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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华侨投资

  1963年9月,黑龙江省成立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委员会,简称“侨资筹委会”,由15名委员 组成。曹根全任主任委员,宋锡英、林孟舒为副主任委员。11月,侨资筹委会举行第一次会 议,听取省人民银行关于《黑龙江省华侨投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经过介绍。会议经过 讨论决定:由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铁之任华侨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经理,刘昭、丁凝 任副经理。确定1964年募股任务为1000股,合人民币5万元。股金投放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 地方建设需要统筹安排,保本付息。
    投资公司根据财政厅的安排向企业办理拨款、收回和计收股息等手续。投资公司向企业 投放的资金为月息6‰,按季收息。对投资人的优惠是:投资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 为投资人所有;投资满12年,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股息为年息8%,以人民币支付 ;所得股息的50%,经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可汇往国外,投资人如要求工作,可根据投资公司 有关企业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
    投资公司成立后,华侨向公司投资者共28户,857股,每股人民币50元,共吸收股金428 50元。此项股金在1964年7月前全部存入银行,按年息6%计息。此后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其中 的2.7万元拨给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使用,投资公司按月息6‰逐季向哈尔滨中国标准铅 笔公司计收利息。其余部分,未安排用途。
    1966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鉴于投资公司投资者不多,业务量又小,决定撤消,不 再受理新的投资业务。对现有投资者分别发函通知:愿意退股的可退股;不愿退股的可按原 定投资期到12年期满为止;投放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的投资,由投资公司抽回;善后工 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
    到1985年末,投资公司原募股金及股息全部偿付完毕。善后工作至此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