其中包括甲级烟10盒。全省的侨汇收入保持着上
年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侨汇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时期。在此期间,不少归侨、侨眷受到审
查、批斗,侨汇被无理冻结、没收,致使许多侨汇户有亲不敢认,有信不敢收,有钱不敢领
。拒收、退回侨汇情况,时有发生。1967年初,取消侨汇物资供应办法,哈尔滨中国银行机
构遭冲击,工作人员进“五七干校”,侨汇工作陷于瘫痪,前后停顿10年之久。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黑龙江省的侨汇工作得到新的发展。在此期间,一是进行拨乱
反正工作,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把“文化大革命”中被搞乱的认识矫正过来,“
有海外关系就是里通外国”等错误观点得到澄清;二是银行和侨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保护
侨汇措施,积极作好侨汇中断户的复汇工作;三是对“文化大革命”中冻结、没收的侨汇逐
户调查摸底,落实政策,经批准后及时发还所有者;四是改进侨汇服务工作,提高解汇效率
,严密手续制度,贯彻“随到随解”、“谁的款谁收”、“为收汇人保密”等解付原则;五
是按照省政府重新制定的《侨汇商品供应办法》的规定,在解付侨汇的同时,发给等值的“
侨汇商品供应证”(面额分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4种),实行商品优惠供应政策。在这
些工作的基础上,侨汇工作逐步纳入正常发展轨道,使全省侨汇收入由1977年的24.3万美元
,上升到1981年的143万美元,4年间增长近5倍。
1982年3月,国务院针对全国情况发出《关于作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后,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
务院<关于作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几项规定》。黑龙江省政府财贸办公室
当即会同省侨务办公室召集商业、粮食、供销、物资、银行等有关部门开会,逐项研究落实
国务院通知中对侨汇物资供应的措施。确定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商品30元,其中工业品20
元,副食和粮油各5元。收取侨汇商品供应证的标准,副食品按商品零售价的50~100%,工业
品按零售价的40~50%。到1985年,黑龙江省侨汇收入在1977至1981年连年增长的基础上,又
持续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