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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出国外汇

  1958年以前,黑龙江省出国团体和个人所需外汇(简称出国外汇)为数不多,由省人民 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出国团(组)的实际需要供汇。
    从1959年起,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黑龙江省非贸易外汇支出增多,改为每年由用汇主 管部门,按年分季编制因公出国用汇计划,报省人民银行汇总后送总行核批。省人民银行根 据总行批准的计划掌握支付。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1980年。
    198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简称外汇分局)成立后,改为由用汇单位在年末 前向外汇分局编报年度用汇计划,经外汇分局汇总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后,由外汇分局按批准的计划逐笔审批并核销出国用汇。对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 出国而未报用汇计划的,由用汇单位说明理由,向外汇分局申请临时用汇计划。
    198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加强财政监督和 管理的指示精神,对黑龙江省出国用汇作出新的规定。此后,凡公费出国,均由用汇单位向 财政部门编报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没有计划指标的出国团(组)一律不批出 国用汇。编报计划时,属于友好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的,以计划或协议为依据;属合资合作 、订货或推销、技术设备引进的,要有出国考察的充分依据。为发挥各级政府的监督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用汇归口管理规定:省直以主管厅(局)、地方以地(市)政府分别把关 ,编报用汇计划;非贸易外汇开支的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分别报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等归口部门;贸易外 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包括现汇、外汇贷款、调剂外汇等)开支的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和 用汇,分别报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各归口部门审查汇总后 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外汇分局共同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再按上述程序逐级把经费和用 汇计划指标核定到用汇单位。
    全省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来源,1959至1979年间,省党、政、工、团及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科技和铁路等部门派遣临时出国团(组)进行友好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和其他 国际活动所需外汇,均用非贸易外汇,由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按计划供汇。
    1979年,国务院恢复外汇留成制度后,凡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设计联 络、设备监造验收、技术交流,以及开展合资、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等需要派出的考察、谈 判、实习培训、商品推销展销所需外汇,均由各地、各部门的留成外汇或地方留成外汇解决 。对于外汇贷款项下的出国考察、实习培训等所需外汇,由贷款银行贷款解决。至于开有现 汇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出国用汇,由本单位自有现汇支付。1981年,哈尔滨中国银行开办外汇 调剂业务后,一些没有外汇来源的科研、事业单位的出国用汇,由调剂外汇解决。
    有关全省派遣出国团(组)用汇的审批,1970年以前,主要是去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其中多数是对苏联远东边境地区进行友好访问。这些团(组)的出国用汇,除少数以协定项 下记帐外汇解决外,主要由双方对等负担。
    1970至1979年,随着对外友好往来的发展,黑龙江省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扩展到加 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这时期的出国用汇,首先要取得中央主管部(委)或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出国的文件(含出访人员名单),然后,按出国费用标准规定编列项目预 算,由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按计划审批供汇。
    1981年4月,黑龙江外汇分局成立后,不论使用哪种外汇,均以有关部门的出国批件(含 出国人员名单)为依据,经外汇分局审批后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售给外汇。
    从1985年10月起,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改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外汇分局审批后,由 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凭外汇分局的“出国经费审批表”卖给外汇。
    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和友好 往来不断发展,出国用汇成倍增长。
    
    
    关于出国外汇的核销,在黑龙江外汇分局成立以前,凡由银行供给的出国用汇,出国团 (组)归国后,由原批汇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1981年外汇分局成立后,要求出国团(组)在归国后的两周内,填报《团体出国费用开 支核销表》,并附单证和费用开支情况说明,经外汇分局逐项审核无误后,到中国银行哈尔 滨分行办理销汇手续,剩余外汇如数交售中国银行,不得挪用或私自留存。
    1985年,黑龙江外汇分局为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因公出国人员用汇注意事项》,要求 出国团(组)办理核销外汇手续时,除填报《出国经费核销表》(一式5份)外,另交经团( 组)长签字的《国外生活费用日记帐》(一式2份)和使用外汇情况报告。其中除小费外,均 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子顶帐,对确属取不到单据的方可自制凭证,列明事由、日 期、金额、每项支出的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团(组)长审核签章。核销前,上述单证均 由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查,主管财务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外汇管理部门审 查核销。同时交验出访人员单位开具的50美元或70美元等值人民币的“个人负担零用费收据 ”、入境地海关签发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凡带回物品价值超过个人零用费标准的,应 由用汇人说明外汇来源并提交有关证明”。发现逃汇、套汇、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按《违反 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查处。出国人员除取得中国驻外使馆证明或经人民政府同意者外, 擅自超越批准的出访国家、地区、地点、路线、天数者,其超支外汇,折成人民币由出国人 员自己承担,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核销,并处以20至100元人民币罚款。出国人员未经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国外用公款宴请、送礼或超过省政府批准标准的,一律由本人负担, 并处以每超支1美元罚人民币2元的罚款。出国团(组)用汇核销手续,超过规定期限5天、1 0大、15天的,分别按批汇金额的1%、2%、3%处以人民币罚款;超过15天的从重处理。